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18個月涉執信訪率:4.45%0.15%

深入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破解執行難

  

4.45%0.15%
  這是兩個耐人尋味的數字:20071月至今年6月,江蘇省涉執行赴省進京上訪案件占所有涉法院信訪案件的4.45%,占所有執行案件的0.15%。
  要知道,涉執信訪一度是法院執行工作的重災區。一些外省市的法院不解:為什么江蘇涉執信訪率會這么低?
  帶著這個疑問,記者近日在江蘇省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不簡單的3藥方。

【第一個藥方:陽光】

公開聽證執行異議復議案件

  憑什么扣押我的上網許可證?成建芝對法院來執行很不滿意。
  原來,在近日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縣人民法院執行的王科緒申請執行成建芝一案中,法院扣押了成建芝經營的網吧電腦等財產和上網許可證。網吧是案外人劉克樹轉讓給成建芝的,劉克樹認為當初轉讓網吧的合同不包括上網許可證,上網許可證仍屬其所有,法院無權扣押。于是,成建芝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
  該案經異議審查,贛榆縣法院駁回了成建芝的異議,成建芝復議至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網吧轉讓合同中是否包括上網許可證。連云港市中院執行局局長周慶忠告訴記者。
  為了查明該事實,連云港市中院對該案進行了聽證,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舉證,就上網許可證的價格到贛榆縣文化局進行了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反饋,最后法院認定網吧轉讓合同包括了上網許可證,裁定駁回了復議請求。
  王科緒對法院的裁定感到滿意,認為法院的裁定依法維護了其合法權益。
  法院通過公開公正程序查明了案件事實,我們認可。成建芝和劉克樹也對法院審查結果表示信服,并在接到裁定后主動到贛榆縣法院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該案順利執結。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劉亞平說,江蘇省法院對于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由過去的一般進行書面審查改變為一般均舉行公開聽證,由各方當事人、相關人舉證、質證,進行辯論,并通過聽證充分了解執行工作的全部過程以及執行人員采取的執行行為、執行措施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這樣做,讓執行當事人、相關人獲得了執行裁決權的啟動權,確保當事人或相關人能直接參與到執行程序之中,主張自己的權利?!眲喥秸f。

【第二個藥方:制約】

不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執行人權力很大,自動履行率又不高,導致執行亂現象滋生、蔓延,執行難問題雪上加霜并引發大量的違法違紀問題。劉亞平向記者直言:權力集中在一個人手里,堅決不行!于是,從2000年開始,江蘇省開始試行執行實施權與裁判權分家
  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之初,法院明確執行案件實行合議庭負責制,以合議庭為執行權力的運行載體。也就是,在執行庭內設若干合議庭,分別負責裁決、實施、異議審查、綜合、監督、協調等事項。沒有條件設立固定合議庭的,可以由庭長指定人員臨時組成合議庭討論處理有關事項。
  此舉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過去集權式運行模式的弊端,保證了在同一個執行案件中,不同的事項由不同合議庭分別辦理,克服了傳統機制中執行權由承辦人一人獨攬,案件一人辦到底的弊端。
  但經過實踐發現,雖然保證了各個具體案件中權力的分離,但同一個合議庭或執行人員往往在某一案件中行使裁決權,在另一案件中則行使實施權,尤其不少基層法院由于人員較少等原因,實行交叉裁決。
  在此案中我裁決你實施,在彼案中你裁決我實施,無形中降低了分權制約、相互監督的效力,往往使分權流于形式,分權制約無法落到實處,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劉亞平認為。
  為了讓執行實施權與裁決權的真正分家,2004年,江蘇省法院下發有關文件,規定高級、中級法院成立執行局,內設執行實施處、執行裁決處、綜合協調處3個內設機構,分別行使不同權能;基層法院設立執行局,14人以下的設執行實施科和執行裁決科,15人以上設執行實施科、執行裁決科與綜合協調科。凡執行異議案件,一律由執行實施機構報立案庭立案后,移交執行裁決機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劉亞平告訴記者,執行局內設機構的設立,實現了執行權在組織機構上的分離,確保了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的真正分離。
  一位基層法官坦言:“實行分權制約前,執行異議都由執行員自行審查,‘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使得執行人員往往以實現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為辦案目的,不能中立地對執行異議作出公正裁決?!?/FONT>
  而實行分權制約后,執行異議由裁決機構審查,裁決人員因為不負責具體實施案件的執行,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更能客觀作出裁決。更重要的是,分權機制強化了監督,保證了執行隊伍的清正廉潔,有效降低了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
  據統計,江蘇省法院執行人員違法違紀現象逐年減少:2003年查處執行干警28人,2004年查處執行干警21人,2005年查處執行干警15人;2006年查處執行干警7人;2007年查處執行干警14人。

【第三個藥方:情理】

執行工作充滿人性化色彩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基層法院所執結的案件中,多數案件是因雙方當事人情感糾紛所致,真正屬于惡意逃債的僅占結案數的5%10%左右。多數被執行人通過說服教育,化解矛盾后都能自覺履行義務。
  這就要求執行工作堅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金壇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金昌大認為,執行工作的本質、目的就是尋找被執行人以及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可是被執行人難找,執行的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的財產難動又是妨礙執行工作開展的最大阻力,而要想搞好執行工作,必須窮盡一切可行措施。
  金昌大向記者講起了自己執行的一個案子:2005年,金昌大負責執行朱鎖章申請執行朱正榮贍養費糾紛一案,該案在執行過程中,朱鎖章一再表示對贍養費的執行并不重要。
  金昌大很好奇:贍養費不重要,為何還來打官司?后來,他發現,老人朱鎖章平日很孤獨,他的要求是只要兒子朱正榮叫他一聲父親就滿足了。
  在了解到老人的想法后,金昌大主動找朱正榮談心,給他講中華民族的忠孝傳統美德,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脈情感,也講法律關于兒女贍養義務的規定,經過多次做工作,使老人的心愿得到了滿足。
  劉亞平這樣評價情理的作用:在執行中,用耐心去感動當事人、用恒心去說服當事人、拿愛心去感化當事人,讓執行這個硬梆梆的工作充滿人性化色彩,看似棘手的案件,最終也會收到較好的效果。
  強制措施是執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執行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皩δ切┯心芰Χ晃锻涎?,甚至阻擾、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依法實施強制措施,不但可以使案件得以順利執結,還可以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對其他被執行人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劉亞平說。

  但是,對那些執行難度較大、易激化矛盾的案件,對被執行人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以軟處理代替硬處理,盡量消除被執行人的對立情緒,也是一種較好的執行方式。劉亞平告訴記者。

 

   2008-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