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未成年人犯罪時不滿18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記錄將被封存,不入戶籍和人事檔案,更不會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今年4月,由江蘇省高級法院牽頭,11家單位、部門會簽的《江蘇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實施意見》下發實施,并于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

  南京小伙王軍(化名)去年中學畢業后報名參軍,但在政審環節“出局”。原因是他在上小學時曾與幾名同學翻入南汽廠區玩耍,有同學拖拉電纜等生產材料,被廠方內保抓住送往派出所。無論王軍是否參與其中,但這不光彩的行為使他成為了“同案”。王軍的軍旅夢破滅。

  而今,不要說是“偷電纜未遂”,就算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其入學、參軍、就業等都不會受到影響,他們的犯罪記錄會被封存,不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透露,在其本人的戶籍檔案和人事檔案中也找不到相關犯罪記錄,有效防止了未成年犯被“標簽”化,使“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得原則得以具體體現。

  早在2008年,中共中央在轉發的《中央政法委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明確要求,為促進確已悔過自新的未成年犯罪人員更好融入社會,要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2009年,法院系統將這一“消滅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改革項目和措施確定了下來。

  隨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定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免除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的義務”的內容。這是從立法上確立了我國“未成年人輕罪免除報告制度”。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但是,實施依法查詢的單位,要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并簽訂保密協議。從這一點上看,我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立法上最終得以確立。

  由于制度過于原則,江蘇省法院為了落實和細化制度,認為有必要制定一個“實施意見”,將工作方法統一起來。

  早在2010年開始,江蘇法院系統就已經開始在全省范圍內,針對未成年犯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和實踐,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2013年4月,由江蘇省高院牽頭起草,并由江蘇省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團省委等十一家單位聯合會簽的《江蘇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實施意見》下發全省施行。

  記者了解到,《江蘇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實施意見》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范圍、封存的內涵、封存的對象以及申請查詢封存記錄的要求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對犯罪記錄封存的主體、封存的程序、封存的具體做法等進行了明確。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生效后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記錄依法封存。

  此外,《實施意見》還規定了封存決定送達的對象、范圍。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犯罪記錄封存的未成年罪犯卷宗檔案標明“檔案封存”字樣,并進行單獨存放,由專人實行保密管理。

  最大的亮點是,《實施意見》對掌握或知曉犯罪記錄封存內容的相關主體負有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對教育、就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承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相關職能的部門就符合封存條件的未成年犯在上學、就業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對待的情況下負有的職能進行了規定。

  江蘇省團省委副書記蔣敏告訴記者,江蘇省未成年人犯罪連續5年呈下降趨勢。《實施意見》要求各級綜治委預防辦、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團委、婦聯、關工委等部門扎實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

  江蘇省高級法院副院長李玉生介紹說,《實施意見》對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目的,有效維護未成年罪犯升學、復學、就業等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罪犯更好重新回歸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