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把關注農村改革,服務“三農”等問題作為審判工作重點,堅持調判結合,強化案例指導,為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今年以來,該院審理的60件農村承包合同案件中,53件調解結案,沒有一起案件上訪。

隨著國家基本農業政策的調整,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明顯增加。揚州中院在辦案中將調解貫穿于涉農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儀征市某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下屬的水庫管理所19971月將水庫邊4個魚池折合20畝發包給陳德元,進行水產養殖。200112月合同約定的承包期滿后,雙方未續簽合同,陳德元繼續使用合同約定的池塘、土地。2007117,服務中心委托俞橋水庫管理所向陳德元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承包關系,并限其搬讓出所承包的魚池和經營場地,陳德元拒絕搬讓。服務中心遂提起訴訟,儀征法院一審判決責令陳德元限期遷讓。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德元的上訴理由明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考慮到魚及家禽的生長周期,如若強制執行,必然會造成其損失。通過多次協調疏導,最終說服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作者:劉俊 萬向東)

 

200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