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縣人民法院速裁庭辦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過網絡游戲充值,從而引發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案件,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今年年初疫情期間通過其母親的微信賬號陸續給某網絡游戲充值近45000元,而這一金額相當于該家庭的全年工資收入,在其父母得知這一情況后,以原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充值行為無效為由要求被告公司返還游戲的充值費用,但被告公司一直未予答復,最終迫于無奈起訴至法院。承辦法官在了解案件情況后,積極與被告公司進行溝通、調解。最終在承辦法官的多番溝通努力下,被告公司同意全額返還充值金額,原告也已申請撤訴,案結事了,該起糾紛成功得到化解。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給網絡游戲充值而引發的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未成年人的充值行為是否合法有效。雖然最終是以調解撤訴結案,但仍有幾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第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九條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來看,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以及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中明確規定,關于合同案件的審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原告方承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行為的舉證責任。

但在不管是本案的當事人還是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的新聞都會發現未成年人網絡充值的行為大多是以實名制的父母的賬號進行交易的,而對于網絡平臺而言,僅通過虛擬的網絡是無法辨明該充值行為的實際操作行為是由誰操作的,基于用戶的實名制操作以及電子商務的特點來看,公司平臺是有理由相信實際操作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基于此的充值行為是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發生的,依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那么對于家長主張網絡充值行為是未成年人實施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對于無法舉證證明自己主張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游戲充值返還數額的確定與父母的監管責任。

隨著我國現代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未成年人有了更多接觸網絡的機會,這個時代未成年的認知水平已經超出了我們的認知范圍,而對于網絡游戲的充值行為一味的要求游戲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返還充值金額,顯然有失公平。同時我們會發現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父母對于孩子的充值行為一開始是抱有放任的態度,等到孩子的消費金額過多時才開始后悔。另一方面家長還存在著監管缺失的問題,對于自己的支付密碼沒有做到妥善保管以及對于孩子沉迷游戲的行為沒有及時的發現并予以制止。未成年人本身心智就不健全,家長不能以成年人的自制力來要求孩子,這便需要家長做到教育與監管,以免孩子沉迷于網絡影響自身的健康發展同時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當然并非說網絡平臺提供者完全沒有責任,如果在交易時嚴格進行匹配驗證,可能會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許可擅自充值的情形,比如現在很多軟件的人臉識別等功能,對于網絡平臺的提供者而言,完善相關的技術才是解決糾紛的重要舉措。因此對于返還數額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根據網絡平臺經營者、管理者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過錯比例來確定返還的數額。

【法官寄語】

暑期已然來臨,希望家長作為監護人做好對孩子們的監督、教育工作,應抽出時間多陪伴孩子,多與孩子交流互動,多參與戶外活動,不能一部手機、一只PAD就代替了自己對孩子的陪伴,即使允許孩子玩網絡游戲,也需嚴格控制孩子對電子產品的使用時長,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網絡游戲消費觀念和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同時保管好自己的支付、交易密碼,謹防未成年人充值游戲、打賞主播等行為造成不必要的糾紛,甚至被電信詐騙,發生不可挽救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