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太感謝您了,您的恩德我這輩子都會記住的!”說著,64歲的郭守金老人跪倒在承辦法官面前。承辦法官連忙將他拉起,“老人家,不要這樣。依法審判、維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的職責。”這是20081222下午發生在縣法院審監庭的感人一幕。20079月,由于橫穿馬路時被呼嘯而來的貨車撞倒,郭守金的頭部遭受重創,右側顱骨缺失,巨額的醫療費更使其債臺高筑。在經歷了訴訟初期的緊張和焦灼后,承辦法官判決保險公司和貨車車主向郭守金賠償各項損失近10萬元,并很快就兌付到位。老人接過賠償款時,也許拙于用語言表達激動的心情,就出現了開頭的一幕……

據統計,近年來,溧水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賠償案件上升態勢比較明顯,2008年受理該類案件超過了500件。其中由于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79件,傷殘的392件,處理爭議標的額3600余萬元。一場車禍只發生在一瞬間,卻會改變許多人的一生。面對著眾多傷殘的當事人、傷心欲絕的死者家屬、無助的老人與孩子,承辦法官深感責任之重,他們依法穩妥著處理著一樁樁的道賠案件,為眾多不幸的家庭帶去希望。

緊追線索為老弱

2007年冬日的一個深夜,趙義在朋友家喝酒之后,騎著摩托車回家。在某一路口的轉彎處,與一輛河南籍帶掛車的大貨車相撞,當場身亡。貨車司機劉某棄車逃逸,不知所蹤。

趙義的兒子正在讀小學6年級,妻子瑞玉現年35歲,在一家工廠打工,收入微薄,趙義的父母年事已高,沒有任何收入,和趙義夫婦一起居住在租來的房子里。這場車禍像一條兇殘的鱷魚,用鋒利的牙齒瞬間將一個家庭的幸福撕咬得粉碎。車主兼司機劉某逃逸,不肯面對責任,趙義的死亡賠償成了瑞玉一家面臨的最大難題。河南的車管部門提供了劉某較為詳細的個人信息,然后調查到劉某在河南老家還有一些財產,但是未查到任何關于肇事車輛辦理保險的線索。肇事貨車已接近報廢,很有可能未辦理保險。瑞玉一家只有通過訴訟才能執行劉某的財產,從而獲得補償。

當瑞玉帶著老人孩子來法院起訴的時候,面對著一個柔弱的女子、年邁的老人、懵懂的孩子,承辦法官的心一陣陣縮緊。死者已矣,生活如何繼續?承辦法官一邊反復翻閱著卷宗,一邊思考著這個問題。忽然,他發現一張肇事車輛的照片上似乎有著參加交強險的標識。承辦法官立刻去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進行現場勘查,標識已模糊不清,只能看出“浙江”兩個字,憑著多年辦理交通肇事案件的豐富經驗,承辦法官可以判斷出是浙江甲保險公司的交強險標識。于是,承辦法官又馬不停蹄地趕赴浙江,到甲公司總部進行調查,公司內部信息系統顯示,劉某的車輛確實辦理過交強險,保險期限是071月至081月,趙義的車禍發生時間在保險期內,應當獲得理賠。承辦法官非常高興,交強險的理賠金額雖然有限,但是對瑞玉一家今后的生活總歸是一點幫助。為了了解更多信息,法官又約了給劉某辦理保險的業務員進行談話。閑談中,業務員說,當初他在去給劉某辦理車輛投保手續的時候,正好碰上當地另一家保險公司乙公司的業務員,似乎劉某也在乙公司為車輛投了保,但是具體情況不清楚。承辦法官立刻來到乙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原來,劉某為他的掛車在乙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也是071月至081月。

回到溧水,承辦法官追加了浙江的甲、乙兩家保險公司為被告,并將這個消息通過電話告訴了瑞玉,瑞玉十分激動,在電話的另一端哽咽著說不出話來。

但事情總不是一帆風順的。庭審中,甲公司辯稱,由于劉某逃逸,無法區分事故責任,保險公司是否只負墊付責任的情形也無法查明,因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乙公司則辯稱,他們只為掛車進行保險,而肇事車輛為牽引車,并非掛車,所以他們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劉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而肇事大貨車的牽引車和掛車,均是車輛的組成部分,不應分割開來承擔事故責任,因此,針對原告提出的3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由甲、乙保險公司分別賠償給原告5萬余元,剩余近20萬元由劉某負擔。宣判后,甲、乙兩家保險公司均表示服從判決。

巧用佛理化干戈

2008年的春天,浙江某寺廟僧人慧覺駕駛一輛轎車赴安徽進行佛學交流,途經溧水時,與當地農民肖某駕駛的一輛農用三輪摩托車相撞,肖某受輕傷,其車上的耕牛也被砸傷。肖某在慧覺的幫助下將耕牛送往獸醫站救治。但由于耕牛受傷較為嚴重,治療費用較高,醫生建議放棄治療,送去屠宰。肖某卻不忍心把它送到屠宰場,堅決要求醫生救治。事后,肖某與慧覺就賠償問題發生分歧,無法達成一致,肖某將慧覺、慧覺所在寺廟及慧覺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承辦法官讓肖某和慧覺先行調解,但慧覺卻手拈佛珠,低誦經文,打坐在椅子上,根本不理睬肖某。承辦法官見狀,便與慧覺進行了一番對話:

“慧覺大師,你是出家之人,與世俗已沒有過多的牽扯。但是,作為一名平等的公民,你在訴訟活動中應該要依法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作為法官,我們會尊重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不會因為你的僧人身份而對你歧視或優待。”

“法官同志,作為出家之人,我不能參與俗世的紛爭。肖施主到法院來起訴我,我認為十分不合情理。我是受寺廟的派遣,因公出差才發生的車禍,而且我也及時地送肖施主去救治。肖施主將我推上被告席,是沒有道理的。”

“慧覺大師,肖某來起訴你,這是他的權利。法院會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本案進行審理,希望你能積極配合,同時也是維護你自己的權益。再者,若肖某只起訴貴寺,你作為寺廟的住持,是寺廟的代表,也應當出庭應對訴訟。慧覺大師,鑒于本案的性質和你的身份,我們認為該案調解解決比較適宜。對于原告提出賠償他的醫藥費及耕牛的治療費用,你是否同意?”

“肖某的醫療費用我可以賠償,但是耕牛的治療費用我不同意賠償。肖某聲稱不忍心看耕牛死去,只不過是想達到他繼續役使耕牛的目的,其心不誠。所以我不同意賠償。”

“慧覺大師,耕牛是肖某的財產,肖某有權決定如何處理自己的財產,是給予救治還是送去屠宰,肖某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處置。再者,佛家的精神是眾生平等。耕牛雖然在法律上不具備主體資格,卻也是一個生命,也當受到應有的尊重,在傷病時應當給予適當的救治。肖某作為世俗之人,能有尊重生命、愛惜生命的慈悲之心,應該得到支持和諒解。這也是符合佛教的宗旨啊。”……

經過耐心的勸說和調解,僧人慧覺終于被法官說服,感嘆到:“一切皆因果,此次車禍,是我的冤孽,我會全部進行賠償,并且不需要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阿彌陀佛,善哉!”

結語

有人說,法律是冰冷的、僵硬的、無情的;而筆者要說,那是因為他不了解法律,法律的制定蘊涵了公平與正義、集合了理性與智慧、充滿了仁愛與憐憫,是真正的、博大的、堅強的愛。車禍猛于虎,不僅造成了生命、健康和財產的損害,更給社會造成了創傷和隱患。法官們的公正審判,是法律的人格化,是運用著法律的堅強、博大的愛,去補輟心靈的、家庭的、社會的創傷,播撒明天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