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解答》,對試點工作中的28個重點問題進行解答并發布典型案例。省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褚紅軍,省法院執行裁判庭庭長朱嶸,省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王成出席發布會,省法院新聞辦公室主任張志平主持發布會。

為深入推進“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的改革工作,促進確無履行能力的誠信被執行人個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執行程序,12月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中若干問題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對試點工作中的28個重點問題進行了解答。

一、制定《解答》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以下簡稱《綱要》)中提出“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此項改革試點,是依據《綱要》要求,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依照有關財產調查、參與分配、執行和解、失信懲戒等法律規定,參照企業破產法相關原則和精神,促成債權人與個人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并同意對其債務在一定條件下免責,在免責考察期屆滿后終結執行。其目的是促進確無履行能力的誠信個人被執行人重新恢復正常生產、生活能力。為表述方便,《解答》中稱其為類個人破產程序。

開展該項試點工作,既有利于消除誠信創業者的后顧之憂,保護創業積極性,從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社會誠信,也有助于讓我省歷史累積的逾160萬件“執行不能”案件中的一部分徹底退出執行程序,減少無效執行,減輕社會保障負擔。為此,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江蘇在全國率先開展試點工作,并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目前已確定南京、蘇州、徐州3個市兩級法院和無錫錫山、鎮江京口、南通海門、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連云港海州等6個基層法院為試點法院。

截至2021年11月底,試點法院已受理此類案件170件,已結案117件,23名債務人因不符合條件駁回申請,67名債務人得到免責,清償債務1700余萬元,一批“誠實而不幸”的個人獲得了重新創業的機會。

二、制定《解答》的基本思路

為進一步加強對試點工作的規范和引導,積極穩妥推進試點工作,省法院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解答》。《解答》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一是依法依規。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因此試點工作需嚴格遵守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避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試點工作中,主要依托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執行和解制度與參與分配制度,結合財產調查、失信懲戒等制度,借鑒吸收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管理人等制度和《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中的免責考察期等制度,作為制定試點辦法和本解答的依據,同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是循序漸進。

首先,對適用對象、適用范圍、免責程序等理論和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選擇實踐效果較好的方案。

其次,將“執行轉破產”作為試點工作的基本思路,注重執行程序與類個人破產程序的銜接與相互轉換。

第三,充分尊重基層實踐。

三是繁簡適度。

實踐表明,將企業破產制度簡單套用于類個人破產,將帶來受理門檻過高、當事人負擔過重、效率難以保障等一系列問題。《解答》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相關程序提出了較企業破產更為簡便快捷的方案。

四是寬進嚴出。

對類個人破產程序的受理條件適度從寬,鼓勵債權人和被執行人提出申請;但對申請免除被執行人剩余債務的,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履行完畢;二是經過免責考察期。人民法院將對是否符合條件予以嚴格審查,防范“假破產、真逃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