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原告徐某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將張某訴至法院。在委托訴訟代理人的過程中,徐某委托的公民代理人王某雖經徐某所在社區推薦,但王某并非當事人所在社區居民且徐某所在社區對王某基本情況也不了解。在徐某的一再請求下,徐某所在社區最終推薦王某作為徐某的公民訴訟代理人。

該案中,因對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訴訟代理人的范圍理解不同,司法實務中產生了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訴法第58條第2款規定了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可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并沒有對公民的具體范圍作出限定,因此只要經社區組織推薦,社區內外的任何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從民訴法司法解釋第87條關于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所需條件的限定及民訴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來看,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代理人應當與社區有一定關聯。此外,該公民還需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和相應的代理水平,只有這樣才更有利于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1、對社區推薦的公民訴訟代理人范圍進行限縮解釋能夠全面彰顯立法的基本精神。

根據我國民訴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表面上看法律并沒有對此處的公民代理人作出任何限制,實際上則不然。根據我國民訴法司法解釋第87條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訴訟代理人的,該公民應當是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因此,從法條將“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放在一個條款中,可以看出國家立法的基本取向,即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也應當與社區有一定關聯,該公民不僅對委托人了解,對當地的風俗民情了解,而且社區也應對該公民代理人有所了解。只有對社區推薦的公民代理人的地域范圍進行必要限制,才能更符合國家嚴格公民代理準入法律市場的基本立法精神,更符合法律的體系解釋原則。

2、對社區推薦的公民訴訟代理人范圍進行限縮解釋能夠有效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

目前,由于民訴法對社區推薦公民代理人制度的模糊設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公民代理人準入條件寬松、質量良莠不齊,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不正當競爭,繼而擾亂規范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具體來說,一方面,有些公民代理人只要拿到基層社區組織的推薦材料后,就能輕松順利進入法庭從事代理活動,其道德素養如何仍有待考究。為了在當事人面前展現自己的風采,有些代理人在庭審中不惜違背事實進行虛假訴訟,無理狡辯擾亂法庭秩序;另一方面,有些職業代理人更是受利益驅使,長期以無償代理之名行有償代理之實,將法律規定的公民代理權作為自己斂財謀生的手段,嚴重擾亂了司法服務市場秩序,影響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因此,有必要依據道德素養標準對社區推薦的公民代理人范圍進行適當限制,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的公平有序競爭。

3、對社區推薦的公民訴訟代理人范圍進行限縮解釋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

從公民代理的基本功能來看,其正是為了彌補當事人訴訟能力不強、專業知識不足的欠缺,只有與當事人具有特定人身關系或者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特定公民,才是適格的公民代理人。當前,訴訟庭審越趨公開化與實質化,這都要求訴辯雙方需具備相應的專業基礎知識,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質量也直接關系著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如果當事人委托的近親屬欠缺相關的法律基礎知識,不具有相應的代理水平,表面上看好像實現了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實質上其訴訟權益在后續的庭審中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嚴重違背了法律規定社區推薦公民代理人的立法初衷。因此,從代理水平上對社區推薦的公民代理人范圍進行一定限制,不僅不與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實現的現代法治理念相沖突,反而能夠最終達到充分保護當事人訴訟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