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和萬某結婚多年,2009年萬某認識了劉某,后與其發展成情人關系。自2010年至2011年間,萬某陸續給劉某錢款10萬元供其日常花銷。2012年,劉某發現萬某的婚外情,向法院起訴萬某和劉某,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淮安清河區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劉某支付給原告劉某5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處中,形成了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丈夫把財產贈與情人,違背公序良俗,屬于“不法原因給付”,不能要求返還。而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前是一個整體,該不法給付行為及于財產的整體,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都不能要求返還,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事后也未經妻子追認,應屬無效行為。由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共有,一般情況下非因離婚不能分割,所以該無效行為及于此轉讓行為中的整個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劉某應當歸還全部10萬元財產。

 

第三種意見認為: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原則上夫妻均等分配,丈夫有權處理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因此,丈夫轉讓妻子的財產給情人的行為無效,妻子可以主張返還;而丈夫轉讓自己的財產給情人的行為由于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屬無效行為,但屬于“不法原因給付”,不能要求返還。因此,劉某只應當返還屬于劉某的5萬元財產。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確了“平等的處理權”的兩層意思:一是對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權單獨作出處理行為,即均有權處理財產;二是重大(非日常生活所需的)事項的處理決定,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即處理重大財產時,均需要尊重對方意見。

 

關于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效力認定。丈夫轉移財產給情人,顯然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這就應遵循“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但是丈夫沒有征得妻子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因此,該行為無效。同時,該轉讓行為還違背了社會公德,民法通則第7條明確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婚外情本身就違背了社會公德,在此基礎上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該第三者的行為無疑是對社會公德的進一步褻瀆。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贈與行為也系無效民事行為。

 

關于該贈與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由于該贈與行為涉及夫妻兩人的財產,贈與行為無效后應該區別對待。因此首先應當對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011813日實施的《〈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從上述案件來看,丈夫把10萬元錢給情人的行為應該屬于轉移、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妻子可以要求分割這1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由于原告劉某與被告萬某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共有關系并未終止,無法進行具體份額的分割,故應依公平原則等分處理,既原告享有該共同財產中的一半。由于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處分妻子的財產,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妻子可以主張被告劉某返還。其次,對于丈夫處分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因違背公序良俗,也屬于無效民事行為,但該無效民事行為屬于“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出于不法原因給付金錢、財物的行為,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最終,法院在充分考慮原被告三方利益平衡的基礎上,作出了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