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減資有可能縮減公司的責任財產,容易削弱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進而危及交易安全。然我國新《公司法》在減資規則方面只做了小的修改,相關規定顯得過于簡略且不盡合理,難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目標的有效實現。本文結合我國的立法傳統及現狀,試圖對減資規則的完善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司減資;債權人保護;制定實施;

 

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生存和發展的物資基礎,是公司承擔財產責任的基本保障,是對債權人最低限度的擔保額及公司信用的衡量標準。但在公司的運營過程中,為了適應市場的發展,取得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客觀上又要求公司資本相應的增加或減少。公司減資,是指公司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現,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減少注冊資本的法律行為。

 

一、現行公司減資的立法現狀

 

公司資本的減少,可能在實際上減少公司的資產,縮小公司的責任財產范圍,因而直接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了嚴格的法律條件和程序。我國新《公司法》的有關條文規定,公司減資須符合下列條件和程序:

 

1.董事會制定公司減資的方案。

 

2.股東(大)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在有限責任公司中,作出減資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是,公司減少資本后,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額。

 

3.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債務清償或擔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辦理減資登記手續。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動后,必須辦理變更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登記生效。

 

基于上述規定,可以把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歸納為幾個方面:公開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減資通知和公告;公司向有異議的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債權。

 

二、現行公司減資立法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影響

 

舊《公司法.》規定的減資程序略顯冗長,不利于公司迅捷、高效的作出決策,對社會整體而言,也妨礙了社會物資財富的快速循環,存在資金運轉速度慢、不能物盡其用的弊端。新《公司法》簡化了減資公告的程序,取消公告次數(原來是3次),縮短公告期限(由原來的90日減為45日),表明我國公司立法在減資的迅捷方面加強了;同時,也表明了立法者對公司減資的重視程度加強了,將減資決議提高到股東特別決議的高度。這些變化體現了立法者更加注重效率價值、股東權益的特別保護以及督促債權人積極行使權利的意愿。

 

但是,另一方面,我國的立法模式沒有改變,依舊遵循德國式的債權人異議程序保護模式。法律文本的規定依舊簡潔而嚴格。立法上的簡潔使減資程序上的操作分歧不可避免,也使不同利益群體理解上的分歧不可避免。立法上的嚴格,也沒有給予相關群體以特殊保障,沒有能達致效率化運營。實踐中以減資掩蓋虛假出資,以減資之名義,行抽逃資金之實的現象層出不窮。

 

三、現行公司減資立法的完善

 

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我國在公司減資方面制定了嚴格的債權人保護程序,但并未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從上述論述中也可看出,我國公司減資制度仍存在許多缺陷,需要完善。為了避免減資程序操作上的分歧,切實有效地維護減資過程中債權人利益,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明確規定減資的法定事由、條件和減資的方式。我國公司法除了規定"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這一條件外,再無減資的其他法定理由和一般條件的規定。因此,應明確規定何時或何種情況下公司必須減資及何時或何種情況下必須用某種方式減資,從而保護債權人或中小股東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第二,明確規定通知的具體形式及公告的載體。可明確要求公司對已知債權人應直接書面通知,對未知債權人應公告通知。另外,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公告的方式及媒體。如日本公司法規定在政府公報上。這樣有利于避免公司規避債權人異議程序,從而起到真正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的作用。

 

第三,明確規定公司減資過程中出現的程序瑕疵的救濟措施。從其他國家的立法規定可看出,債權人的救濟手段主要有債權人減資停止請求權和減資無效訴權兩種。我國對此也應該作出明確規定,給予債權人以更加全面和周到的保護,均衡債權人和公司、股東的利益。

 

公司減資作為一項對公司的資產做出處分的制度,與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密切相關。當前我國正面臨公司法修改的歷史機遇,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都會為公司法修改所關注。對于我國公司減資制度,特別是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所存在的一系列的問題的解決,相信會在不久以后的公司法修改中有所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