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建立健全審執協調配合機制,提高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率,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近期通過調研發現,該院2008年到2011年審結的38196件民商事案件中,調解結案的為17722件,調解率達到了46.39%。然而,一些案件在調解后因當事人沒能自動履行調解協議,又進入了申請執行程序,并且申請執行率達到了37.71%。面對審判實踐中大量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現狀,如何遵循審判規律,充分發揮調解優勢,優化審判資源,使調解案件的申請執行率降下來?江陰法院法官近日從一套房子引起的三個連環案入手,對該案折射出來的調解、判決和執行過程中的難點加以分析,對通過審執協調最終順利執結連環案的做法進行歸納、總結,著力探索審執協調機制在糾紛解決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要不回的貸款-- 銀行起訴買房人不還貸

  2008年8月1日,中國銀行江陰支行(以下簡稱江陰中行)向江陰市人民法院起訴江陰市民趙家欣,原因是一年前趙家欣向該行抵押貸款30萬元買了一套房。其后,趙家欣在還了第一期貸款利息后,就再也沒有按時還款,銀行經多次催告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趙家欣立即償還借款本息,并主張銀行對趙家欣的房屋享有抵押優先受償權。

  庭審中,趙家欣對事實不存異議。法院遂判決趙家欣償還江陰中行借款本息及律師費、訴訟費等共計30余萬元;江陰中行有權對趙家欣抵押的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判決后,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但趙家欣也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很快,經江陰中行申請,案件進入了執行程序。得知法院要查封、拍賣其名下的房屋時,被執行人趙家欣非但沒有異議,反而興高采烈地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

  原來,這幢房屋的合法產權人雖然是趙家欣,但住在里面的李英發父女卻根本沒有打算搬出來的意思。當時趙家欣抵押貸款30萬元買房時,根本沒去驗房就將錢款付給了房子的賣主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她去收房時,沒想到房子里還住著人!所以若繼續還貸款,她也許就要“錢房兩空”。因此,趙家欣寧可法院對房屋進行查封、拍賣,也不愿意繼續還銀行貸款。

  法官說法

  信息查詢合并執行“案中案”

  執行法官劉浩明接手案子后,通過法院信息系統比對當事人信息,很快發現此案另有隱情:除了這起案件外,法院還受理了關于這套房子的另外兩起案件。趙家欣起訴李英發遷出這套房子,李英發起訴賣房給趙家欣的賣主張玉珍。

  三起案件都指向這套房子,法官該如何執行?

  長久以來,“一人多案”、“雙重身份”一直是困擾執行法官的難題,這類案件涉及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往往存在被執行人外出逃債或下落不明,甚至根本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

  “將執行款給申請人打過去沒幾天,他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又過來了,再去執行時,錢款已經花掉或財產已被轉移,不僅增加了法院的執行難度,也會引起當事人對法院的誤解。”劉浩明想起以前遇到過的“雙重身份”執行案件。

  為避免出現類似情況,2011年2月,江陰法院自主研發的執行款物管理系統投入試運行,該套系統通過信息化技術手段,實現從立案、執行準備、財產調查、財產保全、財產處分、異議審查、執行期限、結案等各個環節的流程跟蹤管理。當申請人同時又具有被執行人的身份時,執行法官可酌情將涉及到的幾個案件合并執行。

  “三起案件標的均指向同一套房屋,為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我們討論決定將三起案件合并執行,集中精力破解這起'案中案'”,分管執行的院領導章見良說道。

  隨后,劉浩明實地前往該房屋勘察,見到了自稱房主的李英發父女。

  厘不清的買賣-- 房主起訴不肯搬走的父女

  李英發因患病一直沒有工作,離婚后獨自帶著女兒生活,訴爭的房屋是2004年政府分配給他和女兒的拆遷安置房。他在購置新家具時認識了家具店老板張玉珍,之后,兩人談起了戀愛。但李英發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情況,聲稱自己名下除有一套房外,還有26萬元存款。隨后,二人即以夫妻名義生活,不久,李英發才吐露了實情:自己不僅沒有26萬元的存款,還因為生病在吃低保,唯一的財產就只有這套房子。

  李英發對法官說,張玉珍當時正想給自己兒子買套房,為了買房時方便貸款,她提出將李英發的拆遷安置房過戶給她。李英發為了挽留張玉珍,同意了她的要求。為順利過戶房屋,兩人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李英發將房屋以40萬元的價錢賣給張玉珍,但這份協議的簽訂僅僅是為了配合房屋過戶,并沒有真正給付40萬元。

  房子轉到張玉珍名下半年以后,張玉珍不辭而別,李英發遍尋三年無果,只能在家空等,沒想到等來的卻是上門收房的趙家欣。

  2008年4月,趙家欣在多次催收房子無果后,一紙訴狀將李英發父女告上法庭,要求父女二人遷出自己合法買到的這套房屋。

  李英發也拿著與張玉珍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將張玉珍告上了法院,要求張玉珍支付購房款40萬元。

  法官說法

  訴訟委托代理需謹慎

  “作為案件的關鍵人物,張玉珍失蹤了近3年,沒有線索可供查詢,給審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難。”承辦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法官金國芬說。

  金國芬說,案件的轉折出現在2008年5月,李英發在超市偶遇張玉珍,便將她強行揪送到法院。我們立即對兩人進行勸說,待兩人情緒穩定后,再做雙方的調解工作。

  案件調解過程中,由于張玉珍要趕去外省工作,她聘請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代為處理此事。調解工作進行得很順利,雙方很快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張玉珍在一個月之內付清40萬元的房款,如逾期不還,其將承擔5萬元的違約金,李英發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一并執行。

  房屋買賣案件調解結案后,趙家欣訴李英發父女的房屋遷讓糾紛也很快有了結果,法院判決房屋歸趙家欣所有,李英發父女限期搬出房子。

  然而,一個月期限屆滿,張玉珍并沒有將40萬元還給李英發。

  “執行目的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在于當事人對調解過程及其結果的接受和認可。”金國芬分析道:“在這起房屋買賣案件的調解中,張玉珍的代理人無法及時與她取得聯系,調解結果很大程度上是李英發與代理人之間達成的調解,據張玉珍后來講,自己并不知情,由于信息不對稱、溝通不到位,造成調解協議履行出現問題。”

  這起調解結案的案子最終還是進入了執行程序,并作為最關鍵的一環拖住了另兩個案子的執行進度。張玉珍不出現,李英發拿不到購房款,便不肯搬離房屋,趙家欣拿不到房子,就不會歸還銀行貸款,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找到關鍵人物-- 經調解三案合并執行

  原來,這套房屋過戶后,張玉珍以房屋作抵押給兒子貸款買房,并很快還清了貸款,拿回了房產證。而當時,由于李英發的女兒身體狀況差,前妻經常上門照顧。她跟李英發還沒有領結婚證,名不正言不順的張玉珍在前妻上門的時候總要出門回避,再加上李英發之前的欺騙行為,讓張玉珍萌生了去意。

  “房子是李英發自愿過戶給我的,正好用來折抵我的'青春損失費'。”這么一想,張玉珍便找房屋中介賣房,為了盡快出手,報價比市場價便宜5萬元。

  很快,買主趙家欣出現了。張玉珍隱瞞了房屋內還有人居住的實際情況,抱有撿漏心理的趙家欣也沒有實地看房,就與張玉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了相應的購房款,辦理了過戶手續。

  隨后,張玉珍又輾轉各地打工,在委托代理人后,張玉珍再次離開江陰,對后來發生的情況一無所知。

  2011年10月,執行法官劉浩明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終于找到身在連云港的張玉珍。張玉珍出現后,劉浩明立即通知李英發、趙家欣、銀行的代理律師到法院,四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溝通,三起案件的審理法官也幫助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與執行法官一起擬訂最佳執行方案。

  經過一個下午的激烈商討,尤其是對張玉珍經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說服教育,四方最終達成一個新的和解方案:房屋產權歸李英發,銀行貸款本息及房屋過戶等費用共計40萬元,由趙家欣承擔3萬元,李英發承擔4萬元,張玉珍承擔33萬元。

  三天后,三方都將承諾的款項交到了執行法官手里,而由這套房子引發的歷時4年的三起連環案也終于得以執行。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聯動協調找到“突破口”

  “法院的執行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作,僅靠法院的一己之力遠遠不夠,需要其他有關部門配合和協助。這三起案件正是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找到了關鍵人物張玉珍,才取得了突破和最終結案。”劉浩明說道。

  近年來,江陰法院注重構建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與公安、金融、國土、建設、工商等部門的協作,多方位對規避執行行為進行有效制裁。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加強“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的運用,實現執行案件信息與其他部門信用信息的共享,從而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在市場交易、行政許可、行業準入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制,通過信用懲戒手段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同時,江陰法院還注重優化基層協助執行網絡,在市委政法委的協調下,將基層組織協調法院執行的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范圍,提高基層執行網絡運作效能。在全省首創“司法拘留預告”制度,充分發揮司法拘留強制措施的威懾作用。

  “有些涉企案件,一些被執行企業有發展前景但因受宏觀經濟影響,現實履行能力較差,如簡單采取強制執行,往往是兩敗俱傷,申請人權利不可能全部實現,被執行人也會陷入關門走人的絕境,通過采取'放水養魚'的方法,推行執行和解、靈活采取執行措施,已達到各方共贏、案結事了的目的。”劉浩明介紹。

  江陰法院注重創新執行方法,在執行和解過程中,特別是對于重大敏感執行案件,準確把握尺度,摸清當事人真實心態,以促進案件和諧執結為目標,努力追求執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如何下活審執協調“一盤棋”

  ■司法觀察

  “立、審、執應該是相互協作下有機統一的管理,法官應當樹立立、審、執'一盤棋'的思想,不應片面追求調解案件結案率,還應當考慮調解協議履行等因素。”江陰法院分管民商事審判的副院長夏明豐說道。

  建立健全審執協調配合機制,不僅可以有效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義務,而且能夠有效避免債務人敗訴后轉移財產現象發生,緩解執行壓力。江陰法院通過強調審執協調配合,解決審執工作中出現的矛盾,減少審執難案和執行不能案件,力求通過提高當庭執行和自動履行率,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他們從審理和執行兩個環節入手,總結出了切實可行的幾點做法。

  在審理環節,一是以調促執,強化當庭兌現。在案件審理、調解過程中把執行兌現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把自動履行作為最優目標來考慮,盡力促成當事人當庭支付,及時履行。二是加大財產保全力度。法官主動告知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接到申請后,首先要嚴格審查,并依法及時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保全措施,防止當事人隱匿或者轉移財產,為順利執行創造條件。三是引入調解擔保機制奠定兌現基礎,對不能即時履行的,引入債務履行擔保機制,保證調解書生效后的實際履行。

  在執行環節,一是加強執行威懾機制建設,反哺立審工作。對有能力履行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通過申報財產、懸賞執行、限制出境和高消費、司法拘留、罰款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對當事人形成強大的法律威懾。二是加強執行和解工作,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執行法官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困難,因案制宜,把握好辦案的節奏和火候,因勢利導,促使雙方簽訂切實可行的執行和解協議,讓勝訴者的權益得以最大限度的實現。三是創新執行工作舉措。以該院2011年推出的“執行110”制度為例,24小時開通熱線,接報被執行人具體下落、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后,不論是否上下班都及時組織出警,絕不貽誤最佳執行時機。

  同時,建立審理和執行溝通協調制度。一是建立執行機構與審判部門分管院領導協調機制,不定期地召開審判部門、執行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加強審判與執行部門的信息溝通,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重大問題由院長主持協調。二是審理法官在案件審理的同時,將涉案背景、調處過程等情況,制作成工作記錄保存,便于執行部門查詢案情。對當事人在法院涉及多起訴訟案件,及時與其他部門協調、交流,判前研判。在調解書制作時,避免出現執行標的難以確定或主文有歧義等無法操作的情況,便于執行。三是執行法官在充分了解執行案件背景基礎上擬訂最佳執行方案,注意執行信息反饋,對進入執行的調解書內容不夠明確、具體的,及時與承辦法官溝通、反饋,優化執行方案,保障執行工作有序推進并實現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