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午9點,一場特殊的庭審在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第三人民醫院內準時進行。作為新刑訴法實施后江蘇省首例開庭審理的強制醫療申請案件,武進區人民法院院長潘桂林告訴記者:“由于法律對強制醫療申請案的庭審程序沒有具體規定,我院與檢察院庭前進行了多次溝通和協商,形成了較完整的庭審預案,才使這起案件的審理得以順利進行。”

  精神病患者暴力肇事作案,已成為公共安全的嚴重隱患。據統計,目前我國患有精神病的人數已達1600多萬人。其中,有暴力傾向的“武瘋子”占1%至2%。很多“武瘋子”因無刑事責任能力而被免于處罰,最終,這些“武瘋子”行兇后又重新回到了原住地,其危害性沒有得到解除,又成為埋藏在社會上的“不定時炸彈”。今年實施的新刑訴法,對“強制醫療”作出規定。其核心價值是,既要防止出現“被精神病”事件,又要嚴防不法人員假借“精神病”逃避刑責。記者為此赴常州采訪,以武進法院這起案件解讀“強制醫療”。

  案件庭審:

  潘某具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

  這天,庭審在醫院的一間會議室里按時進行。記者注意到,盡管依然是法院刑庭法官主審案件,但與以往刑事案件不同的是,出庭的檢察官不再稱公訴人而是稱作檢察員;一名有審判員資格的法醫,擔任合議庭的成員;被申請人的辯護權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代為行使。經詢問、舉證、質證等,整個庭審程序規范,秩序井然,環環緊扣,記者對案情及庭審有了較清晰的了解。

  今年1月2日清晨六時許,常州市武進區洛陽鎮談家頭村的許多人還在熟睡中。在常州打工的55歲貴州男子潘某在出租屋內,殘忍地用磚塊、鐵棍將妻子活活打死。而當警方破門而入時,潘某還意圖點燃煤氣瓶焚燒家中物品,最終被警方制服。事后,潘某向警方交代,其殺妻的理由是認為妻子與他人有奸情、意圖加害自己,并圖謀他在貴州老家的財產。可警方經調查后發現,潘某所交代的一切都是出于其自己的臆想,事實上,其妻子并未與他人通奸,更沒有想要加害于他。隨后經過專業的精神病鑒定得出結論,潘某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癥,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有受審能力。

  開庭前,武進法院承辦法官專門到武進第三醫院會見了被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涉案精神病人潘某。武進法院刑庭庭長、本案審判長朱云妹告訴記者,經過一個階段的治療,潘某的精神狀態雖顯萎靡,但情緒已基本恢復平靜,無任何過激行為。

  在庭審的法庭質證階段,被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潘某的兒子說:“2012年5月,父親潘某就因精神病發作住院治療,當時他總是想著廠里的人看上母親,要搶走我母親,并要殺掉他。12月31日,我收到父親的手機短信,意思就是他們又要來害他了。今年1月2日早晨,我接到電話說父親家樓上動靜很大,叫我去看看。我去后發現門頂住了打不開,我報警。民警來了之后我撞開門,看見我父親手拎煤氣瓶把火點燃了,我上去抱住我父親,看到我母親仰面躺在床上,頭上地上都是血。”

  武進第三人民醫院精神科主任嚴清章是潘某的主治醫生,他當庭作證,經診斷潘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存在原發性被害妄想、關系妄想、嫉妒妄想,情感反應不協調。同時,司法鑒定為:潘某患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有受審能力。

  詢問、舉證、質證等活動,庭審持續了1小時。記者發現,這次庭審參照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審程序進行,但又有一些不同;一是考慮到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法院派出巡回法庭到醫院開庭;二是出庭檢察官不稱公訴人而稱檢察員;三是法院安排了一名有審判員資格的法醫,擔任該案合議庭成員;四是庭審主要圍繞潘某有無實施暴力行為,是否負刑事責任,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等三個方面進行。法庭調查階段以檢察員舉證為主,被申請人的辯護權主要則由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代為行使。

  最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合議庭作出決定:對被申請人潘某強制醫療。記者在現場看到,法官作出決定后,被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一致同意,未表示異議。

  檢察提議:

  配套細則亟待制定

  庭審后,出庭的檢察人員鳳立成告訴記者,修改后的刑訴法實施以來,江蘇全省檢察機關已受理了6起強制醫療申請案,但由于缺少配套細則,此類案件辦理目前仍存在很多問題。

  這些問題主要有:被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如何指定并確保其參與庭審;被申請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強制醫療的,其訴訟權利如何保障;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判斷依據是什么,如何界定;檢察機關審查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證的,補證期限如何限定;被害方在庭審中的權利如何保障,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強制醫療的執行單位怎么確定等等。其中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強制治療的經費問題。據了解,至開庭,潘某花費的2萬元醫療費,是由武進區民政部門和派出所墊付的,潘某家里根本無力承擔。新刑事訴訟法對強制醫療程序只進行了框架性規定,對強制醫療費用、強制醫療后續問題等并無相應的規定,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對強制醫療程序予以完善。

  對上述問題,接受采訪的檢察人員表示,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各地受理的6起強制醫療申請案,都派專人了解情況,研究問題,加強指導。待辦理一批強制醫療案件,積累一定經驗后,將會就檢察機關的審查要點、庭審程序等問題出臺一個全省性的指導意見。

  司法解釋:

  對“強制醫療”作出詳細規定

  什么是強制醫療?2013年1月1日實行的新刑事訴訟法以專章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作出規定。據稱,這是我國歷史上對收容措施最完善、最文明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強制醫療程序的相關問題作了規定。記者注意到,主要有如下內容:

  第一,強制醫療的對象只能是“武瘋子”,不包括“文瘋子”。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二,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從2013年開始,沒有法院的決定,任何機關都無權將公民關入精神病院。

  第三,被強制對象的權利救濟。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四,強制醫療不是處罰,精神病治愈應當及時出院。

  法官訪談:

  為“武瘋子”療傷開出藥方

  “精神病人犯罪不負刑責,但對如何處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爭議不斷,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增設了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據此,我們順利審結了江蘇首例強制醫療案件。”庭審后,潘桂林和朱云妹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在刑訴法修改以前,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實踐中強制醫療措施難以落實,即使能落實也存在不少問題,最典型的莫過于引起社會熱議的“被精神病”問題。

  潘桂林認為,在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的同時,讓精神病人也得到妥善處置。這是新刑訴法對該程序作出規定的重要意義,該措施涉及對人身自由的剝奪和限制,司法機關將審慎辦案,既要防止再度出現“被精神病”事件,也要嚴防有行為能力人借此逃避刑責。

  準確司法,就是為實現立法精神所指向的“三個確保”的目的,即確保有人身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致再次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確保精神障礙患者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確保無須住院治療的公民不被強制收治。新刑訴法對強制醫療作了規定,把強制醫療納入與追究刑事犯罪相同的司法訴訟程序中,明確了公、檢、法的責任,在程序設計上把保障人權落到實處,能夠有效防止“被精神病”再度發生。

  朱云妹說,新刑訴法實施前,因我國沒有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有明顯暴力傾向的“武瘋子”劉亞林,在已經連殺3人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只能要求其家人嚴加看管,這對社會無異于一顆“不定時炸彈”。潘桂林指出,對還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的嫌疑人,或者即使已進入司法程序但嫌疑人并未實施暴力行為,以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等為由,隨意動用警力將其抓捕、羈押,都是違法行為。朱云妹告訴記者,除了防止再度出現“被精神病”事件,如何防止實施暴力犯罪的有行為能力人偽造“精神病”史借以逃避刑責是另外一個不得不警惕的問題。關于如何審理這類案件,法官是否作出強制醫療決定主要考慮是否滿足3個條件:一是被申請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二是經法定程序鑒定其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是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在研究與辦理此案時,作為院長的潘桂林深感強制醫療還存在許多有待細化的地方,進一步明晰操作程序和各方權責才是解決難題的關鍵。朱云妹建議,關于司法鑒定異議程序、受害人權益保護、強制醫療執行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探究:在受害人權益保護方面,受害人在強制醫療程序中是否有權參與強制醫療程序,是否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對法院作出的決定有復議權等,都需要予以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