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之魂,對基層人民法院而言,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好壞,最能反映社會公眾對法院、對法官的主觀評價。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司法公信力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相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發展目標,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建設還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基層法院司法公信力面臨的現狀

 

1.司法人員過度世俗化,難獲公眾信任。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評價,很大程度來源于對每個司法人員的具體司法行為的認知。司法要有公信力,司法人員就不能過于世俗化。但我國現階段對司法人員的要求與對普通公務員的要求并無二致,司法機關在選擇錄用法官時也是遵循公務員的錄用途徑進行的,除了通過司法考試并沒有更高的要求。因此,目前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與人民群眾的期望以及司法工作本身的高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2.部分法官業務水平不高,難以定紛止爭。一些法官素質不高,能力不強,司法水平有限,可以及時結案的未能及時查清,司法質量存有瑕疵,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信服。一些法官不注重釋法說理,割裂了情、理、法的關系,忽視當事人的理解和感受,一些案件雖無法律上的偏差,但由于缺乏必要說理及事后解疑釋惑工作,當事人無法理解和認可。一些司法人員不清廉,司法過程中辦人情案、關系案,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3.社會環境對法院不利,難樹司法權威。當前,司法機關是依照行政區域設置的,隸屬于地方黨委政府,這種現狀使得司法權特別是基層法院很難做到依法獨立行使。法院除做好審判執行工作外,還要承擔和其他黨政機關相同的一般性行政工作和社會事務,導致法院淪為一般機關,法官淪為一般公務員,不利于樹立司法權威。各類不合理的考核機制,例如信訪、維穩等將法院作為考核對象,進一步削弱法院司法權威。新聞媒體對瑕疵個案的擴大渲染,使司法不公形象根深蒂固。

 

二、提升基層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建議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項長期的社會工程,既需要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不懈努力,也需要社會公眾的良性互動;既要有科學完善的體制和工作機制,也要有良好的司法環境。因此,構建司法公信力應當充分考量當前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各種因素,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以實實在在的努力獲得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最大信任。

 

1.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司法者的一言一行關系著法律的尊嚴,司法者的形象在很多場合就是司法機關甚至法律形象的具體化。群眾只有先信賴司法者,才會進而相信法律。因此,建立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礎。首先要嚴格法官的考試選拔制度,讓優秀的法律人才充實到法官隊伍,特別要高度重視和著力解決基層法院年齡斷層、人才外流的問題。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各種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職業尊榮,調動法官的工作潛能。再次,要以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為重點,樹立公正廉潔的良好公正形象。須從對司法人員日常行為及生活小節入手,積極探索對其生活圈、社交圈的制度化、規范化監督,確保司法隊伍廉潔、公道、誠信的良好職業形象。

 

2.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法官的權威來源于其專門的知識、淵博的學識、豐富的司法閱歷、縝密的邏輯推理和冷靜的判斷,法官應具有經過專門的法律訓練和長期的法律實踐所造就的獨特的專業知識、技能、職業思維和法律職業經驗。要圍繞提高司法能力,加強隊伍專業化建設。建立以法律思維培育、升華實踐經驗為主要內容的司法人員培訓體系,通過經常性的分類培訓,不斷提高司法人員對事實的判斷能力、對法律政策的把握能力以及對矛盾糾紛的調處能力,逐步實現由知識型向能力型轉化,由普及型向專業型轉化,由經驗型向素質型的轉變。

 

3.加強司法環境建設。理順法院與黨委、人大、政府等的關系,確保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大力推行以公開、公正、公信為內涵的陽光司法,不斷增強司法工作與社會公眾的良性互動。例如,推廣“同步錄音錄像、同步記錄、同步顯示庭審記錄”的庭審三同步,開通法院外網、法院官方微博,及時回應網民需求等。正確處理履行職能與服務大局的關系,堅持做到依法服務大局。例如,在征收拆遷類案件中,應堅持“裁執分離”,避免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保持司法的中立性。確立科學的調解導向,避免一味調解而損害司法權威。正確引導媒體報道,防止不適當的輿論壓力給司法辦案帶來負面影響,實現司法機關、媒體與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