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南京3月6日消息 記者從江蘇法院獲悉,2018年,全省法院新收各類企業破產案件2492件,同比增長51.58%,占全國法院同期新收破產案件總量的14.38%;其中,進入破產審理程序的案件1078件,同比增長94.58%。審結各類企業破產案件2208件,同比增長76.21%,占全國法院同期審結破產案件總量的18.99%;其中,審結進入破產審理程序的案件572件,同比增長70.24%。

過去一年,江蘇法院以服務市場主體有序退出,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高質量發展為出發點,堅持企業破產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導向,持續健全完善企業破產審判工作機制, 成功審結大洋船廠破產重整案、巨誠噴織等關聯企業破產清算案等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揚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破產不停產”典型案例。法院在識別企業重整價值基礎上,創新引入租賃經營方式恢復生產,保留技術骨干,穩定生產隊伍,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增強了債權人和意向投資人的重整信心,為挽救生產型企業提供新思路。同時,法院積極爭取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協調多部門共同參與,從職工矛盾化解到債權人會議召集,從招商平臺共享到投資人招募,從爭取債權人支持到股權強制變更,府院協調聯動機制作用在各環節得到有效發揮。

案例2 吳江市巨誠噴織有限公司等二十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打擊企業逃廢債務”、“執行移送破產”典型案例。法院針對執行程序中遇到的被執行人企業換殼經營、設立關聯公司等規避執行的行為,采取限制出境、拘留、搜查、強制審計、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等強制措施“組合拳”,進行全面打擊,移送破產后積極配合管理人對企業進行強制接管,最終順利終結破產程序,執行案件徹底退出。本案中,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有序對接、高度配合,有力打擊了企業逃廢債行為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3 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企業破產重整轉清算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重整式清算”的典型案例。破產清算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將破產財產通過拍賣變現,所得款項按比例進行分配。但本案中,法院將重整價值理念運用到破產清算程序之中,投資人獲得破產企業原有營業事務、人力資源、銷售渠道及區域影響力,原優質資產與專業技術人才資源在新企業內得以優化,清算功能與重整再生目標得以統一,實現“騰籠換鳳”的良好效果。

案例4 無錫華東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程序合并破產重整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關聯企業程序合并重整”的典型案例。法院及管理人既尊重三家企業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又同步調查財產、審查債權、召開會議、招募投資、清理債權、調整經營,并保持重整投資人控股母公司、母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的股權結構,滿足絕大多數意向投資人對三家企業一并投資的需求,推動重整取得成功。此外,本案還通過民間借貸專項審計為三家公司擺脫巨額“高利貸”,有力維護了經營性債權人的利益。

案例5 恩杜羅生物技術(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破產和解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清算轉和解”的成功案例。法院堅持市場化和當事人自治原則,和解協議得到全體債權人表決通過,用不到9個月的時間完成清算與和解程序的有序轉換、和解協議的順利通過與成功履行。

案例6 江蘇寧企擔保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典型意義:本案系“以破產程序化解執行不能案件”的典型案例。轉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在有效整合利用前期執行查控信息基礎上,延伸調查債務人資產、負債情況,防范債務人逃廢債務。同時盡量壓縮程序用時,本案債權申報期限適用法定最短期限30日,并創新運用通訊表決方式,降低后續表決時間成本。最終,本案僅用時105天,化解執行案件176件。

案例7 南京仙人湖度假村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覆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全流程”的典型案例。法院堅持從每一個環節入手,成功解決程序轉換、清算組與管理人銜接、重整可行性分析、投資人招募、生產經營恢復等重點和難點問題,為不同程序之間的轉換提供有益示范。

案例8 鎮江科比斯化工有限公司等兩家企業破產清算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通過個案司法建議推動建立府院聯動機制”的典型案例。法院以個案成功經驗為契機,向當地政府發出司法建議,促成企業破產處置府院聯動機制的建立,改變了以往法院上門求助、協調難見成效的被動局面,開啟了以府院聯動聯席會議交辦任務、成員單位限時辦結、政府主動幫助法院處理化解疑難問題的企業破產工作新常態。

案例9 泗洪縣容大房地產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典型案例。通過嚴格核查債權、區別對待不同性質“購房人”、推進工程續建等舉措,有力維護了秩序與穩定。

案例10 宜興市如日中天貿易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典型意義:本案系“有效運用破產撤銷權制度”的典型案例。破產企業主要財產為對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于破產案件受理前被低價轉讓并用作個別債務清償,針對該情況,法院引導管理人與股權受讓方協商返還全部股份利益,通過行使破產撤銷權追回個別清償資金,并針對股票禁售期問題設計股票資產變現方案,得到廣大債權人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