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和也。這是《說文》的解釋。訴訟是矛盾對抗的法律形態,司法調解則是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法院深諳此意。為及時平息矛盾、化解糾紛、創造和諧,該院實行了審判管理上的“三個轉變”,健全了調解工作的“三項機制”,創新了 “四個轉化” 的調解方法,案件調解撤訴率達72.22%,同比上升21.26%,這背后又有著怎樣的努力?

 

設計:審判管理的“三個轉變”

 

審判管理對法官的辦案起著引導作用,廣陵法院通過對調解工作的考核,對調解工作進行規劃引導,著力在審判管理上實現了“三個轉變”。

 

——變平面化管理為立體化管理。廣陵法院以開展“調解能手大競賽”活動為載體,推開“四項活動”:在法院專網設立競賽榜,由各庭室推薦參賽選手,動態跟蹤選手調解結案情況;召開經驗交流會,由參賽選手總結交流調解經驗,互幫互學提高調解能力;調撤案件評查回訪,查調解案件質量,看當事人對法院審判工作、服務態度、工作作風的評價,促進調解工作規范;開展調查研究,剖析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總結司法調解實踐經驗,推廣調解工作的新成果。通過“四項活動”,改變過去調解只看指標、僅有結果的狀況,使調解競賽動態化、調解管理規范化、調解經驗理論化,調解成果效益化,有效發揮立體化審判管理的效益。

 

——變段落式調解為全流程調解。法律規定調解主要適用于庭審階段,特別關注對婚姻家庭類案件的調解,而這種“段落式”的規定把調解置于雙方激辯的庭審階段,并不利于調解的成功。為此,該院推行案件全流程調解,把調解環節前移,大力推進訴前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審判人員一接手案件就電話了解當事人分歧焦點、掌握訴訟心理期望,做初步協調工作;庭審中強化調解,在吃透案情基礎上分清責任,促使當事人接受調解;判決前進一步釋明法律,敦促當事人調解;對一些確無調解可能的,判后繼續做協調和法律釋明工作,有效消除了當事人上訪、鬧訪、纏訪的可能。如新城法庭充分運用訴前調解機制,成功調處了一起涉刑民事賠償糾紛,該案系一起大家庭內部矛盾引發的民轉刑案件,雖然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承辦法官在訴前調解階段分別與雙方當事人深入溝通,從情、理、法的角度竭力化解雙方矛盾,消除隔閡。在法官多次努力下,被告不僅賠償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還誠懇向受害人賠禮認錯,受害人亦原諒被告的行為,承諾放棄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變單項型選手為全能型選手。抓法官調解能力的培養和提高是保證調解成功的基礎。該院針對民商法官大都是院校出身,法律理論功底深,證據意識強,適用法律準等特點,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能力訓練,變單項型選手為全能型選手。通過落實“四會”工作要求,讓他們會做思想工作,會做群眾工作,會做宣傳工作、會做協調工作;通過一批老審判員的言傳身教,帶動年輕法官調解能力迅速提高;通過培植調解典型,強化典型示范作用,調動法官調解積極性,今年該院一民事調解案件被評為全國優秀調解案件。

 

鋪軌:拓寬調解渠道的“三項機制”

 

訴訟調解的優勢在于其有強有力法律強制力作為后盾,為此,該院健全了調解工作“三項機制”,有效拓展訴訟調解渠道,最大限度的發揮出訴訟調解功能。

 

——建立社會聯動調解機制。該院先后與工商局、物價局、婦聯、蘇北醫院等單位出臺十一個訴調對接文件,設立十一個訴調對接工作站,參與培訓調解人員300余人次;定期召開訴調對接單位座談會,共同研討訴調對接當中存在的問題,促進訴訟調解聯動機制運轉順暢;建立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調解互動,協同做好當事人息訴工作;選派審判業務骨干擔任轄區街道(鄉鎮)的調解指導員,在曲江、八里等街辦(鄉鎮)和交巡警支隊設立巡回審判點和民調點,幫助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組織開展審委會委員聯系企業活動,把調處糾紛、指導民調工作納入活動內容,形成與企業聯動的矛盾調處化解機制,今年以來,該院已向轄區50家重點企業發放聯系卡和服務函,編發《法律手冊》1500多份,幫助企業直接化解矛盾糾紛12起。

 

——建立全員參與調解機制。對群體性糾紛、涉及民生的重點案件,主動匯報并邀請院領導參與調解,從而在院內形成承辦法官、庭長、分管院長、一把手院長共同參與、上下聯動的調解機制。如揚州市開發區圓圓童鞋廠系列勞動爭議案件,院領導、庭長、承辦法官多次前往涉訴企業,會同市法律援助中心、施橋鎮調解委員會、司法所共同協商,最終促使涉訴企業與79名職工達成調解協議,43萬經濟補償金一次性發放到位。今年以來,該院院領導參與調解結案率達30%以上。對上級領導關注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主動邀請人大領導、政府分管領導參與協調,化解矛盾;對疑難復雜案件、判決確有難度的案件,則邀請人民陪審員、對當事人有重大影響力的人員參與協調,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建立調后釋疑回訪機制。為了確保案件調解質量,真正實現“案結事了”,該院在調解結案后,堅持把法律釋明延伸至調解結束后。對調解結案但未履行完畢的案件,審判人員主動電話督促、上門督促、協同有關部門共同督促,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堅持對案件特殊情況的分析研究,開展重大群體案件調后回訪工作,變當事人上訪為法官下訪。

 

提速:創新調解方法的“四個轉化”

 

調解工作是一門審判藝術,法官不只是考慮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問題,更要從大局入手,考慮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為此,該院不斷創新調解方法,有效提高了調解成功率。

 

——把“死理論”轉化為“活方法”。充分利用民商法官理論功底深厚、法律適用準確的特點,在吃透案情基礎上,讓法官充分履行法律釋明,使法律理論成為向當事人提示訴訟風險、展示同類判例的“活方法”,督促當事人正確面對訴訟風險,主動接受調解。如近日李典法庭成功調解的一起轄區內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案件。原告江蘇金達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揚州美華進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93日達成協議,約定雙方共同合作開發位于廣陵區頭橋鎮的濱江錦園商品房項目,由于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市場形勢的雙重影響,雙方于20122月為資金投入發生矛盾并訴至我院。李典法庭受理此案后,并未就案辦案,而是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分析雙方繼續合作的可能性,并對雙方解約的風險進行預評估。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案件進展情況,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解除雙方的合作協議,由原告返還被告先期投入款1014.5萬元,有力的促進了地方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把“冷處理”轉化為“熱服務”。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具有爭議標的小、矛盾大、對抗性強的特點。在審理過程中首先對當事人進行“冷處理”,不組織雙方正面接觸,而是個別上門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交心,聽苦情、摸實情、敘友情,在增進雙方理解基礎上進行法律宣傳和法律釋明,幫助企業制定聘用人員的法律方案,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通過為企業熱心服務,說服其接受調解化解矛盾。

 

——把“陣地戰”轉化為“游擊戰”。針對群體性的勞動爭議案件訴訟人數多的特點,在審理時注重抓住主要矛盾,把工作重點放在訴訟代表人和訴訟核心人員身上,變做多數人工作為做少數人工作,一方面了解他們的心理預期,擬定初步調解方案;另一方面法律釋明到位,嚴肅法律教育,打破他們法外獲利的僥幸心理,引導他們協調解決糾紛。

 

——把“說情人”轉化為“解鈴人”。充分利用中國社會所具有的“人情社會”特色,將一些當事人信任并委托向法官“打招呼”的說情人員作為做調解工作的切入點和突破口,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基礎上,讓他們理解法律,并主動邀請他們參與到調解工作中來,做委托者的思想工作,增進當事人對法院的信任,從而為案件成功調結打好鋪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