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來,我市經濟迅猛發展,城鎮改造及農村集中居住點建設加快,每年有五百余戶拆遷安置計劃。在被執行人對被拆遷的房屋有全部或部分份額時,申請執行人要求執行被執行人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的案件時有發生。本文現就對拆遷補償款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思考、分析,探尋解決辦法。

 

一、被執行人戶拆遷補償款的執行現狀

 

在拆遷安置過程中,產權所有人對未來房價會攀升預期值較高,八成以上拆遷戶選擇產權調換補償方式,僅不到二成拆遷戶選擇純貨幣補償方式。據初步統計,近兩年靖江市法院執行局先后受理申請人要求執行被執行人拆遷補償款的案件15起,法院依法送達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給拆遷部門時,拆遷部門的不配合、不協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甚至有申請執行人不理解法院,認為法院協助被執行人串通逃避債務。

 

二、拆遷部門在協助凍結、提取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存在的問題

 

(一)大多數拆遷部門認識不到位,不愿意協助。

 

實踐中,拆遷部門作為協助法院執行機關,不依法協助,而是先思與被執行人關系,再慮與申請執行人感情,拒絕協助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的認為執行是法院工作,與他們無關不愿協助;有的因為拆遷部門在法院敗訴過,對法院的工作持對抗態度;有因剛做通拆遷戶工作,要求法院承諾協助執行付補償款后,如被執行人反悔不拆遷,法院必須負責強制拆遷,以期按時將土地交付給相關項目方。

 

(二)部分拆遷部門協助被執行人戶偷龍換鳳。

 

拆遷部門在收到上述15份凍結、提取拆遷款的法律文書后,向法院提供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中拆遷戶名僅兩案為被執行人名字,其余拆遷戶名全用被執行人其他成年家屬名字。這兩起執行案,曾使法院執行陷入被動:申請人提供的安置協議書復印件中,被執行人是領取拆遷款人。法院查詢安置協議時,拆遷部門以安置補償檔案涉密,專人保管且需領導批準為由需另約時間查詢。法院按約前來查詢時,一起拆遷部門提供的安置協議書內容不同于申請人提供的復印件;另一起的款項在前天發放完畢,且被執行人再也無法聯系上。

 

三、房屋拆遷補償款執行受到阻礙的原因分析

 

(一)、拆遷部門工作人員的鄉土人情障礙。

 

拆遷動員工作由當地鄉鎮(街道、園區)負責,協助法院執行的部門亦相同,拆遷部門的工作人員與村民處于"熟人社會"中,各自擔任多重角色,可能互為親戚、朋友、同學、鄰里關系。中國人有熟人怕作對的心理因素,協助法院提取了被執行人的款項則損害了其社會關系。

 

(二)、法院執行與拆遷部門拆遷利益沖突的障礙。

 

經濟發展須加快產業投入,政府要保障投資者建設需求,必須及時拆遷,而法院執行措施必定造成被執行人抗拒拆遷。拆遷部門常掛嘴上的是:我與法官個人沒矛盾,但法院在執行時如何兼顧我部門利益?如果事事主動協助法院,十有九個拆遷不成功,我如何向政府交代。即使法院對我部門采取了罰款,但罰金出自財政最終還入財政。

 

(三)、被執行人戶逃避執行的法律障礙。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后,被執行人可獲得的補償款屬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請求拆遷部門在被執行人可領取的金額范圍內,協助凍結、提取其未履行義務的款項合乎法律規定。然目前在執行中更多遇到的是:拆遷部門以被拆房屋系家庭共有財產,補償款非執行人個人財產或安置協議由被執行人以外的成年家屬簽訂并由其領取款項為由,拒絕協助執行后,申請執行人權益如何通過法律途徑救濟。

 

四、執行房屋拆遷補償款的有效途徑

 

拆遷部門是協助執行拆遷補償款的主體,在執行工作中作用舉足輕重。法院與拆遷部門都是政府的工作部門,二者利益沖突時,應做好溝通、協調工作,求同存異。我認為《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中提倡的"運用代位權、撤銷權訴訟制制裁規避執行行為"能打消拆遷部門的后顧之慮,具體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一)暢通信息交流,就共識部分建立協作機制。

 

1、每年年初,拆遷部門將各鄉鎮(園區、街道、辦事處)拆遷計劃提供給法院,以便法院及時掌握該區域內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同時法院可將該區域的被執行人、執行標的書面告知拆遷部門。

 

2、落實專人接待法院調查被執行人拆遷情況,不得借故拒絕、拖延,同時法院可相對固定凍結、提取拆遷補償款的承辦人,便于減少摩擦、積累感情。

 

3、協助凍結、提取金額不大時,拆遷部門直接簽收協助執行文書,凍結的補償款進入支付期時,拆遷部門及時通知法院,由法院及時提取。如不簽收協助執行通知書,則不得列被執行人其他成年家屬為安置協議相對方,在向被執行人發放補償款前告知法院款項所存金融機構,由法院到金融機構采取扣劃措施。

 

4、對其他拆遷安置戶雖不是被執行人,如安置房辦證條件成就時,嚴格根據協議辦證且不得減少任何一方的份額,便于法院未雨綢繆。

 

(二)對未達成共識部分,從利于拆遷著手,告知雙方各自的法律救濟途徑。

 

1、對被執行人戶以其他同住成年家屬簽的訂協議,拆遷部門不適宜主動協助執行,申請執行人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代為提起析產之訴。該被拆遷戶僅保障一套安置住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部分*被執行人所占份額即為被執行人的財產,由于已保障該戶必需的生活住房,且該款已不具有共有財產屬性,法院可直接提取。同時,對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一旦拆遷部門明確拆遷區域后,亦可按上述流程操作。

 

2、如析產后,被執行人戶未簽訂拆遷協議的,法院可參照夫妻家庭共有財產處置方案,詢問其他共有人是否愿意折價歸并。如果愿意折價歸并,法院直接執行折價款項。如果不愿意折價歸并,法院從實際出發進行判決,拆遷部門在保障該戶有一套保障住房前提下,直接由拆遷部門與申請執行人協商該部分房間的拆遷補償價格后拆掉相關份額或法律判決可使用的房屋,從而既達到執行變現,亦利于拆遷部門做剩余拆遷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機器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根據該規定,法院對農村房屋進行查封、張貼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執行人的成年住戶下列法律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效力及于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如利害關系人或案外人對查封行為或被查封的房屋產權權屬有異議,可提出書面異議,否則房屋拆遷時本院屆時將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房屋替代賠償款的裁定。由于法院已經進行告知救濟途徑,如無人提出異議,案外人一旦領取拆遷執行款,法院可責令拆遷部門追回相關款項。

 

(三)未達成共識前,法院對被執行人成年家屬領取拆遷補償款處置方案。

 

1、對被執行人成年家屬領取補償后,且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且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申請執行人對該行為,可向執行局書面申請認定被執行人和案外人規避執行行為無效或撤銷該行為,或者直接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執行人無償放棄應得補償款的行為。

 

2、《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20條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家屬與被執行人屬于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法院可以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家屬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