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9年3月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4次審判委員會,就涉及租賃及抵押財產、動產所有權以及其他財產性權利的執行,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為統一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工作規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實際情況,現就涉及租賃及抵押財產、動產所有權以及其他財產性權利的執行引發的案外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級法院參考。

一、案外人基于租賃權提出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

1.承租人基于不動產或動產被抵押或查封之后與被執行人訂立的租賃合同提出執行異議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停止對執行標的的處置或者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該不動產或動產的,不予支持。

2.承租人基于不動產或動產被抵押、質押或查封之前與被執行人訂立的租賃合同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執行的不動產或動產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停止執行作出裁定。因此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根據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1)承租人在租賃物被查封之前已與被執行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并已按約支付租金,且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的,對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對其要求停止對執行標的處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承租人在租賃物被抵押之前已與被執行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并已按約支付租金,且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抵押權人或首查封法院的申請執行人申請拍賣該租賃物,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應予以支持,對其要求停止對執行標的處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租賃物具有下列情形的,應分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的規定認定租賃合同的效力:

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②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

③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的;

④當事人以房屋租賃應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主張合同效力的。

3.案外人以其在執行標的被設定抵押或被查封之前與被執行人訂立租賃合同,且對執行標的實際占有使用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虛假租賃:

(1)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將執行標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租的;

(2)承租人或者被執行人偽造、變造租賃合同的;

(3)承租人或者被執行人倒簽租賃合同簽署時間的;

(4)承租人或被執行人偽造租金交付或收取證據的;

(5)承租人與被執行人偽造其實際占有使用執行標的證據的;

(6)承租人系被執行人的近親屬或關聯企業,該租賃關系與案件其他證據或事實相互矛盾的。

4.承租人基于租賃期限為5年以上的長期租約,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或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重點圍繞以下幾種情形對租賃合同的真實性予以審查:

①租賃合同的訂立時間;

②租金約定是否明顯低于所在區域同類房屋的租金水平;

③租金支付是否違反常理;

④是否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⑤是否存在名為租賃實為借貸情形;

⑥租賃房屋是否實際轉移占有使用;

⑦是否存在其他違反商業習慣或商業常理的情形。

案涉不動產為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占有使用,承租人僅以其已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并將該不動產登記為新設公司營業地址為由主張租賃權的,應認定其未實際占有并使用該不動產。但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應視為承租人實際占有并使用租賃物:

①已經取得對租賃物的實際控制權;

②已在租賃的土地或房屋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已將租賃物用于生活、生產、經營或已進行裝修等。

二、案外人基于特殊擔保物權提出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

5.案外人基于特殊擔保物權形成的優先受償權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對執行標的處分行為的,除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并裁定駁回異議,告知其直接就抵押或質押等擔保物的變價款主張優先受償權。

但該處分行為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

①導致案外人享有的質權、留置權喪失或者可能減損抵押物價值的;

②導致案外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受到實質性損害的。

6.案外人以其對特戶、封金、保證金享有質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對案涉賬戶或款項的查封、凍結措施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但案外人以其對特戶、封金、保證金享有質權為由,請求實現質權并要求解除查封或凍結措施或者請求不得扣劃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以支持:

(1)案外人與出質人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

(2)出質人已經開設專門的保證金賬戶;

(3)該賬戶內資金已經移交給案外人實際控制或者占有;

(4)該賬戶有別于出質人非保證金業務的日常結算賬戶。

7.案外人以其對查封、凍結或者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到期債權)享有質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查封、凍結或不得強制執行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因此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且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應判決不得執行該應收賬款債權:

(1)案外人與被執行人訂立了書面的質押合同;

(2)該質押合同簽訂于案涉債權被查封或凍結之前;

(3)案外人與被執行人訂立質押登記協議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質押登記;

(4)案涉債權與登記的應收賬款具有同一性;

(5)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不存在惡意逃債以及規避執行情形。

8.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主張其對證券公司等結算參與人、投資者或發行人提供的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行權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在交收完成前享有質權,請求不得凍結或扣劃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該質權有效設立的,應判決不得執行案外人享有的質權范圍內的案涉財產。

9.案外人以其系執行標的的留置權人為由,主張其享有優先受償權,并請求排除對留置物查封、扣押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并裁定不予支持。告知案外人在執行程序中就留置物的變價款主張優先受償權。被執行人以及其他債權人對案外人的留置權的真實性、優先受償順位和比例產生異議的,適用執行分配方案異議程序處理。

 

10.案外人以其為留置物或質物所有人為由,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并裁定不予支持。案外人因此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根據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1)案外人尚未履行對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除案外人同意將被執行人應收款項交付執行之外,對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案外人已經依法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債務,導致被執行人的留置權或動產質權已經消滅,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留置權或動產質權未依法成立的,對案外人的請求予以支持。

11.案外人對執行法院直接裁定抵債的執行標的,以其享有留置權為由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因此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對案外人的權利主張應予以支持:

(1)案外人異議針對的執行標的為動產;

(2)案外人的留置權系基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對被執行人依法享有債權;

(3)案外人在執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以及其他執行措施前與被執行人訂立的書面合同中明確約定其占有執行標的,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案外人實際占有或者控制執行標的。

但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留置權為由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權利主張不予支持:

(1)案外人主張的留置權并非基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生的債權,或者留置的動產與債權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除外;

(2)法律規定不得留置或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約定了排除留置權,案外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

(3)案外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

(4)案外人在執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強制執行措施時未實際占有或控制執行標的;

(5)案外人主張的留置權設立于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或強制執行之后;

(6)案外人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已經消滅;

(7)案外人在留置權設立后已經接受被執行人提供的其他擔保的。

三、案外人基于動產所有權提出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

12.案外人作為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一般動產的買受人,在該動產被查封或扣押后,主張其已支付部分價款,且實際占有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查封或扣押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在指定期限內將剩余價款全部交付執行的,應裁定中止執行該標的物。申請執行人因此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判決不得執行該標的物。

案外人未在指定期限內將剩余價款全部交付執行的,駁回其異議申請;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駁回其訴訟請求。

13.被執行人買受并實際占有的一般動產,案外人以其對該動產保留所有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因此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案外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權且取回權未受限制,或者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應判決不得執行該標的物:

①案外人與被執行人訂立的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②該合同成立于案涉動產被查封或采取執行措施之前;

③案外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該財產來源、交付時間及完整的流轉過程;

④案外人同意將被執行人支付的全部價款交付執行;

⑤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不存在利益關聯等情形。

14.案外人保留所有權的一般動產,出讓給他人后經該他人轉讓由被執行人受讓并占有使用,案外人在該動產被查封或采取執行措施后以其保留所有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應裁定駁回其異議;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如被執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善意取得情形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15.案外人以其系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買受人為由對執行法院的查封、扣押等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的,應裁定駁回其異議。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應予以支持:

(1)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在案涉特殊動產被采取查封等執行措施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案外人在執行法院采取查封等執行措施之前已經實際占有并使用該特殊動產;

(3)案外人已向被執行人支付了全部價款,或者在指定時間內將剩余價款全部交付執行。

16.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存在機動車掛靠關系為由提起執行異議,請求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排除執行的,應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由此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根據以下情形予以處理:

(1)作為被執行人的運輸企業出資購買車輛,將車輛運輸經營權轉讓給案外人,并由案外人掛靠在運輸企業從事道路運輸,案外人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

(2)案外人出資購買車輛,掛靠在被執行人運輸企業的名下,并以運輸企業作為車主辦理車輛所有權登記的,如雙方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且案外人確系執行標的物實際所有權人的,對其排除執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四、案外人基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提出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

17.執行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股權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系該股權受讓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以支持:

(1)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在股權凍結或采取執行措施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股權轉讓合同;

(2)案外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已將剩余價款全部交付執行;

(3)案外人提供的股東名冊、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文件等證據能夠證明其已經實際行使股東權利;

(4)案外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非因其自身原因造成。

18.執行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股權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系真實股東或實際出資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或一并提出確認其股東資格的,不予支持。

案外人因此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如其提供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申請執行人明知或應知其是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的,應予以支持;否則,不予支持。

19.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股權采取查封或凍結措施,該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查封或凍結措施的,應予以支持。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應裁定駁回案外人的異議請求:

(1)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或者依據其提供的線索能夠查明被執行人確系該股權的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

(2)被執行人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的。

案外人因此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判決不得執行該股權:

(1)案外人原始取得股權的,已提供其出資憑證、出資證明書等直接證據予以證實。案外人繼受取得股權的,已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其在股權凍結之前已與出讓人簽訂合法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并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

(2)案外人提供股東名冊、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文件等證據能夠證明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

五、涉債權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

20.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享有的到期或未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第三人應當依法協助履行停止支付到期或未到期債務的義務。

第三人對訴訟前及訴訟中凍結債權裁定不服的,應告知其向作出凍結債權裁定的審判部門申請復議。第三人對凍結裁定的實施行為有異議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第三人未對凍結債權裁定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執行法院向其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后依法享有的異議權利。

第三人在收到凍結債權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擅自向被告(被申請人)或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可依法責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財產;不能追回的,可裁定其在擅自支付的財產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但對追回的資金或者第三人賠償的資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三人提出異議的,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21.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應當向第三人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該通知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接送達第三人;第三人系分公司的,應同時向分公司和總公司分別送達。履行債務通知未按規定直接送達第三人的,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但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除外。

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的執行,直接按被執行人收入予以提取或扣劃,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應予以支持。

22.第三人對執行法院在其提出異議后的繼續執行行為不服,或對執行法院未依法向其直接送達履行債務通知不服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如第三人已經依照《執行工作規定》第61條規定提出異議,或者執行法院未依法直接向第三人送達履行債務通知的,應裁定撤銷或變更已經采取的執行行為。但第三人提出的異議屬于《執行工作規定》第64條第一款以及《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23.第三人對到期債權的執行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對其異議部分停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強制執行的,不予支持。申請執行人因此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通過行使代位權訴訟尋求救濟。

24.第三人在履行債務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但在執行法院對其強制執行時以其對被執行人不存在到期債務為由提出異議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到期債權執行中第三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等問題如何處理的請示的答復》([2005]執他字第19號)精神進行實質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

25.《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的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案外人以其系案涉債權受讓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原則上應予以支持:

(1)案外人與被執行人訂立了合法有效的書面債權轉讓合同;

(2)該合同訂立于案涉債權被查封、凍結或被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前;

(3)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有多筆債權的,案外人主張其受讓的債權應明顯區別于被執行人未轉讓的其他債權;

(4)債權轉讓行為不會導致案外人實質上享有優先受償地位。

案外人以其系案涉債權受讓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案外人所主張的債權與被查封或執行的被執行人的案涉到期債權并非同一債權;

(2)該債權轉讓行為損害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3)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存在利益關聯或者實際控制關系的。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但不限于:

(1)案涉債權受讓人;

(2)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債權人;

(3)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債務人;

(4)應收賬款質權人;

(5)實際施工人。

六、涉建設工程款債權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

26. 到期工程款債權是指建設工程建設方(發包人)和承包人已就工程款進行決算(結算)或經審計,有確定的數額并已到債務履行期限的債權。但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除外。

27.被執行人對建設工程建設方(發包人)享有的到期或者未到期工程款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建設方(發包人)因此提出執行異議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28.建設方(發包人)依照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應當合理支付的建設工程進度款及工人工資,執行法院不得凍結。建設方(發包人)或被執行人以此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凍結或準予支付,經查屬實的,應予以支持。

29.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享有的工程款債權,作出凍結裁定后未直接送達履行債務通知而徑行扣劃或提取,第三人據此提出執行異議的,應予以支持。

30.建設工程承包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對案涉到期工程款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實際施工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因此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對案外人的主張應予以支持:

(1)案外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相關解釋中實際施工人身份;

(2)案外人提供的證據能夠支持其所主張的債權數額,包括但不限于發包人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以及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數額等;

(3)案外人主張的工程價款數額覆蓋案涉債權的,對其超過案涉債權部分的主張不予支持。

31.實際施工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對發包人尚未支付的案涉到期工程款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案外人以其對案涉工程款享有實際權益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因此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案外人應對其權利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對案外人的訴訟主張應予以支持:

(1)案外人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且實際施工建設;

(2)案外人提供的證據能夠支持其所主張的債權數額;

(3)案外人主張的工程價款數額覆蓋案涉債權的,對其超過案涉債權部分的主張除外。

被執行人具有實際施工人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案外人的權利主張不予支持:

(1)案外人承包案涉建設工程后,被執行人另行與發包人達成協議,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

(2)案外人在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已將其工程款債權轉讓給被執行人,并已通知發包人;

(3)案外人僅出借資質或僅收取管理費,而未實際施工建設的。

32.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工程款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系內部承包關系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停止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應支持其權利主張:

(1)案外人在承包案涉建設工程時與被執行人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2)案外人在承包案涉建設工程后與被執行人訂立了書面的內部承包合同;

(3)案外人與被執行人訂立的承包合同不具備建設工程分包、轉包合同性質。

七、案外人基于法定優先權提出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

33.案外人(稅務機關)以被執行人欠繳稅款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對被查封、凍結或拍賣財產實現稅收優先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并駁回其異議申請。同時告知其向執行機構申請對執行標的或其變價款實現稅收優先權。

被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對案外人受償順序提出異議的,適用分配方案異議及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程序處理,并根據被執行人欠繳稅款的發生時間,以及稅款發生時被執行財產是否被設定抵押、質押或者被留置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34.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以及由此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并裁定駁回其異議,告知其直接向執行機構主張行使優先受償權。

被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對其行使優先受償權提出異議的,適用分配方案異議及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程序處理。案外人的權利主張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應予以支持:

(1)案外人系案涉建設工程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

(2)案外人在案涉建設工程被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已經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或者在提出執行異議時尚未超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六個月期限。

八、其他

35.本審理指南(三)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審理指南不一致的,以本審理指南為準。法律、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另有新規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