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簡易程序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契合了國際、國內司法的發展趨勢,其規定是科學的、合理的,我國審判程序的繁簡分流機制已基本形成,我國刑事訴訟完全可以在此基礎上集中司法資源審理那些有事實爭議的重大案件,從而構建符合訴訟規律的精致化審判程序[1]。然而,現行刑事簡易程序的設計實際上是將審判實踐中一些駕馭庭審的經驗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使這些審判實踐經驗的運用具有法律依據,也能得以繼續創新和發展,更富有生命力。但是,法律對審判實踐經驗概括和總結的規定,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還有不盡完善的地方,有待于在將來審判實踐中進一步創新完善的必要。目前,運用現行刑事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創新和發展。

 

(一)加強與檢察機關協調配合,推行庭前證據展示制度。

 

庭前證據展示是人民法院審查案件是否屬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基礎,也是審查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必要條件。由于庭前證據展示制度沒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推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檢察機關的積極性。目前檢察機關普遍沒有、也不愿開展此項工作,原因在于檢察人員覺得簡易程序出庭制度的設立,庭前證據展示是將庭審上所花的時間,又轉移到庭前來,造成重復勞動,甚至比不適用簡易程序要耗費更多的時間,造成更大的周折。此外,一些在證據資格或證明力上有缺陷的材料,庭前如出示給被告人及辯護人,容易被被告人及辯護人抓住其中的漏洞或把柄,影響被告人自愿認罪;而一些對指控有利的關鍵性證據,如果在庭審中出示,會提高指控的"命中率"。這些行為表現,仍然是在懲罰犯罪觀念指導下忽視人權保障的做法,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立法本意背道而馳。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推行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意義不僅在于適應現行刑事簡易程序規定的實施,也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必不可少的環節,更是推進司法公開、民主的要求。因此,只有加強與檢察機關協調配合,推行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現行刑事簡易程序制度才能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有效實施,并不斷得到創新和發展。

 

(二)加強與律師協會、法律援助機構協調配合,推行接受簡易程序律師辯護制度改革。

 

被告人的辯護權既可以通過自行辯護實現,也可以通過辯護人的幫助實現。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作為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早已得到確立。在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時,由于被告人舉證、質證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庭審時間又較普通程序有所縮短,加上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尚未得到推行,被告人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就要承擔有罪的法律后果,故被告人在沒有辯護人參與辯護的情況下,通過自行辯護來行使辯護權,就很難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效的律師辯護能夠較為充分地保障被告人權利,使刑事簡易程序有效運行,既符合相關國際準則的要求,也符合刑事簡易程序制度在審判實踐中得到創新和發展的規律。但是,我國的律師實行有償服務,不管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還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律師對案件收費標準是一樣的,往往費用較高,導致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請不起律師;我國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嚴重缺乏,現有條件又不可能保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人都能獲得律師辯護。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為了保障刑事簡易程序制度在審判實踐中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加強刑事簡易程序中被告人獲得律師參與辯護的權利保障,顯得尤為關鍵。在目前立法中尚未明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人獲得法院指定辯護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協會的協調配合,推行接受簡易程序律師辯護制度改革。第一,法院應及時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第二,在律師收費標準上,法院應主動與律師協會進行協調,由律師協會制定律師接受簡易程序辯護的案件與接受普通程序辯護的案件,實行區別收費,畢竟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進行證據調查和法庭辯護的難度及耗費的時間較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小而少。第三,在法院指定辯護執行上,法院應主動與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協調,法律援助機關應優先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及時參與辯護。

 

(三)加強與檢察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協調配合,推行簡易程序審前調查制度改革。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這一規定是對20037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

 

2003710日以來,人民法院對擬適用非監禁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確定了審前調查制度,通過司法實踐,審前調查存在較多的問題,突出表現為:第一,審前調查主體專業知識不強,忽視犯罪人人格的調查;第二,審前調查內容不全面,忽視犯罪人犯罪后悔罪形態的調查;第三,審前調查結果缺乏定量分析,主觀隨意性強;第四,審前調查不及時,往往法院在開庭審理后才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審前調查,嚴重影響了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判決和交付執行;第五,審前調查缺乏有效的監督,未作為證據經舉證、質證、認證。

 

鑒于刑事審判實踐中,審前調查出現了上述諸多問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非監禁刑比例較高,人民法院加強與檢察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協調配合,推行簡易程序審前調查制度改革,勢在必行。通過實踐,應從以下方面對審前調查制度進行改革:第一,加強與檢察機關、社區矯正的協調,將審前調查前置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既為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提出求刑建議提供依據,由便于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第二,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協調,將審前調查的報告作為證據材料予以當庭舉證、質證,由法庭進行認證,更符合我國現行刑事簡易程序將量刑的事實獨立進行法庭調查的規定。

 

(四)加強法院內設立案機構與檢察機關的協調配合,推行簡易程序庭前審查制度改革。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的均規定了庭前審查是我國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必經階段。對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之前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依法審查,以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訴訟活動,故庭前審查對檢察機關建議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顯得尤為重要。至于庭前審查的內容,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刑訴法解釋》只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通過實踐,人民法院內設立案機構應與檢察機關協調配合,對檢察機關建議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庭前審查進行改革。

 

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庭前審查與開庭審判具有不同的功能,庭前審查的功能主要在于程序性審查,開庭審判主要在于實體性審查。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建議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何庭前審查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首先,人民法院應當與人民檢察院加強協調,明確檢察機關對建議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時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包括:1、起訴書;2、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的書面意見書;3、庭前證據展示的材料及被告人的書面意見書;4、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法律規定的告知書;5、被告人自愿認罪及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書面意見書;6、移送案卷、證據;7、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建議書。其次,人民法院內設立案機構在收到檢察機關的起訴書,應當指定具有專門刑事知識的審判人員對上述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1、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知悉自愿認罪的法律后果并同意適用簡易的,作出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決定立案后,將所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內設刑事審判庭;2、經審查缺乏上述材料的,通知檢察機關在三日內補送,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作出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決定立案后,將所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內設刑事審判庭;3、經審查缺乏上述材料,通知檢察機關在三日內補送后,檢察機關未按規定期限補送上述材料的,依法作出不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并通知檢察機關,決定按普通程序立案后,將所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內設刑事審判庭。

 

(五)加強審判人員駕馭庭審能力考核,推進簡易程序庭審方式改革,把握好簡易程序簡化的""

 

刑事簡易程序與其說是庭審方式或程序方面的創新,還不如說是一種庭審技巧的運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這一規定實際上是為刑事審判人員適用簡易程序駕馭庭審技巧提供了法律依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庭審程序可以簡化,但是如何把握好簡化的""顯得尤為重要,用之適當,則公正與效率兩個目標能獲得"雙贏";用之不當,則使庭審走過場。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若干庭審程序的簡化與不簡化,應當以查明案件定罪和量刑事實為標準,只有調適好庭審節奏和簡化的"",才能實現刑事簡易程序的目標。因此,刑事審判人員個人素質將很大程度上影響刑事簡易程序的公正與效率。當前,由于駕馭庭審能力的考核評價標準難以確定,未作為考核一名刑事審判人員業務水平的重要指標。隨著刑事審判人員素質要求的日漸提高,駕馭庭審能力應當作為與案件質量、裁判文書的制作水平同等重要的評價指標之一,以此來推進刑事簡易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創新和發展。

 

如何進行刑事簡易程序庭審程序設計,是人民法院推進刑事簡易程序制度在審判實踐中創新和發展的關鍵,也是人民法院加強對刑事審判人員駕馭庭審能力的考核的評價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刑事簡易程序庭審程序設計應做到:1、法庭在核實被告人是否認罪及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是必須慎重。被告人認罪是適用簡易程序的前提條件,被告人認罪必須出于"自愿",而不是由于受到"脅迫"或者"蒙蔽"等而作出虛假的認罪。如何確定被告人的認罪是自愿的,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序庭審時要注意重點排除以下情形:其一、是否屬于"自愿頂罪",即通過權、錢交易的方式替人頂罪,使真正的作案人逃避法律制裁;其二、是否屬于"自愿攬罪",既基于親友等特殊關系而"自認有罪",從而保護親友免受刑事追究;其三、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因受到刑訊逼供、誘供等而"自愿認罪";其四、是否存在因自暴自棄"自愿認罪",在審判實踐中,有及少數犯罪嫌疑人會因為自暴自棄、沒有人關心而"自愿承認有罪",或因自覺自身所犯的其他罪行嚴重,從輕無望而對所有犯罪認罪。2、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庭審方式,對法律沒有明確的,或者法律規定可靈活處理的程序,在實踐中可以進行探索創新。據此,在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庭審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訊問和發問被告人可以簡化;對經庭前證據展示,控辯雙方均無異議的證據的舉證、質證可以簡化;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舉證、質證、認證及法庭辯論;除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外的其他內容可以適當省略。3、適用刑事簡易程序進行庭審辯論的重點在于調動控辯雙方對量刑的辯論,賦予檢察機關一定范圍內的求刑權和辯護人對量刑的建議權。事實上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調動控辯雙方的積極性,對提高刑事簡易程序庭審質量,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起到促進作用:第一,有利于提高檢察機關的積極性,推進檢察機關開展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及審前調查制度;第二,辯方能夠根據被告人的認罪程度和案件的具體事實,針對量刑問題與檢察機關展開辯論,最大限度地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議,切實保障被告人的權利;第三,便于獨任審判員、合議庭全面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使刑事簡易程序庭審過程真正體現公開、透明,量刑也能做到公平、公正,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糾正在一些法院、一些審判人員中存在的量刑隨意現象。

 

(六)推行簡易程序定案把關機制改革,提高刑事審判效率。

 

刑事簡易程序制度在建立了完備的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審前調查、審查制度、律師參與辯護制度、把握好庭審簡化""的前提下,對確保刑事簡易程序公正與效率還不夠。因為,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簡易程序裁判的案件在法院內部還需要由審判長、庭長、分管院長審批的定案過程,往往造成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當庭認證、當庭宣判率低,甚至出現超期限,導致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出現"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的現象,嚴重存在,導致量刑失衡,案件上訴率高。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至2009年間先后制定了《關于加強獨任審判員監督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關于審判案件定案工作的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院長、庭長監督指導審判的意見》、《關于加強和規范合議庭、獨任審判員職能的若干規定(試行)》,這一系列規范性文件規定了定案把關程序和范圍。

 

在審判實踐中,只有大力推行簡易程序定案把關機制改革,才能有效實現刑事簡易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具體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革和實踐:第一,獨任審判員接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后,書記員在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人時,應當詢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的意見,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書記員應及時將送達筆錄連同案卷移送給獨任審判員。獨任審判員經審查,符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作出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發現具有不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作出不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通知人民檢察院,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通知立案庭予以變更登記。第二,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案件承辦人接到案件后,應當認真閱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事實及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與認定,并制作詳細的閱卷筆錄;杜絕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案件承辦人將案卷交書記員代為閱卷并制作閱卷。第三,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案件承辦人經閱卷,如果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定案建議書,提請審判長、庭長、分管院長把關。對于擬判處非監禁刑的案件,應當提請審判長、庭長、分管院長審批。第四,審判長、庭長、分管院長對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提請把關的定案建議書持異議,可以要求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復核或者復議,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堅持意見的,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第五,獨任審判員、合議庭通過對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應當查明定罪和量刑的事實,并當庭對定罪、量刑事實及證據予以認定,如未出現新情況,按庭前提請審判長、庭長、分管院長把關的定案建議書,予以當庭宣判。第六,案件審結后,書記員要及時填寫刑事簡易程序結案審批表交案件承辦人、審判長、庭長審批后附卷,并將卷宗及時裝訂移送審管辦復查。

 

(七)推行簡易程序裁判文書改革,確保程序公開、實體公正。

 

刑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新增《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4》進行了修改,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文書樣式刪除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審理查明"和證據的具體內容等部分。但是,該刑事訴訟文書樣式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第一,刑事判決書格式化,缺乏個性化;第二,缺乏案件審理程序事項;第三,只有定罪事實的認定;缺乏量刑事實的認定;第四,缺乏裁判理由,公信力低。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刑事簡易程序新的內涵,只有推行簡易程序裁判文書改革,才能使刑事簡易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得到社會公眾普遍承認,使刑事簡易判決書成為衡量辦案質量的標志、考察法官素質的尺度、制定和修改刑事簡易程序的重要參考資料。在司法實踐中,刑事簡易程序判決書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創新:第一,在維持《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4》的基本格式的基礎上寫明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證據展示程序的敘述;第二,寫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證據展示的意見;第三,寫明法院開庭審理對被告人認罪、知悉認罪法律后果及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程序事實;第三,寫明法院經開庭審理對定罪、量刑事實及證據認定;第四,增強法院對控辯雙方觀點支持與否定裁判理由的闡明。第五,注意刑事簡易程序判決書的文明化,減少情緒化詞語,體現法言法語。

 

(八)設立簡易程序上訴案件事實免查制度,消除審判人員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后顧之憂。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借鑒了當事人主義的某些技術性設置,使庭審方式呈現出"中國傳統和固有的制度因素、現代職權主義以及當事人主義三大要素的糅合"的特征[2]。由于保留著對"實體真實"的頑強追求,刑事審判人員往往將庭審的集中于實體審查,而忽視程序審查。目前法院系統正在強化錯案追究制,進一步強化了刑事審判人員在保證實體公正上的責任。這種強化,也使得實體真實與控辯式程序的矛盾更為突出[3]

 

如上所述,錯案責任追究制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刑事審判人員在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后仍然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庭后的閱卷上,生怕被告人認罪的事實與卷宗反映的事實有誤。應當看到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說明了被告人放棄了自己對事實的申辯權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此,只要有相應的證據來印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可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事實予以認證。如果被告人在一審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述,二審法院不應對事實部分予以審查,對被告人提出事實部分的上訴意見也不應予以采納。除非有證據證實,在一審庭審中沒有明確告知被告人認罪會產生的法律后果,或者這種告知是在強制力脅迫的情況下作出的結果,不是被告人真實意愿的體現。只有建立這種上訴案件事實免查制度,才能確保一審刑事審判人員大膽地當庭對定罪、量刑的事實及證據進行認證,提高當庭宣判率。否則,由于錯案追究責任的規定,很可能因此追究一審刑事審判人員審查事實不嚴的責任,阻礙刑事簡易程序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創新和發展。

 

 

 

附注:

 

[1]羅國良:"優先保障法官內心確信 兼顧被告人權利保護-論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載《法律適用》2012年第3期。

 

[2]龍宗智:《刑事庭審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頁。

 

[3] 龍宗智:《刑事庭審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1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