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于司法審判中的民俗習慣應當是補充性的。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法規。只有當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甚至存在空白時,才可以考慮民俗習慣的運用。這是民俗習慣運用于司法所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民俗習慣的司法適用2007年度全國法院重點調研課題,江蘇省高院成為課題承擔單位之一。目前,課題已經結項并順利通過了專家驗收,為此本報記者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課題主持人公丕祥大法官做了專訪。

  從書本上的法律走向行動中的法律

  記者:泰州市兩級法院開全國先河將民俗習慣引入司法審判領域,江蘇高院對此高度重視,并作為課題來研究的緣由或者說主旨是什么?

  公丕祥:自清末法制改革以來,中國就力圖在法律生活領域實現現代化,其中一個重要的努力方向,就是以國家的名義制定大量的、涉及諸多社會生活領域的法律,企望以法律規制人們的行為,形成新的社會秩序。今天的中國,我們仍在不懈地進行著這種努力。

  據統計,自1978年以來的20多年中,中國制定了包括憲法在內的400多部法律,800多部行政法規,有力地規范和指引著社會生活的發展方向。作為從書本上的法律走向行動中法律的司法,也是努力按照依法審判的要求,高度重視制定法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落實。

  然而,現實的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在有些情況下,依法審判的結果往往并沒有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案結事不了的現象仍然存在。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能忽視的是,社會生活中調整人們行為、形成社會秩序的不僅僅是法律,還有世代相傳、約定俗成的民俗習慣,它們堅韌地存在于人們的思想當中,并規范著人們的行為,指導著人們的生活。而且,在一定意義上,民俗習慣更為人們所依歸。可以想見的是,當法律與民俗習慣存在一定沖突時,依法審判的結果得不到社會公眾的有效認同,也就有了相對合理的解釋。

  因此,在審判工作中,應當高度重視承載社情民意的民俗習慣的實際運用。只有這樣才能體察和體現社情民意,正確適用法律,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做到司法為民。

  通過對民俗習慣的司法運用,才能真正理解和回應當代中國群眾的生活、群眾的情緒、群眾的要求,才能對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狀況和社會需要有正確的認識和把握,進而使審判工作更好地服務于人民需要,促進和諧社會的實現。為此,我們認為有必要深入研究民俗習慣的司法運用這一課題,正確認識存在于當代中國社會中的民俗習慣,理性看待民俗習慣在當代中國司法中的價值意義、適用的可能性及其作用的限度與邊界,更好地運用民俗習慣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司法目標,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中的不和諧因素,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記者:哪些民俗習慣可以進入司法視野并得到運用?

  公丕祥:首先,運用于司法審判中的民俗習慣應當是善良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在功能上不僅僅是解決糾紛,還具有法治示范宣傳、規則確立指引的作用。因此,對于進入司法審判中的民俗習慣,必須進行必要的甄別分析。審判中所運用的民俗習慣,必須是善良的,不能違背社會主義的法律精神和原則,不能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能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相悖離。

  其次,運用于司法審判中的民俗習慣應當是補充性的。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法規。只有當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甚至存在空白時,才可以考慮民俗習慣的運用。這是民俗習慣運用于司法所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面對某種糾紛的解決,既有法律的規定,又有民俗習慣的調整,只要民俗習慣的運用與社會公共利益不相沖突,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可以考慮優先適用民俗習慣,或者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然后運用于司法審判中的民俗習慣應當是規范的。不同地區的民俗習慣是有差異的,不同群體對民俗習慣的認知與遵從也是不同的。將民俗習慣引入司法審判過程,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民俗習慣的地域性與司法裁判的統一性,民俗習慣的非正式性與當事人的可接受性等等問題。因此,民俗習慣的司法運用不僅僅要解決一個觀念問題和認識問題,還要有一系列科學、合理的程序、機制來加以規范。

  民俗引入司法有助提高司法社會認同

  記者:將民俗習慣引入司法裁判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公丕祥:在當代中國的法律與司法國情條件下,深入研究民俗習慣的司法運用,具有顯而易見的價值意義:

  一是推進和諧司法建設的需要。人民法院除依法司法外,還必須高度重視和諧司法建設,充分注重社會生活中長期形成、世代積累、體現著社情民意的善良民俗習慣的運用。在不與現行法沖突的條件下,將善良民俗習慣有條件地引入司法裁判領域,有助于運用和諧的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

  二是提升司法社會公信力的需要。當前涉訴信訪壓力的不斷增大,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需要進一步提高。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法官不能機械辦案,而要更加注重司法的社會效果。善良的民俗習慣凝結著社會大眾的普遍性的價值判斷準則,體現著社會成員的普遍性的社會經驗。將民俗習慣引入司法裁判過程,無疑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社會認同度。

  三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需要。目前,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有時會被濫用,造成社會對司法產生種種不利的評價。如何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成為法院面臨和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民俗習慣既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了可能的空間,也規定了必要的邊界。

  四是改進社會治理的需要。社會轉型期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要通過良好的社會治理、社會管理形成有機的社會秩序。將民俗習慣引入司法過程,可以與司法外解決糾紛方式形成良性互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多元化的社會治理結構與機制、促進社會和諧。

  民俗習慣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影響與制約

  記者:從目前泰州法院的實踐以及學者的論述中可以看出:民俗習慣主要與鄉土社會相連,是這樣嗎?江蘇高院在調研中有何新的發現,尤其是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的地區有差異嗎?

  公丕祥: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在他的《鄉土中國》一書中有這樣一個重要判斷:從基層看,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從調研的情況來看,民俗習慣多數存在于鄉土社會當中。這一點,在涉及婚姻、家庭、繼承、贍養、撫養、相鄰關系等民事糾紛的審判當中有著充分的體現。在這些傳統民事糾紛中,民俗習慣的司法運用較為常見。通過對體現于司法領域的民俗習慣分析與研究,我們發現民俗習慣還有著兩個重要的特點:

  一是民俗習慣的產生、發展、變遷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影響與制約。比如江蘇省的經濟有著較為明顯的分化,蘇南如蘇州、無錫地區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十分發達,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甚至超過了本地人口,人員的流動性也較大;蘇北地區農業經濟仍占較大比重,農業人口比例也較大。

  在蘇南地區召開的法官座談會上,課題組拿出在蘇北地區廣泛存在的諸如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男方悔親,女方不返還彩禮;女方悔親,要全部返還彩禮等在農耕社會當中常見的民俗習慣,詢問當地法官是如何處理涉及此類習慣糾紛的。許多法官的回答比較一致,就是這類糾紛在當地10年前比較突出,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不再按民俗習慣那一套來行事,而是找法院依法了斷。

  傳統民俗習慣在蘇南地區的變革,其根源在于當地經濟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二是民俗習慣生生不息,它們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而不停地發生、發展和變遷。在調研中,我們還發現蘇南地區既有傳統的民俗習慣的死亡與變化,但也有不少新的習慣在生成。這一點在經濟領域中的表現尤為明顯。這主要是因為作為一種社會規范,一定意義上,民俗習慣與法律一樣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因此,民俗習慣的產生、發展、變遷也要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經濟社會的發展會帶來傳統習慣的消失與變革,也會產生新的習慣。一定意義上,民俗習慣是生生不息、始終流淌于社會生活當中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民俗習慣生生不息的源泉。

  無論民俗習慣如何的發生、發展、變遷,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民俗習慣是一個民族文化積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代中國司法中可以有效加以利用的本土資源。

  今天的中國,民俗習慣仍在發揮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可以預見的是,它們還將繼續甚至永遠發揮著作用。就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在司法的過程中,以積極、務實、審慎的態度研究、運用民俗習慣,必將對更好地實現當代中國司法的追求與理想大有裨益。(本報記者吳曉鋒)

 

    200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