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部反應房屋買賣那些事兒的電視劇《安家》正在熱映中,隨著劇情的推進,觀眾們看到了一個個圍繞著房屋買賣的人間悲喜故事,這其中就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問題,今天我們從《安家》中探討的法律問題卻與買房無關,而是與交通事故有關。劇中有這樣一個情節,女主角房似錦的爸爸開車撞死人,死者家屬及車行老板堵在房家門口,要求賠錢。劇中律師秦濤拍著胸脯保證除去房爸爸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外,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幫助房爸爸免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現實生活中像房爸爸這種情形,真的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嗎?

要探討上面的這個問題,就要搞清楚兩個關鍵點:第一,房爸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劇中并未明確交代,但根據劇情不難推斷出房爸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為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因為劇中提到過房爸爸肇事超載撞死人可能判三年以下,本起交通事故在死亡一人的情況下,房爸爸的事故責任要達到主要或者全部才構稱交通肇事罪。第二,房爸爸與車行老板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劇中房媽媽電話中提到“車主追著要賠錢”、秦濤律師提到“車主不良在先,明明沒給車上保險卻騙房似錦的爸爸說上過保險了”,根據兩者的表述不難看出,車子的實際所有權人為車老板,實際使用人為房爸爸,在車子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下,房爸爸與車行老板的關系應是雇傭關系或租賃關系。

在厘清事故責任后,我們對責任承擔主體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首先在房爸爸受雇于車行老板的情況下,本案的民事賠償主體是誰因房爸爸是在為車老板提供勞務過程中致人損害,車老板在享受房爸爸為其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應承擔因此帶來的風險,其應對傷者承擔賠償責任。至于房爸爸,只有在其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連帶責任,劇中未交代房爸爸具體是違反了哪條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我們在分析時就要視情況而定:若是因超載的原因,該過錯應歸咎于車老板,因雇員受雇主的指揮與安排,相關后果由雇主承擔;而若是因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原因,房爸爸作為駕駛員就存在重大過失,按照法律規定應與車老板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次,在房爸爸租賃車老板車輛的情況下,本案的民事賠償主體又應是誰?因房爸爸是實際侵權人,在排除第一種雇傭情形下,其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車老板若存在以下四種情形,則可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需要注意的是,如存在上述四種情形,車老板承擔的也只是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而非全部責任,也即房爸爸仍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另外,劇中多次提及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未投保交強險對案情走向又有什么影響呢?這就需要從交強險的性質說起,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因其強制性的性質,所以機動車如果沒有交強險的話是禁止上路的,否則是要被處罰的。車老板未為車輛駕駛投保交強險,屬于不作為侵權,而房爸爸作為租賃人未注意上道路行使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仍然上道路行使,雙方都存在違法行為,因此對于受害人的損失,兩人應在交強險限額即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的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不足部分房爸爸仍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藝術作品植根于生活,《安家》中房爸爸交通事故撞死人無錢賠償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也時有發生,電視劇可以虛構一個“律師秦濤”幫助房爸爸免于民事賠償,但現實生活卻不一定能這么幸運。所以需要提醒所有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并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及一定限額的商業險,這既是對他人生命健康權的重視,也是對自己人生的負責。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