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月,被告吳軍從江蘇沭陽農村合作銀行貸款50000元,并由原告沭陽縣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寬及被告陳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為1年。到期后,由于吳軍沒有按期歸還借款,原告沭陽縣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于2012930日、1030日分二次將此款還清。之后,沭陽縣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分別向吳軍、劉寬、陳軍追償,但均未果,故而訴訟到法院,要求吳軍償還自己已經向江蘇沭陽農村合作銀行支付的所有款項,同時要求劉寬、陳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劉寬和陳軍如何承擔責任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由吳軍承擔清償責任,駁回要求劉寬和陳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其理由是:我國擔保法第12條規定……,已經承擔保證人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根據該規定,沭陽縣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只能向債務人吳軍追償,或者要求劉寬、陳軍承擔其應承擔的份額,也就是說沭陽縣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只能在兩者之間選擇其一,不能同時選擇。因此主張判決吳軍承擔清償責任,駁回原告要求劉寬、陳軍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

 

第二種意見,劉寬和陳軍在本案中應承擔補充責任,即由沭陽縣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先向吳軍追償,但不足部分另行起訴再向劉寬和陳軍追償。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因此,審判人員認為,沭陽縣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雖然可以向主債務人吳軍主張債權,也可以向其他保證人承擔補充責任,但存在先后順序。應由沭陽縣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先向吳軍主張債權,經法院執行后,經過窮盡措施仍不能受償部分再向劉寬、陳軍提出訴請,主張其權利。

 

第三種意見,沭陽縣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行使追償權雖然存在先后順序,但不一定非要分次進行訴訟。可以直接判決由吳軍承擔清償責任,劉寬、陳軍對吳軍不能清償的部分各承擔三分之一的清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補充清償責任的傾向性:即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向主債務人和其他連帶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是有先后順序,也就是說連帶保證人先行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其享有的向其他責任追償的權利,應當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如主債務人清償不能后,再向其他連帶保證人主張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但并未規定需分次進行訴訟。既然法律沒有明確作出此規定,法院就不能非要權利人分次訴訟,那樣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第二、雖然連帶擔保人行追償權利順序存在先后,但并不代表訴訟需要分開進行,應根據權利人訴訟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權利人在訴訟中已就主債務人和其他連帶責任擔保人均已起訴時,法院應從節約訴訟資源和提高司法效率考慮,判決主債務人和其他連帶擔保人分別承擔清償責任補充清償責任,在執行程序中先以主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在窮盡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執行的部分再以其他連帶責任擔保人的財產清償。如僅以清償順序存在先后為由而要求權利人在其債權得不到清償時再另行訴訟,勢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同時浪費了訴訟資源,與公正高效格格不入。

 

第三、從向其他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考慮?!蹲詈笕嗣穹ㄔ宏P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出發生訴訟時中斷的效力。

 

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從該規定可以看出連帶之債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具有涉他性,而連帶保證人先行清償后,主債務人和其他連帶保證人之間并非連帶責任關系,而是補充責任關系,因此,其中一方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否具有涉他性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果法院要求權利人先行向主債務人主張債權,在受償不能的情況下再向其他保證人主張權利,到時就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一旦對方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的話,法院將處于一種非常尷尬的地步,同時,也不利于保證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