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和社會各界公布《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并在全市法院開展該項試點工作。

  南通中院綜合考慮轄區內9家基層法院在行政審批司法環境、行政案件數量、行政審判隊伍建設、審判資源布局、地理位置和交通條件等方面的情況,先行確定海門市法院、如東縣法院和港閘區法院作為集中管轄法院。

  發布會介紹,集中管轄法院將至少設置兩個合議庭,并將辦案能力強、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充實到行政審判庭。案件審理一般采取巡回審判方式,開庭審理、調查取證盡可能到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進行,以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集中管轄法院可以在本院或屬地法院宣判,也可以委托屬地法院代為宣判或代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據了解,早在1989年,南通中院就作為江蘇省首家中級法院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行政案件。1991年行政訴訟法正式頒布實施后,南通中院專門成立行政審判庭,辦理各類行政案件。2012年,南通市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到98.1%,其中一把手出庭應訴率達到28.3%。鑒于該市良好的行政審判運行環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要求,今年6月中旬,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將南通中院作為全省首家法院開展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