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常回家看看,哪怕幫媽媽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給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這首傳唱十余年的老歌,唱出了眾多兒女和父母的共鳴,如今“常回家看看”被寫入法律條文,子女今后不常回家看望或者問候父母將構成違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從7月1日起,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對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中常有爭議。有人認為,把“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具有現實意義,因為法條中只有簡單的一句話,但是如何去界定違法、子女應該多長時間回家一次、一次待多長時間、違反了如何處罰等問題都不明確,所以這一條就失去了執行的可能性。也有人認為,“常回家看看”只是一種提倡,并非強制性條款,但是制定“常回家看看”比不制定好,對年輕人也是一種提醒,即使是在外奮斗打拼,還是要經常問候一下老人。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贍養問題,實實在在擺在了我們面前。這個難題如何破解,這一修訂后的新法如何貫徹執行,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今天的判決開了全國先河。

  77歲老太儲某到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女兒女婿履行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贍養義務。今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全國20余家新聞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要求女兒“常回家看看”的訴訟請求。

  2013年4月3日,儲某到北塘區法院起訴稱,早在2009年3月,原告與老伴及兩個子女簽訂了一份協議,稱老夫妻將老房子賣掉,賣老房子的錢給女兒,今后的住居由女兒安排,直至養老送終。2009年8月,原告的老伴去世。2012年8月,原告與女兒一家不和,搬離了女兒家。原告提出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由女兒女婿解決房租并定期看望。但從去年9月至今,女兒一直未去看望過。原告特提出三條訴請:1.為避免同住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其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由被告女兒女婿每月支付其住房補貼費600元。2.要求女兒女婿支付其以往的醫療費自費部分2萬余元。3.要求女兒應定期及在傳統節假日至其住所予以看望、問候。

  其女辯稱,自己負有贍養義務,但母親無要求居住使用何處房屋的權利。母親此前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費用,屬擴大損失的行為;如母親自行解決居住問題,愿意每月補貼約300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一、原告的女兒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標準給付原告房租費,2012年9月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前述費用,兩被告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原告的女兒馬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此前的部分醫療費8000元。三、原告的女兒馬某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兩個月至少需至原告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元旦、端午、重陽、中秋、國慶節,應當至少安排兩個節日期間內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節的春節期間,應當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連線法官■

  多久看望一次老人才算“常回家看看”

  本報記者  張寬明  本報通訊員  茍連靜

  無錫市北塘區法院保護老年人權益合議庭審判長高鑫告訴記者,原、被告之間的糾紛,法官曾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但并沒有進展。在調解的過程中,原告多次表示自己年老體弱,要求女兒定期看望。

  法院能否支持她的這個訴請?此前,“常回家看看”如果作為打官司的訴請于法無據,但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將其寫入了法律。這意味著,7月1日起,“常回家看看”可以作為單獨的訴訟請求了。高鑫告訴原告,可以要求女兒來看望,但這需要在7月1日新法施行后。于是,這個贍養案成為了新法施行后的“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高鑫向記者詳細闡明了支持原告要求女兒予以看望的五點理由。

  一、老年人能度過幸福的晚年,除了物質保障外,更重要的來自于精神撫慰,而子女對父母的精神撫慰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強烈的有效性。

  二、該要求子女予以看望、關心照顧的訴請,不光符合我國傳統美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三、精神贍養、對父母的關心照顧、定期看望,不同于父母因病需要護理照料的情形,即使在老人正常安康情形下,子女們也應給予父母精神慰藉。一句問候、一封書信、一個電話,對父母而言勝似良藥、價超萬金。

  四、一定程度上,父母對子女在物質方面的要求往往很低,但他們期盼著子女兒孫繞膝,訴說家常、分享快樂。在看望過程中父母也會了解子女們的現狀,與子女們分享快樂、分擔憂愁,也從另一個角度再次體現父母對子女們的無私博愛之情。故柔性的道德要求與剛性的法律規定兩者目的均指向家庭成員的和睦、父母子女的天倫之樂。每個人都是參與者與需求者,老人的今天就是子女們的明天,這個道理婦孺皆知。

  五、考慮到原告儲某現實際居住地與其女兒馬某的實際居住地距離約40公里左右,除儲某住院或其他不能自理需馬某履行陪護義務外,在一般正常情形下,馬某應每兩個月至少至母親處予以看望關心一次。傳統和重大節假日,如春節、端午節、重陽節、中秋節、國慶節、元旦,應至少有三次予以看望。春節期間,即除夕夜至元宵節期間,必須至少看望一次。朱某作為馬某的配偶,對馬某的前述義務,負有協助義務。

  高鑫說,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義務,權利人可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將根據情節予以罰款直至拘留。

  ■院長訪談■

  精神贍養不只限于“常回家看看”

  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院長  袁  挺

  精神贍養是老年人權益保障的一個重要維度。在瑞典、芬蘭等北歐福利國家的法律中都有關于子女對父母精神贍養的具體要求,以保證老人們晚年的幸福。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規定了子女與父母的居住距離,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應當與父母接觸的時間和次數,子女與父母談話的忌語都受到限制,從而最大限度地從立法上保證贍養行為的質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湯”距離的規定。

  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而逐步變得強烈。在我國,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對子女經濟供養方面的要求越來越少,但越來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層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決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時子女守在身邊、逢年過節有人陪伴。人老了會對子女有一種依賴,也會變得敏感、脆弱,受到子女冷落,內心的痛苦是免不了的。由于缺少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不少老年人常常在孤獨、寂寞中憂郁成疾。因此,老年人精神贍養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這一次修法,精神贍養的重視程度和可操作性在新法中得到了強化,并且作為修法的一個重要思路之一,滲透到了許多條款之中。新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條中又著重指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通過解讀我國相關的法律,我們認為,精神贍養包括三個方面,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換言之,精神贍養必須同時滿足老年人的自尊需求、期待需求和親情需求。因此,精神贍養并不只是簡單的“常回家看看”,不但包括對老人進行積極的親情慰藉(即情感的精神贍養),還應當包括不對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如在言語、行為上不傷害老人、不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老人再婚、找伴侶、交朋友,參加文藝體育活動,以及對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進行限制。

  目前,對于精神贍養是否可訴還存在爭議。有人認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并沒有對不履行精神贍養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而且強制履行精神贍養的判決會在執行中遇到困難。精神贍養可以通過社會輿論、贍養人所在居委會、單位的批評、教育加以解決。還有人認為,對于經濟上不需要幫助,但精神上需要慰藉的贍養,由于其內容的主觀性,應以道德進行調整。

  法律的確對不履行精神贍養的法律責任規定得不具體。而且,對精神贍養的判決和執行,確實比物質贍養的判決和執行要復雜得多,麻煩得多。但我們作為司法機關并不能因此而否認精神贍養的可訴性,在老年人權益保護領域缺位。

  精神贍養的范圍很廣,一切事關老年人的精神愉悅與否的贍養內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贍養問題。因而,我們不能認為精神贍養都不可訴。根據我們的分析,至少下列幾個方面的精神贍養,完全具有可訴性:1.物化的精神贍養;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條件者,老人要求與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媽”贍養,當子女有條件時,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礙;6.子女對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權;等等。

  當然,精神贍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溝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種手段,贍養人與被贍養人雙方應當互諒互讓,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判決只是無奈之舉,雙方之間達成諒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關系,讓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我們法官所希望看到的。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