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搭建多個社會管理服務新平臺,豐富社會管理服務新舉措,發揮機制的售票效應,全力構造和諧社會,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2012年,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全省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先進集體。

  平臺一:和諧共建活動

  吳江法院不斷深化“和諧共建”活動,已與70余家單位結成共建對子,逐步形成一個由“和諧鄉鎮”、“和諧社區”、“和諧金融”、“和諧市場”、“和諧開發區”、“和諧景區”等構成的和諧共建網絡。

  吳江轄區內的同里古鎮是著名的世界文化遺產、國家5A級旅游景區,每年旅游人數達數百萬。為了更好地服務古鎮的保護、開發,為游客和古鎮居民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吳江法院在同里古鎮設立了“與您同行”訴訟服務站和巡回法庭。訴訟服務站和巡回法庭加強與同里旅游公司以及公安、城管、工商等職能部門的協作,促進同里旅游業的健康和諧發展。

  吳江法院的四個基層人民法庭分別與轄區內的派出所、司法所進行庭所共建,成立了“兩所一庭矛盾糾紛聯調中心”,充分發揮各方工作優勢,形成合力,“一站式”化解矛盾糾紛,實現“司法調解”、“人民調解”、“公安調解”三者有機結合,有效地提高了基層的矛盾化解能力。

  李某多年前到國外做生意,李某的父母以15萬元價格將其房屋賣給林某。2011年,李某從國外回來,發現房屋被賣掉,就找到林某,要求返還房屋。林某認為自己是通過買賣取得該房屋,且該房屋早已不是當時的價格,不愿返還。為此,李某一紙訴狀,將林某告到法院。

  雙方鬧得關系很緊張,李某多次帶著年邁的父母,到林某家強行居住,并表示若拿不回房屋,就與林某一家同歸于盡。糾紛如果處理不當,也許會引起嚴重的刑事案件,所以,主審法官主動與當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聯系,三家聯手多次做工作,最終林某愿意再支付李某部分款項,案件得以調解結案。

  四個基層人民法庭還設立了“基層矛盾糾紛信息預警中心”,將人民法庭對社會矛盾的化解,擴展為對社會矛盾糾紛的預警和提前介入,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汾湖法庭首創了“涉訴矛盾糾紛專報”,對每季度所辦理的案件類型、分布村居進行統計,對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群體訴訟進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對策,呈報給地方黨委政府,便于其及時對可能發生的群體糾紛采取預防措施。

  2012年,汾湖法庭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轄區內一家鞋廠拖欠貨款現象嚴重,就來到該鞋廠走訪,了解到該廠已拖欠工人兩個月的工資。法庭將情況向地方政府做了通報,有關部門對該鞋廠采取了監管措施。不久,該廠老板“跑路”,但由于政府提前采取了監管措施,使得工人工資有了保障,避免了一起群體事件的發生。

  平臺二:“五點五員”矛盾化解網絡

  吳江法院聯合有關部門建立了“五點五員”矛盾化解網絡,細化服務措施,以更好地預防、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五點五員”是指,以訴訟服務站為基點,在各鎮區和部分社區、村莊、企業,設立訴訟服務點、巡回審判(調解)點、固定接訪點、法官聯系點和法制宣傳點,并借助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司法協助員、專家咨詢員、審判監督員的力量和優勢,構建起“網格式”矛盾糾紛化解體系,將更多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在基層。

  2013年2月,幾個村干部來到汾湖法庭訴訟服務站,尋求幫助。該村委會幾年前將村里幾個魚塘承包給吳某,合同到期,吳某不愿續簽合同,又不愿將魚塘歸還。而村委將魚塘又承包給了胡某,并簽訂了合同。

  汾湖法庭庭長陸金東立即找到吳某,了解情況,得知吳某的想法是:飼養魚蝦還沒到上市期,若現在清理魚塘,肯定會虧本,想等一兩個月將魚蝦處理完再歸還。

  法官動用“五點五員”矛盾化解網絡,借助人民調解員、司法協助員、專家咨詢員的力量進行調解。最終,胡某同意村委會兩個月后交付魚塘,吳某交付兩個月的租賃費給村委會,村委會再將兩個月的租賃費交付給胡某,三方達成調解協議。

  平臺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聯動機制

  吳江法院聯合區公安局、司法局和蘇州市保險行業協會吳江分會,建立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四方聯動機制。四部門派員組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協調聯絡委員會”,協調道賠糾紛的化解工作。

  四個基層人民法庭都在當地的交巡警中隊,設立交通事故巡回調解站,及時開展訴調對接,有效化解矛盾糾紛,讓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盡快解決糾紛。

  2012年,汾湖法庭一臺資企業的車輛與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電動自行車駕駛者嚴重受傷。受傷者因家庭困難,無力承擔醫療費用,家屬多次到該臺資企業索要醫療費,而臺資企業堅持走完司法程序才賠償。

  法庭與當地交警部門共同做調解工作,并通知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經過協商,保險公司墊付一萬元醫療費用,臺資企業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受傷者得以繼續治療。

  平臺四:法律法規宣傳活動

  近年來,吳江法院陸續開展了“黨員干部進萬家”、“送法進企業”、“送法進學校”、“送法進社區”、“送法進景區”、“送法進軍營”等各種各樣的法律宣傳活動;開展“法院開放日”、“法庭開放日”、“青年法官與大學生村官結對交流”、“法官與社區民警結對交流”等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群眾參與案件調解、庭審旁聽,讓他們感知法律、增強法律知識、提高法治觀念。同時,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議和整改措施。

  汾湖法庭在辦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發現通過汾湖318國道上的多個路口沒有紅綠燈、監控錄像,經常發生交通事故,且無法查清具體過程。

  為此,汾湖法庭向吳江公安局交警部門發送了在路口安裝紅綠燈、監控錄像的司法建議。交警部門非常重視,經過現場調查,進行了整治。2012年,該司法建議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優秀司法建議。

  吳江法院還建立健全了“陽光家園”青少年維權平臺,聯系當地的熱心企業,成立蘇州首個“陽光家園”青少年觀護幫教基地。在不影響企業安全和生產秩序的情況下,適當安置被判處非監禁刑的青少年犯以及刑滿釋放青少年犯工作崗位,并不定時地回訪,盡力感化和挽救青少年犯,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重新犯罪。

  馮某17歲時因盜竊罪,被吳江法院判處緩刑,非常自卑。吳江法院少年審判庭找到“陽光家園”青少年觀護幫教基地,替馮某安排了工作。馮某非常感動,表示一定要改邪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