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存在著許許多多困難,盡管最高院前不久剛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具體的細節作出了規定,但往往仍會出現多次反復送達尚不能成功的現象,尤其是故意逃避訴訟的被告一方,最終仍只能采公告方式送達,而且對于正常送達與公告推定送達之間缺乏有效銜接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而且對于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的,可以適用留置送達。最高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送達文書的規定中,也規定郵寄送達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視為送達成功。這兩條規定,賦予了法院在送達過程中,找不到當事人的時候,多了一種送達的途徑--即向當事人的同住成年家屬送達。

  司法實踐中,向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一方送達文書,由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已占有一定比例,但即使在有家屬簽收的案件中,當事人拒不到庭的仍有不少,此時,各法院的做法則不盡相同了,有的繼續采公告方式送達,有的則視為已送達成功,依法缺席審理,亟待解決的是程序的統一問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二,一是“成年家屬的范圍”,二是對“同住”的理解。

  司法實踐中,有的文書往往由被告的哥、弟、姐、妹等親屬代收,也出現一些其他親屬代收的情形,民事訴訟法及解釋,僅明確規定了近親屬的范圍,并未規定“家屬”的范圍??紤]到民事訴訟法在送達問題上并未采用“成年近親屬”的用語,立法本意即為了區別近親屬的范圍,參照日常用語及群眾對“家屬”的理解,家屬應嚴格限定在家庭內戶主本人以外的成員,及其在同一戶生活的人。故而筆者認為,對于由兄弟姐妹代收的法律文書,一般情形而言,不能視為已接收送達, 除非該代收人仍與當事人同戶居住,如成年弟弟、妹妹尚未結婚,與父親、哥哥同住的,才能視為“家屬”。當然根據相關解釋,對于在同一案件中有利害關系的人,即使是家屬,也不能視為可以送達的“家屬”,如離婚案件中的對方。

  另一個問題是代收文書的成年家屬是否為“同住”成年家屬。由于人口流動性大等因素,有些被告雖戶口在農村,但長年在城市租房工作,被告的戶籍所在地與其實際工作地不一致的情形十分普遍。與被告在同一戶口上的父母、配偶、子女,往往與被告也不在同一地生活,將訴訟文書交由被告的家屬代收,能否視為送達,實踐中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在外工作的被告,雖未有經常實際與家屬共同居住,但在法律上與其家屬具有共同的住所地,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同住”并未要求經常共同居住,法院也無法核實,而將“同住”的要求理解為“共同住所地”,符合現階段人口流動性的社會特征,也符合《意見》等法律解釋中,關于當事人無近一年工作居住地的以其戶籍所在地為送達地址的規定。對于刻意逃避訴訟的當事人而言,在通信條件已十分暢通的今天,對其權利并未造成影響。當然不排除有些成年家屬也確實不知當事人的下落,則此時依法轉為公告送達,能有效銜接,也能作為下落不明的事實依據。

  總之,在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指定代收人,也拒不到法院應訴的情況下,明確成年家屬的范圍,正確界定代收的條件,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益。也只有送達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后,案件事實才能方便查清,司法改革過程中提倡的繁簡分流才能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