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法官為我們農民著想,這一年多的血汗錢如果拿不到,我的孩子真的只好輟學了……”。2008114,筆者來到蔡橋鎮盧某家,盧某一見到筆者就夸起了蔡橋法庭辦事的快速高效。

原來盧某在農閑時節給一個房產商打短工,但工程結束后卻無法拿到自己應得的工錢,抱著試一試的心態,盧某來到了蔡橋法庭將房產商告上了法庭。對此,法庭極為重視,開啟了“農民工綠色訴訟通道”,馬上聯系房產商,說明不給付工資的法律后果,房產商隨后趕到法庭要求盧某撤訴,并答應馬上兌現所欠的8000余元工資,盧某當場實現了自己的訴求,對法官感激不盡。這是濱海法院維護農民利益,精心構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司法保障的一段剪影。

巡回法庭便民訴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服務新農村最前沿的窗口。濱海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針對農村社會穩定、經濟發展、農民利益的問題等帶有苗頭性、傾向性、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問題,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提出建議,并積極參與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通過基層法庭的巡回流動辦案,將糾紛解決在基層,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濱海法院現有5個基層人民法庭,為了進一步完善巡回辦案制度,濱海法院在所管轄的鄉鎮設立33個巡回辦案點和便民聯系點,同時還實行預約立案、上門立案和網上立案,認真解決群眾“告狀難”問題。形成了以法庭為中心,以巡回辦案點輻射各村并具有立案、庭審、調解、執行和法律宣傳等功能的服務網絡。濱淮法庭在服務新農村建設中,開展立案、送達應訴、調解、執行、政策和法律宣傳等業務活動。在爭取村干部的協助下,濱淮法庭的法官們利用農閑時機召集本村被告到巡回辦案點應訴,依法進行案件審理和調解工作,在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的過程中還使得大部分案件當庭履行。他們的工作不僅使當地群眾感受到了巡回辦案的便利,做到了庭審與農活兩不誤,大大的提高了審判效率,僅200810月份以來,該庭就有近20件民事案件通過“假日法庭”的方式給予調解和審理。得到了當地黨委政府和群眾的高度贊揚。

精心調解息紛爭

法庭工作的對象大部分是農民,如何應用法律途徑,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是法庭法官面臨的主要問題。濱海法院以“陽光審判促公正,司法為民促和諧”為理念,在民商事審判中堅持“以調為主,調判結合”的要求,強化訴訟各個階段調解工作,始終把維護轄區穩定、構筑和諧社會的新農村作為開展審判工作出發點和立足點,將調解理念貫穿于各個不同訴訟階段的審判全過程,捕捉稍縱即逝的調解時機,積極推行全程“七步調”,即“送達調”、“答辯調”、“即時調” “聽證調”、“庭中調”、“庭外調” 、“庭后調”等調解方式;同時,在法庭工作中,構筑全方位指導人民調解工作體系,建立起“二五八”調解網絡制度、“三級調解程序”制度、“典型案例指導”制度、調解員業務指導制度、“糾紛告訴引導”制度等指導工作制度,形成法院調解+人民調解的“大調解”格局,將人民調解納入規范化、法治化軌道,實現了司法審判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同時在調解工作中始終堅持“四心”,即對當事人說服教育有耐心,幫助當事人排憂解難有誠心,平息矛盾激化有恒心,評判是非責任公心;使民間糾紛的調解成功率大大提高,2008年以來,各基層法庭新收涉農案件895件,調解撤訴603件,調撤率為67.3%。基層人民法庭高質量的調解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成為當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保護神”;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宣傳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實現“案結事了”。

關注弱者伸援手

濱海法院積極打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濟渠道,為農民兄弟訴訟提供實實在在的方便。針對農民的法律能力較弱,經濟條件差,訴訟請不起律師,訴訟不方便以及現行法律規定在損失賠償標準上還存在城鄉差別等情況,在審判實踐中采取了四項對策:對未請律師的農民,加強訴訟指導,并適度擴大調查取證范圍;擴大巡回審理、就地辦案的范圍,涉農贍養案件基本做到就地辦案;對進城務工農民及失地后生活在集鎮的農民,在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上參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確定;對涉農群體性糾紛加強調解和協調,讓農民及時獲得賠償款,做到案結事了.濱海法院還針對民工受侵害現象普遍存在的特點,依法履行審判職能,對審理民工案件一律實行“四優先”工作制度。對涉及民工合法權益的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天給予立案,并在第一工作日移送合議庭審理;對能夠適用簡易程序的,要求合議庭法官發揮庭前調解審判職能,在立案后第一工作日口頭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調解,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及時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在雙方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次日就安排開庭審理予以審結;對民工申請執行的案件,堅持做到特事特辦,排除干擾,保證民工案件的裁判得到及時執行,使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兌現;遇到經濟確有困難的農民工優先給予減免訴訟費用;讓民工感到“有理無錢”也能通過法律渠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年來,濱海法院共受理申請司法救助的案件11件,批準緩、減、免訴訟費計人民幣20000余元,切實做到了“讓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經濟確有困難的群眾打得起官司,讓有冤情而得不到伸張的群眾打得贏官司”,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