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正發生重大變化,社會生活多元化、社會矛盾多樣化現象,越來越明顯,矛盾復雜多樣,且化解難度大,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如何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成為各級社會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本文就如何加強社會管理創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進行一些思考。

 

一、當前面臨的主要社會矛盾

 

1、因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社會矛盾。此類矛盾占比最大。農村更為突出,不僅量大,調處難度也大。少數人因受不良價值觀影響,家庭責任意識逐漸淡薄,婚后受各種誘惑,或一方外出打工創業,隨長期兩地分居,感情逐漸淡化,婚姻便會產生裂痕,若離婚又易產生過激情緒,發生搶人、損壞財產、傷害等暴力事件,也難調解。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與兄弟姐妹間對父母贍養等家庭糾紛也呈上升趨勢。

 

2、因勞動爭議、社會保障和企業改制引發的社會矛盾。盡管我國在法律和政策上更重視對勞動者權益保護,但勞動爭議糾紛仍居高不下。用人單位不依法用工,勞動者不依法簽定勞動合同,致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進而引發爭議。企業改制、破產中,對原職工未妥善安置,拖欠工資、養老金、勞動保險、醫療保險費用等,甚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從而引發群體上訪、鬧事、聚眾圍堵政府機關、堵塞交通等過激行為,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3、因征地拆遷安置等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城市功能的擴張,招商引資力度和道路交通建設力度的加大,建設用地規模逐年增大,征用、買賣土地現象日益頻繁,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問題日趨突出。若拆遷戶失地、失業、失家后,得不到合理足額補償和妥善安置,極易引發不穩定因素,甚至出現暴力對抗等惡性事件。

 

4、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引發的社會矛盾。此類糾紛仍占相當比例,因生活瑣事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居多,且矛盾易激化,若基層組織和相關部門相互推諉,處置不當,打擊不力,甚至使加害人逃脫懲罰,會導致矛盾升級。此外,隨著道路交通的發展,交通工具大量使用,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也呈上升趨勢。

 

5、因涉法涉訴上訪引發的社會矛盾。因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當事人不通過或不愿通過正常法律程序解決紛爭,或通過正常法律程序不能滿足其愿望時,直接通過信訪、上訪施加壓力以求達到目的,有的直接進京赴省。如果加之基層組織個別人員在調處這類矛盾時,化解工作不夠細實、到位,方法欠妥,使群眾誤解和不信任各級組織和司法機關,信訪不信法愈演愈烈。而為息訪隨意滿足無理上訪要求,客觀上助長上訪,使涉法涉訴上訪逐年上升。    

 

二、社會矛盾暴露出的深層原因

 

這么多的社會矛盾,固然有一部分屬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但深層次卻暴露出了基層社會管理中的問題。

 

1、社會矛盾的出現屬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一是傳統觀念與法治進程中的必然現象。我國封建統治長達兩千多年,傳統人治觀念根深蒂固,公民法治意識淡漠,權大于法、以言代法、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累禁不止。當前又處在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關鍵時期,誠實信用、嚴守契約的市場經濟規則尚未健全,信用問題較多,社會道德觀念在一定程度上有滑坡現象。二是利益格局調整后制度政策不相適應的必然現象。盡管我國法律體系逐步形成并日臻完善,但依然存在相關法律法規滯后和法律漏洞的現象,因改革的制度、政策、措施不配套、不完善、不相適應,造成解決一些矛盾找不到法律依據,當事人權益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或使利益受損,或致預期利益難以實現。由于社會保障體系也不完善,造成這一群體心理浮躁、失衡,甚至產生對立情緒,引發矛盾糾紛。三是基層法院職能擴大后的必然現象。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法治意識有所蒙動,對法治的期待值逐漸提高。過去有矛盾、有糾紛找單位、找政府,以行政手段解決糾紛的現象逐年減少,依賴法律手段解決糾紛成為常態。許多可以通過單位、基層組織解決的問題都以案件形式涌向法院。這不僅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壓力,最主要的是當事人的高期望值與法院依法結案卻難事了形成矛盾,引起信訪、上訪。

 

2、社會矛盾復雜難解,暴露出基層社會管理中深層次問題。一是基層組織職能弱化。黨的優良傳統之一就是善于做群眾工作,化解社會矛盾一直是基層組織的基本職能。當前的現狀是基層組織一門心思忙經濟,普遍弱化這一職能,機制不健全、人員不專業、信息不暢通,對社會矛盾缺乏敏銳性,小矛盾不重視,演變成大矛盾,大矛盾又難化解,甚至動員訴訟,認為現在是法治社會,有糾紛到法院。有的在履行職責時不嚴格依法,讓群眾不滿,造成群眾與政府部門之間的矛盾。二是基層法院化解矛盾與司法保障能力不相適應。新形勢對法院化解社會矛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然而相關的司法保障機制卻未同步跟上。司法保障措施不相適應,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人員編制不足,工作負荷重。基層基礎建設要求高、投入大、運行難。法院自身司法能力有待提升,少數案件由于主客觀原因裁判有失公正,執行力度不夠。審案中適用法律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難度均增大。訴訟成本與信訪成本壓力加大,訴訟成本和息訪成本高,上訪成本極低。

 

三、創新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的新思路

 

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和大量涌入法院的案件,如何盡最大可能化解矛盾,力爭案結事了人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必須從加大基層社會管理這一根本點上做文章,筆者認為可以從社會層面和法院司法層面兩個方面,去思考對策。

 

(一)、從社會層面創新社會管理的思路

 

1、建章立制。進一步加強機構和制度建設,針對社會矛盾的新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配套法規。讓社會矛盾的化解有法可依,更好的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減少矛盾糾紛、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最根本、最有效的辦法。加快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機構和制度建設步伐,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有效支持和規范,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2、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建立聯動解決糾紛機制。從世界范圍來看,"訴訟不是萬能的"已成共識。許多國家都推行訴訟替代解決機制,以不斷拓寬糾紛解決機制,緩解法院司法壓力,讓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當前應當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管齊下,首選非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與指導,探索社會法庭解決糾紛新途徑。加強全社會各職能部門的聯動。全社會各部門要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聯動,共同化解社會矛盾。建立重大事項通報和片區法官聯系制度,確保轄區群眾性、突發性糾紛早發現、早了解、早處理,切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消解于萌芽。同時將化解社會矛盾納入各級政府和組織的職能,并加以考核,最大限度地將社會矛盾解決在基層。

 

3、強化社會聯動疏導,有效化解信訪難題。社會各界都要極其重視、認真對待群眾上訪,不能久拖不決。黨委、政府、職能部門、鎮村和司法機關要聯動配合,本著徹底解決問題的原則,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加強對上訪人員心理疏導,耐心解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對有影響的重點案件逐案排查,對不穩定因素和重點案件進行登記、分析,逐案施策。特別要重視解決上訪老戶、纏訪戶及群體性上訪案件。同時要依法打擊無理纏訪,特別是打擊那些以上訪為手段謀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4、提高公民文化、法律素養。加強公民的道德教育,向人民群眾宣傳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質,讓大家懂得互助互愛,構建和諧的人際關系。加強公民的法律宣傳教育,使其知法,更讓其守法。通過公民法律、道德水準的提高,來提升全社會的整體法治水平,增強全社會對司法的公信力。

 

(一)、從司法層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思路

 

1、拓展能動司法平臺,完善"訴調對接"機制。建立健全良性互動、溝通協調機制,全力化解社會矛盾。力求訴前溝通、訴中協調、判前通報、判后釋明。法院通過包片掛鉤、法官駐鎮村辦案等形式,主動將訴訟調解融入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之中,從訴前、訴中、訴后三個階段對人民調解組織與法院的聯動、協調、對接等做出具體規定,有效地發揮人民調解的積極性,增強化解糾紛的合力。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調解室,先行調解糾紛,將可調案件終結于立案階段。充分整合社會資源,強化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訴調對接,充分發揮司法調解工作站和人民調解工作室作用,推行全員調解、全過程調解、全方位調解方式,提高調解成功率,構建和諧司法環境。建立法官導訴制度,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導訴臺,由法官為訴訟當事人或來訪群眾進行訴訟指導、法律釋疑及案件辦理情況查詢引導。并設立導訴電話,方便群眾咨詢、查詢。

 

2、創新方法強化訴訟調解,堅持人性化司法。調解是高水平審判,是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法,盡量少判多調。始終把調解工作放在優先地位,把調解工作作為結案的前置條件,盡可能調解結案,盡可能做到案結事了人和。堅持文明司法。積極行使釋明權,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防止當事人因法律知識匱乏而受到不應有的利益損失。堅持能動司法,不斷加大巡回審判力度。便民、為民、利民,讓群眾在家門口就能解決糾紛,既提高效率,減輕訴累,又加強了法官與群眾的聯系。通過巡回辦案、法制講座、案例報道等各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以案釋法。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增強辦案的社會效果。

 

    3、提升司法能力,公正高效司法。首先加強法官隊伍建設,著力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加強教育培訓,多管齊下,提高隊伍素質,當前更要重視提高化解矛盾和溝通協調能力。同時要充分調動干警積極性,加大青年法官的培養力度,提供更大的發展平臺,促進法院司法能力的良性、可持續發展。其次著力抓好辦案質量。案件質量是法院的生命,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關鍵。只有提高案件質量,才能提升法院司法水平,樹立公信力。再次提高司法效率,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提高當庭宣判率,讓當事人的權利及時兌現。同時重視維護司法權威,維持生效法律文書既判力,無明顯錯誤案件不輕易進入再審程序,更不能隨意改判,若判決無穩定性,會加大當事人間的對立情緒。

 

 4、強化審判管理,規范審執流程。規范立案、開庭排期、審理、判決、執行等環節,建立完善審判流程管理體系。明確立案、送達、訴前保全、訴前保全、審限延長報批、執行、信訪登記督辦工作流程。建立審判信息即時錄入、審限跟蹤通報制度、審判質量效率指標體系和考評機制。細化案件質量評查標準,完善評查體系。構建流程管理與重點監督相結合、事中評查與事后評查相銜接、質量評查與法官業績相掛鉤的案件質量評查體系。

 

5、探索執行新機制,努力破解執行難。創新執行工作機制,優化執行權配置,加大執行力度,探索解決執行難的有效途徑,提高執行標的到位率,努力終局化解矛盾。完善執行聯動、威懾機制,與金融、工商、房地產、交通、公安出入境管理等部門聯動,對被執行人的資產、消費、信譽、出入境等方面進行威懾和制約。健全執行公開、財產報告、執行異議和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等制度。強化執行措施,實行院、局、組三級督辦制度。改革執行方式,講究執行藝術,提高執行水平。通過執行會戰,嚴懲拒執行為,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外部環境,尋求社會支持。完善執行救助基金制度,對特困弱勢的申請執行人,在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或案件無法執行時,給予其適當救助,以緩解部分執行難問題。同時完善救助機制,對救助類型、標準、范圍、救助基金的發放對象、發放程序嚴格界定與細化。

 

6、加大教育挽救力度,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重視對未成年人犯的幫教工作,庭前耐心交談了解,庭中寬松和諧審判,庭后積極回訪幫教,特別是庭后要重視對青少年非監禁刑人犯的回訪,與其所在的學校、單位保持密切聯系,及時了解其學習、工作情況,接受改造情況,及時糾正不良行為,幫助其重獲新生,回歸社會,防止再次犯罪。重視社區矯正工作,加強同有關部門、社區的密切配合,以矯正為目的,將判處非監禁刑的罪犯置于社區內,對其進行管理、教育、改造,提高教育改造質量,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對被判處緩刑、非監禁刑的罪犯進行定期回訪,掌握動向和思想改造情況,防止放任自流和脫離管控。

 

7、拓展法庭創新思路,一線化解社會矛盾。著重兩個提高:一是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基層法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庭是法院與群眾聯系的橋梁,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一線基地,是化解社會矛盾的前沿陣地,角色具有特殊性,不僅化解個體紛爭,更要調節基層社會關系和利益平衡,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二是提高能力,當前要著重提升化解社會矛盾和溝通協調能力。法官要不斷拓展思路,適應矛盾、應對矛盾、解決矛盾,將大糾紛化小、小糾紛化了。不僅要在基礎司法能力上下功夫,更要在參與基層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能力上求突破,不斷更新知識、豐富經驗。在兩個提高的基礎上,完善基層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機制,形成系統化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

 

8、堅持黨對基層司法的領導。正確認識法院獨立審判與堅持黨的領導關系,自覺地將司法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將審判、執行工作融入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定期向黨委匯報工作,重大問題、重要事項及時請示,爭取黨委對法院工作的重視和支持。按照憲法確立的人民法院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職權,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