李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王某夫婦居住在某房屋處,該處最早只有單位分配給王某夫婦使用的兩間公房。1983年左右,王某夫婦在公房南邊蓋了兩間平房,建好后,李某3住一間,李某4住一間,王某夫婦住公房。1990年左右,為給李某4結婚,李某3在兩間平房上面加蓋了兩間房屋,形成樓房。王某夫婦搬到樓房下層,李某3一家搬到公房,李某4搬到樓房上層。

  李某3搬到公房后,圍繞公房蓋了院子,院子包含公房、一間偏房、一間廚房、一間書房、一間洗澡間、一間雜物間等,將樓房、樓房東邊的廚房隔開。王某夫婦、李某3家、李某4家獨立生活,分別有各自的廚房和洗澡間。2000年,李某去世。2013年單位征詢王某意見后,將兩間公房轉讓給李某3。后來該處房屋被拆遷,王某選擇了三套安置房屋,李某3、李某4各自領取一套裝修居住。王某領取的一套因為本糾紛,未能裝修居住。

  被拆遷房屋均無產權證明,雙方也沒有提供建房申請審批等證據證明建造時間。王某、李某3、李某4戶口一直在被拆遷房屋處,李某1、李某2、李某5三人結婚后就離開了被拆遷房屋處,另外居住。

  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何認定死者李某的遺產范圍?

  筆者認為:要認定李某的遺產范圍,涉訴公房權屬認定尤為關鍵。房改房是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帶有福利性質。

  如何認定涉訴公房權屬,需要理清以下幾個問題:首先單位分配給王某夫婦的公房,是對產權進行的分配還是使用權所作的分配。根據查明的事實,單位當時分配給王某夫婦使用的公房,在分配之時以及在拆遷前轉移給李某3,并沒有房改,故王某夫婦獲得是公房使用權,王某夫婦取得公房使用權后,基于家庭實際需要,在公房周圍建造了其他房屋,對家庭成員居住等進行了調整,認為是王某夫婦對公房使用權的延續,是對公房使用權的體現。

  其次,房改時公房產權主體單位對王某本人征詢意見,王某表示公房給李某3,此時王某的意思表示表明了對房改權利的放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以及第五十七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間的規定,王某放棄房改權利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王某喪失了房改權利,單位根據李某3工作情況,將公房房改為李某3所有,是權利主體的處分行為,因此李某3取得公房所有權。

  第三、除公房外,其余被拆遷房屋均沒有產權證明,也沒有建房等證據材料,因此在確定這些房屋建造主體時,直接證據相對較少,根據家庭成員居住狀態、周圍鄰居的陳述等進行綜合分析認定,王某夫婦獲得公房使用權后,基于家庭成員的不斷增多和各自結婚生子情況,對包括公房在內的所有房屋進行居住安排,這種居住狀態持續了二十多年,實際上進行了分家,法院據此對被拆遷房屋權屬主體進行認定,進而對安置房屋權屬主體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