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法院公布“江蘇法院2012年度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一起,就是一位當事人在一家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后,要求跟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俗稱的“長期合同”)遭拒,而法院判決支持了他的訴求。

  許偉林(化名)是一家淀粉公司的員工。2001年6月18日到這家企業(yè)工作時,公司跟他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此后,公司在每年的6月18日,都會跟他簽一次期限為1年的勞動合同。在這家公司,許偉林先后干過技工、操作工和磨刀工。到2008年6月18日,因為他工作出色,公司讓他擔任工務組長,并“破例”和他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去年5月20日,眼看這次簽的3年期勞動合同就要到期,許偉林向公司提出了簽長期勞動合同的要求,遭到公司領導的拒絕,此后再次溝通時又遭拒。不僅如此,公司還給他發(fā)來一份書面通知,說在6月18日合同到期后,將不再跟他續(xù)簽勞動合同。當年6月18日開始,公司果真連大門都不讓他進了。

  無奈之下,許偉林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淀粉公司和自己簽訂長期勞動合同。仲裁委裁決,淀粉公司應跟他簽長期勞動合同。淀粉公司無法接受這樣的裁決結果,便把許偉林告到法院。經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許偉林已在淀粉公司連續(xù)工作了10年,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只要許偉林提出要簽長期合同,不管單位是否愿意,都應該跟他簽。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省法院相關負責人說,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諸如提前通知、縮短末期合同期限等不正當手段來規(guī)避這一義務,也不要認為這是“鐵飯碗”制度的重演。“對一個在本單位工作了10年、將青春最美好時光奉獻給單位的老職工,用人單位應該本著平等、感恩、包容的心態(tài)來對待他們,而不是無情地將他們推到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