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省法院出臺一攬子保民生文件。118,記者走訪省法院民一庭庭長和參與文件起草的法官,聽其細釋三個指導性文件惠及百姓的具體條款。

  包工頭追償工程款,轉包人難逃干系

 

  [糾紛現狀] 省法院民一庭庭長刁海峰告訴記者,全省法院2008年受理的一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3838件,比2007年上升1134件。起訴到民一庭的建筑工程款一、二審案件,標的大的幾個億,小的也有幾百萬。這類糾紛直接影響到實際承包人即通常所稱“包工頭”是否能如約拿到工程款,民工能否拿到應得工資。目前導致糾紛頻發的原因中,“由于發包人層層發包,有些轉包人不具備合法資質”的占相當比例。

 

  [司法新規] 由省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參加訴訟。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在包工頭要求發包人給付工程款時,發包人如抗辯,應當舉證。

 

  [解讀] 刁海峰解釋說,該司法新規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包工頭和民工的合法利益。

 

  醫患糾紛先行調解,有法律效力

 

  [糾紛現狀] 醫患糾紛依然逐年上升。2008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審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988件,比2007年的747件上升了33%。而2005年到2007年,此類案件增幅在10%左右。

 

  [司法新規] 省法院和省衛生廳聯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醫患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明確,除了人民法院的訴訟調解和司法行政機構的人民調解外,醫患之間簽訂的調解協議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醫患糾紛應當由實施醫療行為的醫療機構和患者先行協商,經協商達成的協議,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經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達成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

 

  [解讀] 刁海峰說,明確前兩種調解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將醫患糾紛“合法調解”關口前移,目的是推進訴調對接,主張以非訴訟的渠道盡早解決糾紛,使患者得到及時的再救治。但同時提醒,由于每一款調解協議都具有了法律效力,患者在簽訂時,都要慎之又慎。  

 

  房東想賣房,必須書面通知房客

 

  [糾紛現狀] 民一庭法官王淳說,近兩年來,房屋租賃糾紛有較大幅度增長,其中“房東出售房屋前,未通知到房客”是較突出的矛盾。而法庭上,房東常常振振有辭:“我多次電話通知你,你的手機已停機,我就視作你默認。”

 

  [司法新規] 現在,僅僅電話通知不行了。《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本人或者授權的代理人,而且要告知出賣租賃房屋的事實、時間及相關條件。承租人對出租人出售的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解讀] 王淳說,該《意見》是近10年來我省關于城鎮商用房、住房租賃問題出臺的第一個系統性、規范性的專門文件。強調房東應該“書面通知到房客”,規范了租賃雙方的程序合法性,也是為了進一步保障“居者有其屋”。(本報記者 沈崢嶸)

 

200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