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新出臺實施的《江蘇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實施意見》有關情況。根據新修訂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等上位法,我省《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在判決生效后,應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我省已有100多名“少年犯”以清白之身走向社會。

  我省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依法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驅逐出境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法院應將其犯罪記錄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進行查詢的除外。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生效的案件,如果少年犯在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五年以下刑罰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封存。不過,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前后實施數個行為,構成一罪或數罪的,不適用犯罪記錄封存。比如,未成年人18周歲前干過兩次盜竊,18周歲后也干過幾次盜竊,最后都以盜竊罪被判刑,他的犯罪記錄就不會封存。據介紹,對未成年人封存的“犯罪記錄”,包括自案件偵查開始至刑罰執行完畢時記載他的犯罪情況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電子檔案。

  《實施意見》規定,法院應在裁判生效后1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記錄封存。省高院有關人士表示,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依然可以查詢他的記錄。這樣,被封存記錄的未成年犯,如果再次犯罪被調查,同樣會被視為有前科的人,量刑時也會加重。

  該《實施意見》是由省綜治委、省高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以及民政、教育、人社、團省委等11個部門簽發,明確規定,凡是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應當對其保密。司法機關及掌握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向新聞媒體、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披露未成年罪犯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未成年罪犯身份的資料。

  最值得一提的是,《實施意見》明確規定,教育部門對封存記錄的未成年人,應保障其在入學、復學、升學等方面享受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未成年罪犯犯罪記錄被封存后,非因法定事由,任何單位對封存的犯罪記錄都不得調取和啟用,有效避免對其升學、就業造成的負面影響,從而有效維護未成年罪犯升學、復學、就業等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