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

  被告:葉某、B保險公司

  2015年10月28日,被告葉某駕駛變型拖拉機沿205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行至事故路段時與到路口變更車道轉彎的王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王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事故處理部門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王某某搶救期間,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墊付醫藥費1800元。肇事車輛在被告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受害人王某某系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供養了數十年的五保老人,其無配偶、父母、子女,但有兄弟、姊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因受害人王某某死亡共產生各項損失合計180000余元,經協商未果,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遂以其對王某某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為由起訴要求葉某及B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

  爭議焦點: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是否本案的適格原告,其是否享有主張要求侵權人支付因王某某死亡產生各項損失的權利?

  第一種意見:王某某生前由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扶養、照顧其生活的事實清楚,根據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在履行撫養王某某義務的同時,也應享有相對的權利。基于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在王某某生前對其履行了照顧扶養和照顧義務,原告有權就受害人王某某因人身損害賠償而應得到的賠償金提出請求,故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第二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系民法典體系,其近親屬概念當然應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某雖無配偶、父母、子女,但有兄弟、姊妹,因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撫養王某某只是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行國家制定的福利制度,其付出并不應要求相應的回報,也不能因其履行了扶養義務到導致其他權利主體失權,據此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不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系民法典體系,其近親屬概念當然應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某雖無配偶、父母、子女,但有兄弟、姊妹,親權并不以是否履行扶養義務為取得或喪失的基礎,同樣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也能因其履行了贍養義務而取得其他近親屬基于親權而享有的主張賠償的權利,據此,原告A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并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相應的權利仍應當由王某某的兄弟姊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