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光如白駒過隙,轉眼之間,我來到贛榆法院已經十一個年頭,從事民事審判工作也已五年有余。五年間,我審理了三千余件案件,從這些案件中,我的審判經驗得到積累、業務能力得到強化,更重要的是,隨著人生閱歷的增加,我對人間冷暖的體會更加深刻,更能感同身受。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了徹底化解矛盾,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我越來越注重調解。全國優秀法官姜霜菊曾說過一句話使我印象十分深刻:“法院就像是基層社會矛盾的回收站,老百姓來找你要個說法,解決好了,群眾的滿意多了,社會的矛盾少了,社會也就穩定了。每個百姓的心中都有一桿秤,只要你站的正、斷的公,付出真情,沒有化解不了的矛盾。”

2019年,我審理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原告周某夫婦育有二子一女,子女長大后各自成家。周某夫婦年歲已高,無收入來源,需要子女照顧,但周某的二兒子、兒媳因為家庭瑣事矛盾,拒絕贍養老人,老人生病的醫藥費也拒絕支付,原告遂一紙訴狀將子女告上法庭。

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為了能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是非對錯有直觀了解,接到案件,我與法官助理就到了周某所在的村委會及周圍鄰居家進行調查、談話。在基本搞清根源矛盾后,我們到被告家中送達了傳票。被告剛剛捕魚歸來,見到我們也是一肚子道理要講,無非是父母偏心、婆媳不和,但被告講的內容跟我們從村委會及街坊鄰居處了解的并不一致。我們詢問被告是否愿意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被告還是硬著頭皮不愿意表態。我考慮了一下,決定將這個案子的庭審地點定在村委會,讓莊鄰都來旁聽。在將傳票發給被告并告知庭審地點時,我覺得被告的內心應當是崩潰的,法庭可能不了解內情,但街坊四鄰一定對他們家的矛盾十分清楚,誰是誰非,自有公論,如果當著鄰居的面再扯謊,恐怕“面子”就丟盡了。沒過幾天,被告主動到了法庭,承認錯誤,愿意接受調解,并將老人醫藥費中應承擔的部分履行完畢,并自愿承擔相應的贍養費用。該案至今已一年有余,被告一直如約履行贍養義務。

讓我印象深刻的另一個案件,是一起排除妨害糾紛。原告是山東的一家食品公司,在柘汪鎮某村承包一處土地從事養殖行業。承包期間,原告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土地被被告黃某占有、使用,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黃某停止對原告承包、經營權的侵害。庭審開始時,黃某振振有詞,并提交了一份轉包合同,稱其系合法占有涉案土地。通過審查,發現該合同的相對人與原告公司并無聯系,且合同已經到期。

隨著庭審的深入,案件事實也基本查清,在原告對承包土地管理脫節的一段時間,曾有其他人冒充土地的合法使用人與被告簽訂了合同,該合同到期后,被告黃某也了解到涉案土地的真實承包情況,遂多次聯系原告要求繼續轉包,但原告并未同意,且多次要求被告搬離。上述事實查明后,被告的眼神不再堅定,聲音也不再洪亮,但礙于面子仍不愿搬出。于是我休庭進行調解,并向黃某問了一個問題:“如果你現在突然發現,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你家的房屋被不相關的人賣掉,你會是什么心態?”黃某啞口無言。我再向雙方做工作,被告也算是無心之失,如果現在搬出,雙方就此糾紛一次性了結,原告也不再向被告索要土地占用期間的損失,也算給了被告一個臺階,被告遂同意一周內搬出涉案承包地,雙方握手言和。后據了解,被告已經按約定搬出了涉案承包地,糾紛在40天內被迅速、妥善化解。

有人稱調解就是“和稀泥”,其實并非如此。我們需要的調解,是“將案件解決好,而非將案件解決了”。合理的、善意的調解方案在鈍化矛盾、緩和糾紛方面,有著重要的意義,特別對于傳統民事案件來說,很多糾紛的根源與法庭查明的爭議焦點并不同步,很多案件訴訟的矛盾是表象,雙方實質的矛盾才是根本。如何解決矛盾根源,則需要法官本著為當事人負責任的態度、為當事人化解矛盾的出發點、為當事人利益著想的責任心對案件抽絲剝繭、去偽存真。例如上述第一個案件,雙方是父母、子女關系,家庭內部的事情,如果各方妥善處理,本無需公權力介入,且這種案件一般都有深層次矛盾,一旦開庭審理,將矛盾公開甚至激化,對父母、子女都無益。我們要做的調解就是緩和矛盾、化解糾紛,訴訟不是目的,僅是途徑,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才是最終目標。而在第二個案件中,準確把握時機進行調解,既能迅速化解主要矛盾,維護原告合法權利,又能避免以判決這種生硬的方式激化雙方矛盾,同時也可減輕執行部門的工作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