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審判職能延伸的一種形式,司法建議在消除隱患、堵塞制度漏洞、改進工作方法等方面,有著獨特的作用。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更是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機制。

  近年來,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理念,把司法建議工作作為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2012年,該院先后對外發送55份司法建議,回復率達88%,宿城區區委書記李健及區長卞建軍先后對兩份司法建議作出重要批示。2012年12月,該院一份《關于完善道路沿線安全設施的司法建議》被省高院評為“2012年度全省人民法庭優秀司法建議”。今年1月,該院被省高院評為“社會管理創新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先進集體”。

  “柔性指點”取得“剛性效果”

  2012年歲末,宿城法院埠子法庭在統計案件時發現,自2010年10月起,某高速路數個岔口已經發生交通事故400余起,死亡25人。該庭及時向宿遷市交通局發出對該路段設施進行改造升級的司法建議。

  宿遷市交通局收到司法建議后,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復函表示接受建議。此后,該局會同市公安交警部門、宿城區安監局及沿線鄉鎮政府,對該段交通設施進行了安裝、修復、改造。

  如今,兩個月過去了,該段路只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家住該路段附近的張大爺告訴筆者:“自從交通局來修復路況、安裝隔離帶及相關警示標語后,交通秩序規范了,沒有再看到交通事故了。”

  2012年9月,該院在審查趙某等6名被征收戶房屋強制搬遷案時,發現相關部門在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前后的程序上存在一些問題,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征收工作進度,也容易引發不良后果。

  該院行政庭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對這些問題作了梳理:申請執行補償決定滯后、評估報告形式及送達不規范、未告知被征收戶陳述申辯權等。針對這些問題,該院行政庭提出了相關改進意見,并呈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

  宿城區區長卞建軍閱后批示,要求相關部門進行調研,并在以后工作中予以規范完善。此后,相關部門完善了征收過程中的材料,規范了送達告知等程序。如今,征收工作更加規范有序,過程更為透明,手續進一步完備。

  針對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個案及類案問題,宿城法院凝聚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在判后見微知著,警示防范類似糾紛發生。被建議單位不僅有政府機關,也有學校、銀行、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

  “實際上,司法建議是一舉多贏的好事,一方面有助于被建議單位改進工作,另一方面,被建議單位在改進工作的同時,也防止了類似案例再次進入法院,有效降低了法院的工作量。”宿城法院副院長董振班這樣理解司法建議。

  既“埋頭辦案”又“登高望遠”

  今年2月5日,董振班帶領洋河法庭干警,給轄區七個鄉鎮黨委政府送去了一份特殊的“年貨”--2012年法庭審判工作“白皮書”。

  “白皮書”用數據、圖表及案例等形式,客觀詳實地分析了2012年度洋河法庭轄區涉訴矛盾糾紛呈現的幾個特征,如農村離婚率升高、涉農合同管理不規范、小微企業經營遇到法律風險等,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矛盾糾紛預防及化解建議。

  “白皮書”受到了鄉鎮黨委政府的歡迎。倉集鎮黨委書記王超在座談會上說:“這份報告以事實和數據反映了我鎮民間糾紛現狀及發展趨勢,值得警惕和重視。今后,我們將和洋河法庭一道,積極做好轄區社會矛盾的綜合治理。”

  “基層人民法庭以白皮書形式,通報影響轄區社會穩定的一些值得警惕的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引起了鄉鎮政府的重視,有助于進一步推動地方政府參與社會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和處理。這種形式恐怕在全國也是首創。”董振班介紹道。

  2012年4月27日,宿城區委書記李健在宿城法院呈報的《2011年度宿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年度報告》上批示:“非常好,政府常務會議上可通報這一情況,以增強政府部門法律意識和依法履職能力。”

  隨后,宿城區政府四屆一次常務會議上,人手一本行政審判白皮書,卞建軍帶領大家學習了其中的內容,并對政府下一步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

  自2009年以來,宿城法院每年都向區委、區政府遞交行政審判白皮書。白皮書客觀真實地分析上年度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白皮書已經成為宿城法院的一大特色亮點工作。通過這種專題性和綜合性的報告,提升了司法建議的能級與效果。這既讓行政機關進一步了解了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特點,密切了法院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又增強了法院服務大局的意識和水平。

  “既要埋頭辦案,又要'登高望遠'”。宿城法院院長劉懷這樣詮釋白皮書。

  “流水線作業,規范化管理”

  “一流的業績源自一流的管理和服務。”正是有了規范化的管理和高質量的要求,宿城法院司法建議工作受到了被建議單位的好評,也受到了上級法院領導的肯定。

  翻看該院關于司法建議的規定,既有詳細的流程管理,又有嚴格的質量控制。辦公室是司法建議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實行建議備案登記制度,由全院統一分類、編號。個案建議由庭長審核把關,全局性、普遍性和重大敏感問題,或向黨政機關發出的司法建議,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由院長簽發。

  司法建議工作關鍵不僅在于“發出”,目的不只在于“回復”,更重要的在于“落實”。只有被建議單位采納并落實,司法建議的價值才真正得到實現。

  該院規定,承辦法官在發出司法建議時,同樣要關注建議的落實情況。司法建議發送3個月后未收到反饋意見的,承辦法官應主動聯系,要求被建議單位提供反饋情況。被建議單位如果不予理睬,必要時可向其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反映情況。

  “針對社會管理中的各類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我們及時發出消除隱患、強化管理、防范風險的司法建議,幫助其改進工作,真正發揮了司法服務的能動作用。”該院審委會專職委員趙春秀說。

  “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建議及時向黨委、政府和有關單位轉達社會公眾的愿望和訴求,為領導決策和改進工作提供參考,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立法的精神、公眾的期待,是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途徑。”劉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