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法院28日透露,南京“瘦肉精”事件中張運能等6名屠宰戶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13日分別被法院一審判處3年6個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判決已于27日生效。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期間,張運能、李業富等6人陸續進駐南京市建鄴區興旺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自今年初開始,6人分別通過他人從河南省購買生豬,明知所購生豬含有“瘦肉精”成分,仍在屠宰場進行屠宰、銷售。

  今年3月15日,這一行為被媒體曝光。經抽樣檢驗,受檢的134頭生豬中有132頭呈鹽酸克倫特羅陽性。隨后,被告人李業富等人被警方抓獲,張運能主動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