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社區矯正機關向法院建議撤銷緩刑,少年犯劉某心情落入了低谷。丹陽法院在對撤銷緩刑的建議進行核查時,發現了劉某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背后原因,一起幫助緩刑犯回顧正途的救援就此展開。

 

多次違反規定,社區矯正機關建議撤銷緩刑

 

2011527日,少年犯劉某犯聚眾斗毆犯罪,被丹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緩刑二年七個月,交付丹陽市社區矯正機構執行。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劉某因多次手機關機、無故不接聽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的電話、未經批準離開丹陽等原因三次受到社區矯正機構的警告處罰,被執行機關向丹陽市人民法院書面建議撤銷緩刑。

 

丹陽法院少年庭的法官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自社區矯正機構向法院建議撤銷劉某緩刑后,劉某一直情緒低落。劉某的父親因腦梗中風,半邊身體行動不便,母親在工地做小工,家庭生活困難。承辦法官心情沉重,起初對劉某不思悔改、重滔復撤深感惋惜,但在詢問劉某并對劉某所說的情況進行核實之后,發現劉某違反規定的原因卻是另有隱情。

 

法官查明事實,緩刑犯重拾生活信心

 

法官經過走訪、調查、核實,了解到劉某多次無故不接聽電話的原因,是因為劉某在丹陽某工具公司工作,其所在的鋸片車間系全自動機器設備,如接聽電話會影響機器的精密度,公司規定職工不允許將手機帶入車間接聽電話。劉某本人在受到社區矯正機構的警告處罰后,也曾向公司提出要求調換工作崗位,但由于劉某系經過公司送到外地進行過技術培訓的員工,掌握一定的生產技能,調換工作崗位將對公司的生產有一定的影響,未得到公司領導的批準。期間還將劉某送到大港(屬地鎮江)進行技術培訓,劉某因此還被以未經批準離開丹陽而受到處罰。

 

另劉某因乘坐出租車將手機遺失,其在第二天主動到司法所報告,但由于工作人員開會未及時登記新號碼,導致劉某被定位手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二十幾天。劉某的以上行為被社區矯正機構視為三次警告處罰后仍不改正。

 

法官在調查中還了解到,劉某雖有關機、不接聽電話等行為,但在緩刑期間堅持每月到司法所寫書面報告,平時與父母共同生活,能照顧家庭。劉某本人受到社區矯正機構的警告處罰后,一直在積極想辦法克服困難,甚至不惜賠償公司違約金將工作辭退。

 

為此,丹陽法院審查認為,不能認為劉某處罰后仍不改正。在法官的積極引導和鼓勵下,劉某自主創業,與他人合伙興辦了一個小型工具生產加工廠,既有了工作,也便于其接受社會矯正機關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