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來,筆者所在的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迅速攀升,與此同時,此類案件的標的額也大幅上升,標的額為幾萬元已經成為常態,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的也屢見不鮮。不斷攀升的案件數量,不斷出現的高標的額,表明民間借貸糾紛呈迅速膨脹的勢頭。如果不加以正確引導和妥善管理,大量民間借貸糾紛極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威脅。因此,關注民間借貸案件及其背后的社會成因對防范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在梳理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難點的基礎上,就該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常見審判難點問題進行探討。

 

一、法院常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現狀及分析

 

相對于金融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統計方法上將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糾紛案件成為民間糾紛案件。在我國,民間借貸是一種古老、普遍的社會現象,作為一種社會信用行駛和正規金融的補充,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積極作用,其大多以信用為基礎,無需履行公證、抵押、擔保等繁瑣的手續,操作快捷,能夠滿足季節性、高效性強的民營經濟和受限制行業的資金需求,對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具有很強的吸引力,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扮演者重要角色。但民間借貸獨有的運作模式也增加了民間糾紛案件在事實認定上的難度,影響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從揚中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難點主要集中在兩類案件:一是虛假訴訟;二是包裝非法債務。

 

【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又稱訴訟詐騙、訴訟欺詐,法學理論界對虛假訴訟的定義尚未明確,一般認為是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謀編制虛假事實和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非法侵占或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財產或權益的訴訟行為。該類訴訟造成的社會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擾亂訴訟程序,人為加劇當前民事案件數量日益增長與審判力量不足的矛盾。三是嚴重危害國家和司法公信力,損害法院的審判權威。

 

司法實踐中發現的虛假訴訟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第一,“無中生有”型,即行為人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并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第二“死灰復燃”型,即行為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毀的債務文書為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第三,“借題發揮”型,即行為人偽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如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鑒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我院基層法庭曾受理一起典型的“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案件。原告陸某是我市某鎮農貿市場租戶,長期從事做豬肉生意。但自2008年起,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他人借條,隨后以各種理由,例如隔日給付,暫時失蹤等方式,拒不給付借款。事后,再以此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借款。系列案件中,有些受騙方法律意識比較強,在發現陸某有騙取借條嫌疑,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審理時候,可以綜合考量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以及當地派出所的報案記錄,判斷是否存在借貸關系。而有些受騙方沒有相關的關聯證據,法院審理時難以認定借款事實有無實際發生。在存在疑點的情形下,法院很難通過對間接證據的綜合分析排除疑點,作出正確的判斷。目前,陸某已因詐騙行為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包裝非法債務】

 

所謂包裝非法債務,顧名思義,就是將非法債務適當“包裝”后進入司法程序。實踐中,當事人以貌似合法借貸的借條為憑據提起訴訟,以此實現法律不予保護的賭債、惡意轉移財產而形成的虛構債務等非法債務。由于被告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借條或債務的不合法性,法院只能在已有證據下作為普通民間借貸進行裁判,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特別典型的是隱含高利貸的民間借貸。此類案件中,高息往往在借款時預先扣除或以約定本金方式歸還,因此借條內容上體現不出高利貸的痕跡。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法院往往難以從借據本身判斷真實的借貸情況。在債務人沒有提供充足的抗辯依據,甚至自認債務事實的情況下,法院很難否定借據的證明力,從而可能導致保護了在合法掩蓋下的非法利益。許多被告因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往往離家出逃債務,造成查清案件事實真相的難度加大,同時也造成該類案件執行難度大,執行到位率低。

 

通過以上的分析,結合審判實踐,我們可以發現,兩類案件存在一些共性的特征:

 

1、借款金額難以認定。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出借人往往僅持有借條而缺乏款項交付憑證。如果是數額較小的借款,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條時款項已經交付,從而認定借款事實的發生。但對于數額較大或巨大的借款,僅有借條或借款合同、收據,而沒有款項交付的其他證據,認定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較為困難。有的數百萬的借款出借人往往聲稱是以現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不予認可,因無其他證據進一步佐證,給法院認定借款事實有無實際發生以及借款的具體數額等帶來困難。同時,對于款項中是否包含高息也難以認定。當事人出具的借條上往往沒有利息的約定,從常理分析,如果借貸雙方無熟人關系,無償借貸的可能性較小,但因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對利息是如何約定的,故雖然借條沒有利息的約定不符合常理,但即便借款人抗辯借條載明的數額是包括高額利息的,實際收到的款項并不是借條上現實的數額,已經預先扣除了利息,法院也較難采納借款人的抗辯主張。

 

2、涉案關聯證據少。由于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少、法律關系簡單,借貸行為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因此,此類案件中,除借條外,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能夠印證借貸事實的其他證據也很少。如果是數額較小的借款,法院可以依據一般交易習慣推定借條出具時款項事實有無實際發生。在存在一點的情形下,法院很難通過對間接證據的綜合分析排除疑點,作出正確判斷。

 

3、借貸雙方不出庭現象嚴重。為了回避法院對于借貸事實相關細節的審查,出據人本人往往不出庭,而代理人對借貸合意的形成過程、款項交付等細節性問題往往陳述不清。此外,有的借款人為躲避出借人追討債務不愿出庭應訴,拒簽法庭船票或者外出躲債,為此改變聯系方式、變更住所,拒不出面陳述事實,法院不得不進行送達或公告送達,影響了法院對借貸事實的判斷,增加了案件的審理難度,延長了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間。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只能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還有些以高利貸為生的職業放貸者等故意不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實地址,或者誘惑、威嚇被告不到法院應訴,導致該類案件只能缺席審理。被告無法行駛抗辯權,及時存在高利貸現象,法院也很難發現和查實。

 

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多發的社會機理及其審理思路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共性”特征,源于其共同的社會背景,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國內外金融環境催生民間融資市場火爆。受國家經濟調控和國際經濟環境的影響,金融借貸難成為很多中小企業融資的障礙。為緩解資金緊張局面,很多企業無奈選擇高息民間資本,無形中推動了民間借貸市場的繁榮。第二,民間資本監管缺位。國家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規定分散,且缺乏具體操作性的規定,相關配套規定也不健全,導致實踐中對民間借貸行為管理難度大。在司法層面,對民間借貸行為,只有出現重大問題,構成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才予追究,這種有限的司法輻射力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規制效力有限。第三,公民風險意識淡薄社會誠信機制欠缺。部分出借人受投機暴富思想驅動,只考慮高息帶來的高利潤,忽視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法律風險,一旦成訟,當事人的權益很難實現。也有些借款人誠信缺失,明知自己沒有履約能力,仍然大量借貸,最后一走了之,擾亂了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訴訟案件頻發。

 

因此,要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時候,必須從社會和諧穩定的角度,從發展的大局出發,來確立審理思路,主要做到以下幾點:

 

1、疏堵結合,暢通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有其深厚的歷史淵源,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應該堅持維護良好的金融運行秩序和環境,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這是振興經濟和維護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不能一味的采取“堵”的方式否定民間融資行為的合法性,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民商事案件的審理規范來引導民間融資行為健康有序進行,保護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拓寬中下企業融資渠道,實現司法的疏導作用。

 

2、嚴肅法紀,維護金融安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積極履行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司法職責,注意甑別以各種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金融活動,防止少數企業或個人利用當前中小企業繼續資金的機會規避金融監管,謀取非法利益。發現存在非法集資嫌疑和犯罪線索,或者有引發系統性風險可能的,應及時向公安、檢查、金融監管、工商等部門通報情況,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防范,及時移送案件或犯罪線索。

 

3、注重調解,防止矛盾激化。借貸合同雙方一般都存在生活、生產或居住地域等方面的聯系,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應該注重調解,及時妥善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防止進一步矛盾激化。要特別加強對調解協議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包括訴訟請求是否合法,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起訴的事實、理由是否存在明顯不合常理的內容,等等。

 

三、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對策

 

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規范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統一裁判尺度,防止當事人規避法律,利用司法程序妥善處理糾紛:

 

1、注重對高利貸的審查排除。對于有可能涉及高利貸等金融違法行為的民間借貸行為,法院要加強對借據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的審查,在借條存在疑點的情況下,要加強對借款事實的審查,強化對證據的綜合分析,不能僅憑原告提供的借條簡單下判。對于高額攬息、預先扣息的違法行為不予保護,防止出借人通過法院判決將非法利益合法化。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對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

 

2、注重虛假債務的排除。立案前必須要求當事人提供原始的訴訟證據材料,著重審查原告身份是否真實,以及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并盡可能審查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關系。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要注意審查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抗辯。審判人員應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可能損害案外人利益時,要將情況及時想利益相關人通報,必要時,應主動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要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審判長會議等審判機制的作用,慎重識別、依法處理虛假訴訟案件。

 

3、注重文書送達工作。民間借貸行為通常是以借貸雙方存在人身信任關系為基礎,對于債務人離家避債等情形,審判人員可從債權人或中介人出探知債務人的地址,或借助基層群眾組織的力量,確認債務人的住所。對于拒絕出庭應訴、拒收法律文書等情形,應以直接送達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郵寄送達或電話通知送達的方式,上門接觸債務人及其家屬,有利于查明案情和開展調解工作。

 

4、綜合分析認定借款事實。事實認定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的最大難點。依據舉證責任,出借人應當證明出借款項的事實以及出借款項實際交付的事實,借款人應當證明借款以及償還的事實。除此以外,根據民間借款行為手續辦理不規范、借款行為隱秘性強、虛假借款行為多發的特點,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人簽名的借據、收據等書面文件之外,還必須對款項出借的時間、地點、具體過程和事由進行說明,以有利于法院審理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款項是否實際交付、借款事由是否合法真實等情況,拒不承擔說明義務或者本人拒不到庭作合理說明的,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根據借款人的抗辯,還可以對借款以及收據的簽名真實性進行鑒定。借款人主張以及償還款項的,也必須對償還款項的過程作合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