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訊 昨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江蘇省勞動爭議審判藍皮書》,藍皮書對近年來江蘇勞動爭議訴訟的基本情況進行了逐一分析,據了解,在全省法院近年來所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密集型企業成爭議多發領域,中小微企業成勞動爭議案件“重災區”,約占全部爭議的80%。

  與此同時,省法院昨日還發布了2012年度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連續工作10年應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條款無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應遵守競業限制義務;工會主席的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任職期滿;清算組不履行對勞動者的通知義務仍要承擔責任;在校學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受到特別保障;用人單位行使用工管理權應當合理合法;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的工作安排;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案例一:

  工作10年應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2001年6月18日,張某到某淀粉公司工作,雙方于2001至2007年每年的6月18日均簽訂一次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間,張某先后擔任過技工、操作員和磨刀工。2008年6月18日,雙方又簽訂了自2008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止的勞動合同,張某擔任工務組工作。2011年5月20日,張某向公司提出在合同期滿后,續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要求。6月14日,公司書面通知張某,雙方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合同。6月18日起,張某即不被允許進入公司。

  法院認為,張某至2011年6月17日在某淀粉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張某提出,無需合意,某淀粉公司即應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例二:

  懷孕女職工應受到特別保障

  2009年6月9日,卓某應聘于南京某保健器材營銷服務中心,從事銷售按摩椅工作。同年8月1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2009年12月10日,卓某向單位請假,原因為懷孕。同日,單位副總同意卓某休假。2009年12月22日,卓某因妊娠反應大到醫院就診,醫院診斷證明書建議卓某休息治療。2010年2月24日,營銷中心以卓某曠工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營銷中心未能舉證證明卓某請假時告知了其準假期限,此后卓某的就診證明也印證了其妊娠反應需要休假的事實,卓某因懷孕不適作相應的休息符合常理,遂判決支持了卓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

  在職期間應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2009年11月,趙某到南通某食品公司從事食品添加劑銷售工作。2011年2月23日,趙某在外購買華泰公司(含公司所有設備、器具、原材料、包材、證件、資質手續及產品商標等),著手建立自己的公司。2011年3月8日,該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2011年3月14日,趙某成立了華泰公司,該公司從事的行業經營產品與南通公司相同。趙某訴至法院,要求南通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院認為,趙某在南通公司任職期間即已著手開辦自己的華泰公司,且經營與南通公司相同的產品,并已實際以華泰公司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該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最基本的忠誠義務和職業操守,南通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