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十大民生案例,其中,移動營業廳錯辦手機號碼過戶應擔責一案“入圍”。

  2006年3月3日,原告李某在營業廳與被告移動某公司簽訂了《業務受理單》,通過駕駛證開通了一個手機號碼。該《業務受理單》其他事項一欄注明:“以下業務須由客戶本人攜身份證原件方可辦理:開戶、過戶。”

  2011年7月26日,“李某”(冒名者)、陳某在移動某營業廳辦理了訴爭手機號碼的過戶手續。2011年8月26日,陳某、高某在另一移動營業廳與移動某公司簽訂了《業務受理單》,載明“友情提醒”一欄:“號碼已辦理資料完善業務。'新機主的移動客戶主體資格始終為待定狀態,新機主不得再行過戶。一旦原機主出現并要求確認過戶無效。則新機主應無條件同意移動公司將機主身份正式確定為原機主。'”以上內容單獨成段,以較正文更大字體的方式標注,高某在“友情提醒”下方簽名。自2006年3月3日開通本案手機號碼后,李某一直使用該手機號碼直至2011年7月26日。

  自2011年7月26日該號碼過戶至陳某名下后,李某便無法使用該手機號碼。本案訴爭手機號碼自2011年8月26日過戶給高某后,一直處于高某名下。

  法院經審理判決:移動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將手機號碼變更至李某名下。

  法院認為,根據2003年3月1日施行的《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規定,電信網碼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國家對碼號資源的使用實行審批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經向主管部門申請可有償獲得移動號碼的使用權。電信業務經營者通過電信服務合同可將移動號碼的使用權轉讓給移動電信用戶。營業廳在辦理過戶業務時未能按照約定以及過戶流程規定審核被過戶人身份信息是否真實,導致本案訴爭手機號碼原使用權人喪失了使用權,對此移動某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新機主明知取得訴爭手機號碼使用權存在瑕疵,在原機主主張權利時,應按約定將訴爭手機號碼使用權返還原機主。從中可見,辦理過戶業務的移動營業廳應承擔審核被過戶人身份是否真實的義務,如果辦理手機號碼開通業務的移動營業廳不留存使用權人有效證件的完整信息,將會導致未來發生過戶時無法對身份信息進行有效比對,從而無法審核身份是否真實,因此而錯誤地辦理了手機號碼過戶手續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