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診所系具有醫療美容資質的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范圍為:醫療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服務。2016年6月份,李某為追求美麗,意向在該診所做隆鼻手術,其與該診所前期接待醫生王某相識,王某為其確定手術項目、方案、手術時間,雙方確定植入鼻子假體為韓氏生科三段材料,韓氏生科三段材料價格為12800元,打七折8960元。2016年7月17日,李某向該診所交納醫療費用20160元,交費單載明項目為:鼻翼整形(減薄)、鼻頭(鼻頭縮小)、鼻尖(耳軟骨)、進口材料(韓氏生科二段),其中韓氏生科二段材料價格為8960元。李某交費后,該診所未將交費單交予李某,發生糾紛后,李某才從該診所取得單據。后王某為李某安排手術,簽署相關術前談話筆錄及手術同意書、手術記錄等,手術醫師為張某,助手醫師為馬某。手術當時,手術醫師張某不在現場,實際實施手術的是助手醫師馬某,實際為李某植入鼻子的為韓氏生科二段假體。手術完畢后,該診所告知李某可在附近診所掛水消炎。假體植入后兩個月內,李某鼻子一直未消腫,持續在診所掛水消炎。2016年9月,李某因持續發熱入院。十天后,李某發現有膿液自鼻切口流出,告知該診所,該診所告訴李某必須馬上取出假體。李某不再信任該診所,到某三甲醫院美容科就醫,取出假體,假體取出后,李某被醫生告知植入的假體實為韓氏生科二段假體。遂訴至法院,認為某美容診所構成欺詐,要求三倍賠償其花費的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診所為李某行隆鼻手術,李某向其交納費用,李某與某診所之間形成醫療美容服務法律關系,某診所在為李某提供美容服務過程中,私自更換假體,并安排無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的助手醫師單獨實施手術,構成欺詐,給李某的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遂判令某診所退還手術費用,增加賠償三倍于服務費的損失,并賠償在其他醫院取出假體及治療的相關費用。

  本案爭議焦點為:某診所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對此法院認為,第一、所謂欺詐是指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給予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若某診所構成欺詐,需構成以下兩項要件:一是某診所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二是李某基于此陷入錯誤認知。雙方當事人并未就涉案的醫療美容服務簽訂書面合同,而某診所前期接待人員與李某交談中涉及到合同價款、服務項目等實質性的內容,應視為雙方當事人對重要事項的作出約定。李某與某診所前期接待人員約定植入假體為三段材料,雙方陳述交納的8960元系按照三段假體價格打折計算得出,且李某直至事發后才取得交費收據,故認定李某基于對某診所信任認為植入的假體為三段材料。但在手術中,某診所又未經李某同意,擅自更換前期雙方議定的植入假體型號,某診所的行為構成欺詐。第二、醫師在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后,到執業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注冊后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方能開展醫療執業活動。從事醫療美容的執業人員,除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并在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外,還應當取得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書,未取得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某診所助手醫師馬某在不具有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且未在具有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的手術醫師的指導的情況下單獨實施手術。故認定某所在向李某提供醫療美容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第三、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并可要求增加賠償的損失。李某鼻部因假體發生感染,導致假體取出,故李某要求某診所賠償在其他醫院取出假體的醫療費等,也予以了支持。

  某診所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述,二審維持原判。

  整容行業為風險高發行業,在醫療美容服務行業生意火爆的今天,其內部操作存在諸多不規范,此類糾紛也日益增多,此案也是我院至今為止首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權利的判例,在此類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旦涉及無醫療美容或手術資質的問題,可直接認定經營者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索要三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