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7日,省法院會同省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及團省委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省法院副院長李玉生向各新聞媒體介紹了《江蘇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實施意見》起草制定情況。

 

 

  今天,省法院會同省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及團省委在這里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大家介紹《江蘇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實施意見》(下簡稱《實施意見》)起草制定情況。該意見由省法院牽頭起草,并由省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團省委等十一家單位聯合會簽,已于近期下發全省施行。

  一、《實施意見》制定的歷史背景

 

  鑒于未成年犯的身心發育尚不健全,價值觀和人生觀還未成型,具有很強的可塑性,免除有輕罪犯罪記錄的未成年犯前科報告義務,不僅對于防止未成年犯被標簽化,促進他們更好重新回歸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且也是實現我國對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這一刑事方針的重要舉措。

  早在2008年,中共中央在轉發的《中央政法委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明確要求,為促進確已悔過自新的未成年犯罪人員更好融入社會,要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最高法院根據中央司法改革的意見,在2009年發布的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中將法院要配合有關部門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作為人民法院一項重要的改革項目和措施確定下來。

  為了貫徹中央關于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的改革意見,20115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第一百條增加規定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免除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的義務的內容,從而在立法上確立了我國未成年人輕罪免除報告制度20131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我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立法上最終得以確立。

  鑒于立法相關規定過于原則,為便于貫徹實施,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落到實處,有必要在立法的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制定便于操作的全省統一的實施細則,指導和規范轄區各級職能部門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因此,由省法院牽頭起草制定本《實施意見》就顯得十分迫切而又必要。

  二、《實施意見》的制定過程

  根據最高法院改革的總體部署,省法院從2010年起就開始在全省范圍內積極組織和開展未成年犯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探索和實踐。全省部分法院也立足地方實際,開展富有區域特點的有益探索和實踐,先后制定出臺了一批規范性文件,指導和規范本轄區未成年犯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雖然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對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犯的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考慮到全省法院在改革階段采取的封存方式不盡統一,對新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符合封存條件的生效案件如何處理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同時,犯罪記錄能否得到有效封存一方面從源頭上牽涉到公、檢、法、監獄等掌握未成年犯犯罪情況的相關司法機關以及合適成年人等參與訴訟的主體,另一方面實踐中也客觀存在學校、就業單位在知曉未成年人曾犯罪的情況下而在教育、就業等方面給予不公正對待等因素,為切實將立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全省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省法院2012年開始牽頭起草《實施意見》,并與省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省公、檢、司、民政、教育、人社以及承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職責的省關工委、團省委、省婦聯等十余家單位召開多次座談會征求意見,同時在全省法院系統廣泛征求意見,通過反復討論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實施意見》。

  三、《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分為一般規定、封存的主體及程序其他規定三個部分,共二十個條款。

  1、第一部分一般規定共六個條款,主要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范圍、封存的內涵、封存的對象以及申請查詢封存記錄的要求等進行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數個行為,構成一罪或者數罪的,不適用犯罪記錄封存以及對20121231日以前審結生效且符合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封存范圍案件的處理方式。

  2、第二部分封存的主體及程序共五個條款,分別對犯罪記錄封存的主體、封存的程序、封存的具體做法等進行了明確。如《實施意見》第七條對人民法院封存犯罪記錄的程序作了如下規定: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生效后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記錄依法作出封存決定,并制作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

  為了從源頭上更好地控制和降低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可能性,《實施意見》第八條規定了封存決定送達的對象、范圍。第九條主要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犯罪記錄封存的未成年罪犯卷宗檔案標明檔案封存字樣,并進行單獨存放,由專人實行保密管理,對封存做法進行了明確規定,以利于封存目的的實現。另外還明確規定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并簽訂保密協議留存。

  為最大程度維護未成年人受教育、就業等方面的權利,《實施意見》擴大了記錄封存范圍,即不僅將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于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偵查記錄、不起訴記錄以及刑罰執行記錄,相關機關亦應采取措施予以封存,《實施意見》第十一條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

  3、第三部分其他規定共九個條款,主要規定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掌握或知曉犯罪記錄封存內容的相關主體負有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二是對教育、就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就符合封存條件的未成年犯在上學、就業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對待的情況下負有的職能進行了規定;三是對承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相關職能的部門就符合封存條件的未成年犯在上學、就業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對待的情況下負有的職能進行了規定。

  另外,為促進各會簽單位條線在整體推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效果,《實施意見》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了包括司法建議、年度考核等內容。

  四、《實施意見》出臺的重要意義

  未成年罪犯犯罪記錄被封存后,非因法定事由,任何單位對封存的犯罪記錄都不得調取和啟用,這也是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本身意義所在。同時,犯罪記錄檔案被封存后,這一犯罪記錄也將不會記載在未成年犯戶籍檔案和人事檔案中,換言之,就是在其本人的戶籍檔案和人事檔案中找不到相關犯罪記錄,從而有效避免對其升學、就業造成的負面影響。

  《實施意見》的制定是我省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立法規定的重要舉措,是深入貫徹對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原則的具體體現,對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目的,有效維護未成年罪犯升學、復學、就業等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罪犯更好重新回歸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從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對未成年人這一特定對象構建的制度,需要一個寬容的社會環境,需要增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理念。各級法、檢、公、司等司法機關應加強聯動,確保該項制度的順利實施。政府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如教育、勞動、人事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開展工作,努力構建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社會一條龍工作機制,從制度上解決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復學、就業上的困難,將犯罪記錄封存的立法本義落到實處。

  讓我們攜起手來,呼吁全社會共同做好關注、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工作,給予失足少年改過自新的機會,為他們的健康成長,重新走向新生,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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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