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審判方式,在全國領先

  江蘇省是全國最早提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省份之一。改革之初,省法院在南京市玄武法院、高郵縣臨城法庭、張家港錦豐法庭等進行試點。

  1989年,全省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經驗交流會總結了“五個轉變”:把庭前調查為主轉變為開庭調查、收集、核實證據為主;把法院調查取證為主轉變為當事人舉證為主;把庭前調解為主轉變為庭審中調解為主;把先定后審轉變為先審后定;把二審逕行判決轉變為因案而異,開庭審理與逕行判決相結合。

  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主任王懷安先后三次來江蘇考察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進展情況,對江蘇省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取得的成績給予高度評價。王懷安主任說:江蘇法院審判方式改革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他對江蘇省總結的“強化庭審功能、強化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能”,以及三個分開、流程管理等做法和經驗給予充分的肯定。

  立案與審判分開、審判與執行分開、審判與監督分開,是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的顯著成果。

  在立與審分開方面,擴大立案庭的立案范圍,由立案庭對各類案件的立案統一扎口;同時,對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管轄權異議案件,請示案件等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進入后一程序。賦予立案庭審判流程管理職能,由立案庭對案件的送達、開庭、結案、歸檔等環節進行全程安排、跟蹤和協調;加強審限管理,明確各類案件的審限,嚴格中止條件和報延審批手續等,由立案庭定期通報各部門審限執行情況,確保案件審理工作的公正、高效。

  在審執分開方面,民商事審判庭不再從事執行工作,行政案件和刑事財產刑案件的審執分立逐步推行。對于刑事財產刑案件,由執行局統一負責財產刑的執行工作,對所有判處財產刑案件由立案庭以統一編號、正式立案后交由執行局執行。

  在審監分開方面,要求將審監案件從各個業務庭分離出來,原有業務庭不再承擔申訴復查和再審工作,而是由審監庭統管各類審監案件。全省刑事和民商事審監案件全部實現由審判監督庭負責審理,行政審監案件也基本實現由審監庭負責審理。 

  建立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制度,是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的又一顯著成果。對案件審判流程中的立案、送達、排期、開庭、結案、歸檔等環節進行全程跟蹤。

  全省法院推行審判流程管理大體經過了四個階段:

  ??試點階段。1998年起,部分基層法院開始進行審判流程管理方面的探索。如啟東法院1998年推行柜臺式立案的同時,對案件進行排期開庭;無錫市北塘區法院1999年成立立案庭,設立書記官處,由立案庭統一管理書記員。

  ??管理階段。2000年以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貫徹實施,在積極學習外省法院審判流程管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全省實際,加快實施了推行審判流程管理的力度和進度。2000年元月,江蘇省高院開始實施審限跟蹤,并要求各中院和基層法院開展對案件的審限跟蹤管理,其他方面的審判流程管理工作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立案庭的人員配備等因地制宜地進行。同年5月底,全省有9個中級法院、81個基層法院陸續開展審限跟蹤管理。

  ??全面展開階段。20003月,蘇州、南通中級法院在院黨組的統一部署下,經過對立案庭人員的合理調配、充實,全面承擔起了審判流程管理的各項工作。同年4月份,省法院向全省法院推行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其后又有5個中院和58個基層法院開展了內容不近一致的案件審判流程管理。2000年底,全省各級法院已全部開展對案件審限跟蹤工作,實行通報督辦制度;13個中級法院和70個基層法院全面承擔起了審判流程管理的職能。2001年,全省各級法院均以不同的模式開展了審判流程管理工作。

  ??總結完善階段。省法院制定了《案件審理流程管理規則》和《案件審限管理規定》,根據各類案件在審理流程中的不同環節,全面實行統一立案、文書送達、排期開庭、審限跟蹤、結案歸檔,建立了全方位的審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

健全司法監督機制,在全國爭先

  江蘇審判監督制度的改革,在全國法院系統也是名列前茅。首先是審監工作指導思想的大轉變,從“有錯必糾”向“依法糾錯”轉變,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維護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全省積極探索再審之訴運行模式。對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權重新進行設計定位,對申訴復查案件實行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分離,從而提高了啟動再審程序的準確性和再審案件改判率。

  省法院先后制定了《關于加強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工作的指導意見》、《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工作規程(試行)》等,規范全省法院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工作。案件質評采取定期抽查、重點檢查和專項檢查三種方式進行。全省各級法院按照不少于本院審執結案件數10%的比例定期抽查各類案件;對被改判發回重審、當事人投訴舉報、當事人重復上訪等案件逐件進行重點評查;對新類型案件以及司法尺度不統一的案件不定期進行專項評查。加強對評查結果的利用,建立定期通報、講評分析、專題報告等制度。

  為完善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2004年省法院出臺“全省法院審判質量效率統一指標體系”,2006年又進行修訂,形成了14項基礎指標和16項分析指標。圍繞審判質效指標體系,全省各級法院建立指標數據定期通報制度,明確一個時期審判工作的重點;建立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制度,每半年一次對本院、轄區法院以及各審判業務條線審判工作總體情況進行評估分析,研究加強和改進審判工作的對策措施;建立指標數據分析例會制度,對通報的指標數據進行分析;建立指標數據監督檢查制度,統一指標數據統計口徑,嚴格案件電子信息輸入把關,并加強對指標數據統計的經常性檢查。20042007年,全省法院案件當事人上訴率一直處于10%以下,申訴、申請再審率一直處于3%左右,案件被改判發回重審率一直處于1%左右。

完善審判組織體系,在全國創新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在全國法院系統江蘇是一大亮點。省法院出臺了全省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南京、無錫、常州、南通、泰州、淮安、徐州、連云港8家中級法院設立刑事和民事行政兩個專業委員會;省法院配備了2名審委會專職委員,并公開選任了5名資深法官擔任審委會委員。建立審委會參與案件審理、委員回避等制度,完善審委會工作機制。1999年至2003年,全省法院系統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40321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2.37%;總結審判經驗201條。其中,討論決定的刑事案件16218件,民商事案件14543件,行政案件1430件,執行案件2752件,審監案件5378件。有的法院規范審委會議事程序,明確提請審委會討論和審委會召開會議的時間,實行討論案件合議庭成員列席會議制度;有的法院強化審委會辦事機構職責,設立了審委會辦公室,專門負責審委會的會議安排、記錄和材料準備等事務性工作;有的法院建立了包括院長在內的審委會委員參與庭審、旁聽庭審和評議庭審制度。

  審判長選任,是又一亮點。2000年,江蘇高院下發《關于全省法院實行審判長選任工作的暫行規定》,在全省法院組織開展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工作。經過公平競爭、擇優選任,共有3278名年富力強、審判經驗豐富、政治素質過硬的業務骨干當選為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江蘇高院又制定下發《關于做好審判長(獨任審判員)考核工作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全省法院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的考核管理工作。1999年至2003年,全省法院審判長考核不合格37人,因各種原因被免除職務77人;獨任審判員考核不合格16人,免除職務33人。全省各級法院普遍制定了審判長管理辦法,對審判長的任免、考核、權利、職責等方面作出規定,明確審判長在合議庭中的主導地位,審判長在審判工作中的中堅和骨干作用得到了應有的發揮。

  在全面推行審判長的獨任審判員選任制的基礎上,各級法院進一步加強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能,放權于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除少數案件外,大多數案件均由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依法獨立裁判,院長、庭長不以個人意見改變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裁決意見。1999年至2003年,全省法院合議庭定案率為90%。有的法院還根據案件類型的差別,設置專業化合議庭,專司房地產、破產等案件的審理,提高審判質效,維護執法統一。(張寬明)

 

 

 

 

200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