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基礎,千百年來農民離不開休養生息的土地。新農村建設改變了以農戶為單元的農耕模式,以土地流轉的方式集中使用土地,這能給農民帶來更大實惠。但是,這一改革舉措面臨錯綜復雜的矛盾和問題。這就如一股山泉,順勢而下可滋養萬頃良田,但途中淤阻則流失甘泉。面對農民“被上樓”的矛盾和問題,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會同市人大顧大局,重民生,聯手“清淤”,使農民“喜上樓”,保障了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

  土地流轉利益紛爭

  “白紙黑字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憑什么說變就變,堅決不答應!”這是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委托宜興市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據介紹,當事人潘某、衛某和計某都是宜興市新街鎮堂前村的農戶。自2003年起,潘某種植計某的1.38畝承包田,而他自己的1.33畝承包田則由村委發包給了衛某。2010年底,計某與潘某協商要回了1.38畝承包田。于是,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衛某返還其擁有承包經營權的1.33畝土地。

  該案一審判決后,衛某不服,向無錫中院提起上訴。

  “像這樣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我們這里每年都要辦理幾十起。”法官許開榮介紹。

  自2006年起,宜興法院先后審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逾300件,平均每個法官50余起,辦案壓力巨大。

  八十年代初的宜興糧食產量低,農民負擔重,種地就等于賠錢,因此不少人寧愿進城務工也不愿在家種地。

  然而,隨著國家農業政策的調整和城市經濟向農村的擴張,農民頭上的稅費少了,補貼多了,流轉后的土地也更加值錢了。

  利益結構的變動,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

  2006年,宜興法院共受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47起,一下子增長360%。

  “燙手山芋”變成“香餑餑”,當初將承包田隨意轉出的農民,紛紛要求法院將已由他人承租的土地返還給自己。

  民二庭庭長陳國斌詳細分析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反映出的種種問題,他把目前宜興地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涉訴糾紛,按照成因大致歸為三類。

  “最突出的一類是由于土地流轉手續操作不規范引發的爭議糾紛,例如農民口頭轉讓土地,村委未經農戶同意,隨意發包土地等,最后往往是土地的經手人不少,可誰都說不清到底屬于誰。”陳國斌說。

  陳國斌認為,村委與農戶之間因承包合同履行不暢引發的糾紛是第二類。一般都是由于村委要收回承包農戶的土地而引發矛盾,法律關系清楚但處理難度極大。

  還有一類是農戶間爭奪土地流轉補償利益產生的糾紛。

  其實,早在1998年農村實施第二輪土地承包改革中,宜興部分村莊就大量存在未經過規定的民主議定環節以及對土地進行重新發包的情形,最終成為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難以解決的歷史問題。

  2002年底,宜興市丁蜀鎮大港村民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大港村委未經他同意就將其名下2.4畝土地轉包給了外村的養魚戶丁某,希望法院判決丁某歸還屬于自己的土地。

  “當初是他自己拋下土地進城打工,現在要我從20多畝魚塘中間填出2畝多地還給他,想都別想!”養魚戶丁某堅決反對歸還土地。

  據當時正在丁蜀法庭工作的陳國斌回憶,為了這個案件能夠順利調解,丁蜀法庭的法官在一個月里下鄉20余次,與村、鎮相關部門的干部一起“公關”,最終為原告王某調劑到一塊面積相當的土地,使原、被告雙方握手言和。

  “那時候當地農戶不愿意種地,可土地拋荒問題又是上面壓下來的硬指標,所以不少村子都趕著把沒人種的土地包給愿意來種的外村人,根本顧不上召集全村人進行民主議定。”曾親眼目睹過土地承包亂象的陳國斌感慨說。

  實際上,土地流轉之所以官司不斷,說到底還是少了“監”和“管”,離開嚴格的法制管理和廣泛民主的監督,再好的政策也會留下遺憾和矛盾。

  “土地流轉過程牽涉眾多的利益相關者,矛盾又極具典型性,如果僅僅按照法律規定來判決,很容易引發連鎖效應,造成'判一案而引百案'的不利形勢。”陳國斌表示。

  例如,村委將流轉后的土地發包給漁業養殖戶挖塘養魚,可是魚不是一天就能養大的,魚塘沒有效益,養殖戶就不交承包款,村里沒有辦法只能起訴要求收回土地。

  按照合同規定,拖欠承包款屬違約,村委有權收回發包的土地。可是養殖戶花錢費力挖了魚塘,成千上萬條魚還養在里面,一旦土地被收回,就將血本無歸。

  陳國斌深知,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觸及土地利益就是觸動農民的根本利益。對待土地糾紛案件,法院一旦處理失當,將會帶來嚴重的社會矛盾。

  審理借力人大監督

  宜興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黃良成幾乎每個月都會接到來自法院的電話,邀請他到法院走一走,旁聽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庭審,聽取法院所作的全市當前土地流轉中出現的糾紛案件數量和趨勢匯報。

  有時,法院一線辦理土地糾紛案件的法官們還會陪同他下鄉,實地調查某起土地糾紛案件的案情,共同分析研究矛盾的解決之道。

  “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直接關系農民的切身利益,我們人大責無旁貸。”黃良成表示。

  法院與人大的長期溝通聯絡不僅使他們更為直觀地了解到農村土地流轉中出現的種種問題,而且也讓相關案件的處理更加公正民主,為進一步解決因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矛盾,營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圍。

  黃良成還清楚地記得一個案件。

  2010年底,宜興某村8名農戶集體將本村的養魚大戶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當初承包的用來開塘養魚的幾十畝土地。出于對人大的信任,農戶在向法院提交起訴的同時,還寫信到市人大常委會,要求監督法院秉公執法。

  收到來信后,黃良成迅速將其轉給了法院,沒想到當天下午就接到了法院的電話,承辦案件的法官在電話中詳細向他說明了案件的辦理情況。

  原來,這8名農戶和養魚大戶的矛盾焦點并不在土地的使用權上,而是隨著土地價值增長,農戶們感到當初轉出土地的價錢太過低廉,想要通過訴訟提升自己的土地收益。

  法官緊緊抓住矛盾關鍵進行調解,僅花了三天時間,就使得雙方達成和解,8名農戶主動撤回了起訴。

  事后,黃良成收到了法院寄來的案件跟蹤匯報,同一個信封里還附有8名農戶寫來的感謝信,感謝人大對案件的關心重視,感謝法院維護了農民的正當利益。

  多年來,該院認真貫徹人大“化解維穩”的指導思想,長期保持與人大的對接溝通,主動邀請人大領導參與土地糾紛疑難案件的研討,征詢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組織人大代表旁聽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理,評查案件審判程序,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土地糾紛案件陽光司法監督機制。

  2010年,宜興法院共審結人大代表關注和人大督辦的土地承包糾紛涉訴案件20余起,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良好態勢。

  “這么多年來,我們沒有遇到過一例因法院判決土地糾紛案件失當而引發農民上訪投訴的事件,法院的工作的確讓人滿意又放心。”黃良成表示。

  代表調解事半功倍

  11月25日,在宜興市新街鎮堂前村農戶衛某家中,法官正上門調解衛某與潘某、計某間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調解前,法官主動請來了堂前村村委書記錢建華充當協助調解員,讓他以鄰里感情為基礎,與當事人拉家常、講情理。

  調解中,錢建華還以地方色彩濃郁的土話俚語,解說起土地流轉政策的種種規定,不僅讓糾紛當事人明白了其中的道理,還給在座的其他村民上了一堂土地流轉政策輔導課。

  在錢建華的配合幫助下,經過3個多小時的調解,潘某、衛某和計某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此次因土地流轉引起的承包合同糾紛圓滿落幕。

  一起已經上訴的案件能如此輕松調解成功,正是宜興法院鮮活運用民主司法手段,解決農村土地糾紛這一理念的最佳詮釋。

  “我們請來的村委書記錢建華是市人大代表,不僅對案件的原、被告知根知底,而且熟知國家的土地政策。最重要的是,村民們信任自己選出的人大代表,我們可以更迅速地切入案件,找到解開矛盾的線頭。”法官蔣亞軍稱,“是人大代表這塊金字招牌達到事半功倍的調解效果。”

  五年前,原籍河南的李某來到宜興新莊定居,承包了當地村委會的田地,種植經濟作物。當他得知村里有一百多畝魚塘需要復耕,就主動向村委會請纓,并要求土地復耕后仍由其耕種。

  然而,由于承包合同條文不清,部分程序缺乏民主監督,當李某父子完成復耕工作后,村委會卻將該土地轉由他人承包耕種,引發李某的極大不滿。

  心有不甘的李某將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4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發現,合同明確李某只是臨時租用村委會的土地,至本年度秋熟后如李某繼續要耕作,還需與村委會另行簽訂合同,且村委會對李某投入的設施等不作補償。

  如果僅從合同內容考慮,李某的訴請無法得到支持,但就實際情況而言,李某的合法權益確實受到了損害。

  “要讓矛盾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得到解決,調解是關鍵。”為此,法官請到了李某所在村的人大代表,組織雙方在人大代表的見證下,來到田間對復耕土地進行現場察看,再從法律的角度,向雙方闡述案件的利弊得失。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據統計,今年1月至11月,該院受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52起,調撤率達86.4%。沒有發生一起群體性事件,無一人上訪。

  給新生代農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民主周刊: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必將出現諸多方面的利益沖突,司法服務和保障的理念是什么?

  劉勇: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作為一個基層法院,直接站在農村建設第一線,公平公開審理涉農案件,切實維護農村穩定,為服務新農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擺在宜興法院面前的一項光榮而艱巨的任務。

  在這一過程中,面對政府、農民、企業等多方利益引發的各類沖突,我們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司法理念,將審判工作的著力點落到農村和農民身上,切實轉變司法作風,密切聯系基層群眾,不斷加大法院司法民主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在最大限度上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

  面對各方利益沖突,堅持以大局為主,以民生為先,以穩定壓倒一切,努力用司法智慧解決問題,用調解的方法化解矛盾,達到農民得益不受損、建設規劃不遲滯、社會和諧不影響的良好效果。

  民主周刊:新生代農民是土地流轉中出現的特殊群體,司法如何解決他們的現實民生問題?

  劉勇:“涉農案件無小事”,新生代農民的民生問題一直是我們關心的重點。

  解決好問題的關鍵是把農民的冷暖放在心上,從農民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出發,妥善處理好土地流轉中出現的各類矛盾,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措施,切實保護農民合法利益。

  因此,我們宜興法院長期以來一直堅持基層巡回辦案、雙休日辦案機制,并專門設立了涉農速裁法庭和“三農”案件合議庭,與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相結合,進一步簡化涉農案件的辦案程序,減輕農民負擔。

  在涉農案件的具體審理過程中,始終從維護群眾利益出發,在每個基層法庭設立調解窗口和專門的調解辦公室,配備專職的人民調解員,堅持通過調解排除涉農紛爭。

  針對部分困難農民“訴訟難”的問題,還開通了“困難農民訴訟綠色通道”,依法緩、減、免訴訟費用,提供專業的法律援助和訴訟指導,以實際行動為新生代農民維權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使廣大農民由“被上樓”變為“喜上樓”,“上了樓”以后生活有保障,收入有增加。

  民主周刊:宜興法院堅持在服務大局中保障民生取得多方面的突破,下一步在這方面有什么打算和規劃?

  劉勇:我認為,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將是大勢所趨,司法任重道遠。如何應對由此而引發的“涉農”案件高潮,保障農村的穩定與和諧,將是法院面臨的又一大挑戰。法官要真正走進農民生活,走進農民心里,才能了解和滿足農民的需求。

  因此,一方面要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工作,進一步加強審判管理,提升審判質效,培養審判隊伍,嚴格審判監督,從各方面確保涉農案件裁決的公平、公正與公開。另一方面,要搞好涉農案件的相關延伸服務,加深對涉農問題的調查研究,積極參與農村社會管理創新,以法制宣傳、司法建議、聯合調解等多種形式,納民意,集民智,為促進新農村建設順利進行和社會和諧安定,營造良好的民主法治環境。

  此外,還要加強與人大、政府的協調和溝通,加強與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等機構的合作,借助各方力量合力解決一些尖銳復雜的群體性糾紛,保證新農村建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