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訂單,有信心!”21日,新年上班的第一天,雅新電子(蘇州)有限公司、雅新線路板(蘇州)有限公司的CEO盧維普,在車間里笑著對記者說。

  現在的“雅新”,是重生后的“雅新”。一年多前,它們的最終控股母公司??雅新(臺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臺灣證券交易所停牌,殃及它們瀕臨破產;20081219日,經過法院長達半年的司法重整,它奇跡般復活了。

  這是200761日實施新《破產法》以來,江蘇首例將重整制度成功運用于非上市大型外資企業的案例。記者赴吳中采訪時獲悉,該案例剛被中歐商學院選為經典教材案例。這也是“江蘇法院在國際金融危機和世界經濟衰退的宏觀經濟形勢下,拯救瀕臨破產企業的成功范例。”春節前,中歐的教授來吳中調研后作出了這樣的評價。

 

負債20億元,“雅新”瀕臨死亡

 

  盧維普告訴記者,雅新公司和雅新線路板公司分別于20024月和2003 9月在蘇州吳中區注冊成立,注冊資本分別為4000萬美元和5000萬美元,其最終控股母公司均為雅新(臺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雅新是國內電子行業中響當當的牌子,也是吳中最大的臺資企業。”吳中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副書記王蘇春告訴記者,“僅2007年,雅新線路板公司的銷售額就達到3.7億元。”

  然而,20075月,臺灣證券交易所對臺灣雅新公司停牌,停止股票交易。直接原因是,當年4月,臺灣雅新公告其上年度的財務報表存在潛在錯誤。之后,臺灣法院作出裁定:臺灣雅新破產重整,并限制臺灣雅新公司,同時也是蘇州雅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離開臺灣。

  蘇州兩“雅新”遭了殃:失去掌舵人,同時帶來一系列不良連鎖效應:銀行清收貸款、供應商停止供料、客戶解除訂單,工人恐慌、債權人聞聲紛紛上門索債,兩家企業共負債20億,顯出瀕臨破產的跡象。

  吳中法院院長曹萍告訴記者:吳中法院2007年受理了兩雅新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30多起。

 

破產還是重整,后果截然不同

 

  兩公司資不抵債,符合破產條件。宣告企業“突然死亡”,然后拆了賤賣,后果如何?“首先,巨大的損失將由銀行承擔。”中國銀行蘇州吳中支行副行長朱春賦對記者說,在所有的債權人當中,銀行是最大的債權人,包括中國銀行蘇州吳中支行在內的15家銀行共向兩家公司貸款14.6億元。

  傷及一大片,借貸方、供應商、工人,國家稅收也跟著受損。據了解,當時兩個企業的職工共有7000多人。破產后造成職工大量失業,大量勞動爭議引發糾紛,這些都將帶來社會不穩定因素。

  蘇州市和吳中區兩級政府高度重視,多次召開協調會議,確立了“冷靜面對、自愿重整、積極維持、穩定過關”的十六字方針。

  在政府推動下,2007518日,15家債權銀行簽訂框架協議,總的原則是:在沒有進入法律程序之前,銀行由蘇州市銀監分局牽頭,組成銀行團,協商應對蘇州雅新公司的難題。

 

實施司法重整,企業起死還生

 

  200761日,新《破產法》施行。“這是一個重大的轉機。”曹萍回憶說:“新的《破產法》中首次規定了重整制度??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企業重整,通過司法介入,重新整合企業,保持企業經營價值。”這就意味著,救活企業,而不是宣告“突然死亡”,在法律上有了依據。吳中法院決定,試水新法,重整企業。

  原申請銀行撤回了對兩公司的破產申請,重新申請對兩公司重整。“2008425日,吳中區人民法院收到多家銀行對雅新公司和雅新線路板公司的破產重整的申請后,公告招聘管理人。”吳中法院副院長、該案審判長陸雪昌告訴記者,“429日裁定受理,同時指定通過媒體公告征集的國際四大會計事務所之一、安永華明會計事務所上海分所作為兩公司的重整管理人。”

  2008628日,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確認了兩公司債權人的所有有效債權。重整管理人進駐公司后,先后在華爾街日報亞洲版、南華早報、中國日報等媒體上發布引進投資者廣告。通過評估,最終選定Tiger Builder Consultant Ltd.公司為投資人,該公司的投資者為盧耀普。

  該公司提出了不同于其他公司的重整思路:通過變更股權,切斷蘇州雅新與臺灣雅新以及關聯公司的聯系,杜絕蘇州雅新的資金和利益輸出,形成“線路板生產+電子組裝+實驗室”的經營模式。

  記者看到,《重整計劃草案》規定,兩公司的清償率是100%!公司將在今后幾年內依照員工工資、稅款、普通債權中的小額債權、普通債權和銀行債權的順序清償所有債權。

  20081219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后,吳中法院批準通過了兩公司的《重整計劃草案》并作出公告,兩公司的重整程序終止,案件順利審結。

  截至2008年底,收回應收賬款7000多萬元,在整個重整階段,兩公司沒有新增債務,支付維持雅新公司正常運行的應付賬款500多萬元,并償還了欠繳的社保金400多萬元,公司走上正常運行軌道。

  “重整制度,是一個國際化的潮流。”陸敏彪律師評價說,它基于一個理念:一個能夠保持持續增長的企業所能創造的價值,遠遠高于一個被零散處置企業的單項價值之和??救活企業,比簡單宣告企業破產,要辛苦,但更有價值。

  “蘇州雅新重組案是國內首例將重整制度成功運用于非上市大型企業的案例,是目前國內所有重整案中,唯一沒有安排債權人削債的案件,最大限度地保護了金融債權和地方穩定。”省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方明分析認為,“在目前金融危機深刻影響實體經濟的情勢下,這一成功摹本,具有現實意義。”

 

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