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補償,又稱刑事?lián)p害補償,是指國家對一定范圍內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又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獲得損害賠償?shù)谋缓θ思捌浼覍伲ㄟ^法律程序支付其一定的金錢加以救濟的一種方式。而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shù)膶ο蟆⒎秶⒃瓌t、機構及補償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規(guī)定的總和被稱之為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隨著人權運動的不斷發(fā)展,世界各國在追求被告人和被害人權利平衡的過程中,大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被害人補償制度(物質補償、社會補償和精神撫慰等), 但我國長期以來,在"罪犯本位"價值追求的影響下,犯罪人的人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而處于刑事訴訟另一極的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卻一直未引起社會足夠的關注,從而使他們背上了社會、精神和經濟的額外負擔。他們逐漸成為"被刑事司法遺忘的人",使司法制度失去了平衡。因此,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在刑事訴訟中做到對犯罪人、被害人的權益同等程度地關注與尊重,以此實現(xiàn)二者權益的平衡,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現(xiàn)實問題。

 

一、被害人補償制度及其特征

 

當今世界各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獲取賠償或補償?shù)姆绞酱笾掠形宸N:(1)國家賠償--國家對由于國家行政執(zhí)法人員和刑事執(zhí)法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所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或被害人)進行的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2)國家補償--國家對因犯罪而受到損害的被害人進行的補償,即犯罪被害人補償。(3)犯罪人賠償--犯罪人由于自己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了損害而進行的被害損害賠償。(4)犯罪保險賠償--投保人受到某種犯罪行為侵害而遭受到損失由保險公司進行的保險賠償。(5)社會成員自愿資助被害人,給予犯罪被害人的一種損害補償。

 

從現(xiàn)代各國的立法狀況看,被害人補償制度既不同于國家賠償法,也不同于刑法中規(guī)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國家對一定范圍內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損害而又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獲得損害賠償?shù)谋缓θ思捌浼覍伲ㄟ^法律程序支付其一定的金錢加以救濟的一種法律制度。它主要有以下特點:(1)被害補償?shù)膶嵤┲黧w是國家。 (2)被害補償不是對所有的刑事?lián)p害的賠償,而是對刑事?lián)p害賠償制度未能起作用的部分進行補充。(3)被害補償主要表現(xiàn)為現(xiàn)金補償,補償?shù)慕涃M納入國家財政預算。(4)被害補償不僅包括對犯罪被害人的物質損失的補償,而且還包括對犯罪被害人的精神方面的嚴重損害補償。(5)補償不同于賠償,它帶有福利的性質,因此它不是對所有的被害人都給予補償,也不可能補償被害人所有的損失。(6)被害補償必須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予以確立。

 

二、建立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依據(jù)

 

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通過對因一定的重大犯罪而生活困苦的被害人進行補償,回復由于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以確保人民群眾對于刑事司法的信賴,維護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關于建立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理論依據(jù),主要有如下幾種理論:

 

() 國家責任說

 

國家責任說認為,國家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保護之責。犯罪侵害的發(fā)生與國家對公民的保護不力有關。人的生命和健康最為寶貴,對公民人身權的保護是國家的重要職責。公民履行納稅等義務與國家承擔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責任是對應的。由于國家對公民的人身安全保護還不夠得力,國家理應對被害人遭受的嚴重人身損害予以適當補償。

 

() 社會福利說

 

社會福利說認為,遭到人身傷害的犯罪被害人境遇十分悲慘,國家理應在生活上予以扶助。這一觀點強調,社會福利是社會成員共同創(chuàng)造和享有,社會福利取之于民也應用之于民,公民具有享受社會福利的平等權力。某些社會成員的人身無辜遭到犯罪侵害時,社會理應向他們伸出援助之手。社會越發(fā)展,人類的文明程度越高,福利事業(yè)就更應當發(fā)揮幫助弱者的作用。

 

()命運說

 

命運說認為,犯罪是現(xiàn)今任何社會制度都無法避免的危害行為。自身無過錯的被害人正是由于種種機緣的巧合,才成了這種不幸的承受者。按照公平原則,社會沒有理由要求無辜的被害人單獨忍受這種不幸。這一觀點強調了犯罪案件出現(xiàn)的不可避免性和被害人的無辜性,社會上未被害的其他成員理應為不幸者分擔一部分損失,即在經濟上給被害人一定補償。命運說對無辜的被害人、見義勇為的被害人、履行公職的被害人的補償給予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持,是很值得重視的。

 

() 社會穩(wěn)定說。

 

這種學說從社會穩(wěn)定的角度出發(fā),認為被害人人數(shù)眾多,如果被害人得不到罪犯賠償又得不到其他渠道的補償,就有可能會形成對社會的不滿,甚至自己轉變?yōu)榉缸镎撸焕谏鐣姆€(wěn)定。因此需要對被害人進行補償。

 

三、現(xiàn)狀及建立我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的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尚未建立, 致使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在被侵害后無法獲得補救。從我國近10年來的犯罪情況看,我國每年的刑事犯罪案件(官方統(tǒng)計)都在200萬起(還不包括犯罪黑數(shù))以上,而破案率不到50%。這樣,我國每年至少有100萬被害人根本不可能從罪犯那里獲得賠償。每年100萬,10年便有1000萬被害人。由于刑事司法系統(tǒng)未能捕獲罪犯,被害人便失去了獲得賠償?shù)娜魏螜C會。實際上,即使案件百分之百地破獲,由于種種原因,被害人從犯罪人那里得到的賠償也微乎其微。因為,有的犯罪分子已被處死,生前又無遺產,根本沒有賠償?shù)目赡埽挥械姆缸锓肿与m曾掠取了大量財物,但歸案時已揮霍一空,其面臨著長期的監(jiān)禁,即使承諾了賠償責任也無法兌現(xiàn);加之犯罪黑數(shù)的大量存在,我國這支分布于社會各個階層、各個行業(yè)的龐大的而且人數(shù)正在逐漸增加的被害隊伍,如果不能通過法律手段挽回因犯罪所害而造成的損失,勢必對我國的法制失去信心,特別是那些確實難以承擔被害損失之重負的被害人,若不能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補償,很可能會形成一股社會不穩(wěn)定力量,甚至轉化為一支潛在的犯罪大軍,對我國社會穩(wěn)定構成重大威脅。

 

犯罪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一般都經歷了被害的全過程,對案情比較了解,被害人積極主動地參與訴訟活動,對及時查清犯罪事實、審結案件有很大的幫助。世界各國的被害人調查結果也表明,受到犯罪侵害是一種相當普遍的現(xiàn)象,但只有一部分被刑事司法機關獲悉和破獲,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許多被害人沒有向司法機關報案或在司法機關立案后持不合作態(tài)度。因此,"犯罪被害人的報警意愿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隱藏的、未偵破的犯罪案件數(shù)的規(guī)模,進而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會對犯罪的控制水平。"導致被害人不報警的重要原因主要有:一是被害人對司法機關的能力和工作效率等失去了信心;二是擔心犯罪人的報復;三是擔心犯罪人入獄后,其經濟損失無法得到彌補。因此,一些被害人寧愿與犯罪人"私了",也不愿將案件訴諸法律。但通過確保對一定重大犯罪的被害人進行補償以緩和社會的報應感情,能夠維持、確保國民對刑事司法的信賴,提高國民的報警意愿,增強被害人與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配合的主動性,從而能夠順利開展刑事訴訟活動,提高犯罪控制水平。

 

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可以彌補犯罪人賠償不足和局限性。我國刑法第36條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可見,我國對被害人采取的是犯罪人賠償方法,其經濟求償權主要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實現(xiàn)的。在當代世界人權保障運動日益高漲的今天,不論是從保障人權和維護國家權威的功利出發(fā),還是從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的一般原則考量,建立我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必將對我國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四、建立我國被害人補償制度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 補償?shù)膶ο蠛头秶?span lang="EN-US">

 

我國被害人的數(shù)量巨大,如果國家對所有的犯罪被害人都給予損害補償是現(xiàn)有經濟條件所不允許的,即是經濟發(fā)達的國家也難以承擔這項開支。因此,絕大多數(shù)國家在被害人補償立法中所列的補償對象,只適用無辜的、嚴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我國人口多、底子薄,在沒有足夠的資金來補償被害人的損失的情況下,其償立法的對象應該為:1、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確實陷入了生活困境的人;2、應以自然犯罪被害人為限;3、應以意犯罪、特別是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對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精神的損害為重點。

 

() 補償?shù)慕痤~

 

目前各國對補償金額的大小規(guī)定不一,一般是規(guī)定一個最高限額。如新西蘭立法規(guī)定,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補償加起來不能超過1500英鎊;美國一些州的被害補償額在1萬至1.5萬美元之間,也有幾個州的最高限額為2.5萬美元。我國應根據(jù)本國的現(xiàn)實情況,依被害調查為依據(jù),參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借鑒外國所采取的一般標準,從被害性質、狀況、程度、損害大小、被害人的過錯程度以及犯罪人的實際賠償能力和被害人的生活狀況加以綜合考慮。

 

() 補償?shù)臋C構及程序

 

犯罪被害人補償決定權應有專門的國家補償機構來實現(xiàn)。國外大部分國家都成立了被害補償局。我國有人建議由民政部門來具體操作,筆者傾向于由法院來行使決定權。因為,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終裁判機關,它使案件有了最終結果,已確定了被害人,而案件在公、檢機關時,沒有最終結果,被害人的構成尚未定論;法院審判人員熟悉案情和法律,便于確定補償?shù)臄?shù)額;審判機關有審級設置,可采取兩審終局制,同時也有利于對裁定的監(jiān)督。但不管是否由法院來行使決定權,補償?shù)纳暾埲藢ρa償裁()定不服,都可以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 補償金的來源及管理

 

被害補償金的經費是被害人補償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至關重要,必須妥善予以解決。我國可考慮設立"被害補償基金""被害補償基金"應以國家預算為主要財源,此外,以下財源可作為被害人補償金:1、罰金的一部分;2、監(jiān)獄服刑者的部分勞動收入;3、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財產依法沒收后的變賣所得;4、法院收取的部分訴訟費;5、罰沒款;6、社會捐助款等。司法行政部門應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以上財源的收取、管理和發(fā)放等事宜。 

 

五、被害人補償制度應當遵循的原則

 

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經濟欠發(fā)達的國度里制定"刑事?lián)p害補償法",既要吸取人類文明的成果,充分體現(xiàn)社會主義的優(yōu)越性;又要認真考慮我國的國情、國力和全民法律意識的基礎水平。尤其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正處在初創(chuàng)期,刑事?lián)p害補償制度的建立還必須考慮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平衡,故以下原則應當遵循。

 

(一)及時補償原則。為了減輕那些急需救助的被害人的痛苦,應給予他們及時而迅速的救濟;對于那些符合補償條件的被害人,在案件長期不能破獲、犯罪人不能歸案的情況下,應對被害人臨時予以補償。

 

(二)補償與損害相適應的原則。這是指國家向被害人提供的經濟補償,必須與其遭受的刑事?lián)p害事實相適應。在人身傷害范圍內,致人死亡的后果最為嚴重;致傷有重傷、輕傷、輕微傷之分;致人殘廢也需判明具體等級。

 

(三)溯及力原則。為了體現(xiàn)公平性,應當在犯罪被害人補償法中確定溯及力原則。可以將溯及力限定為若干年,補償?shù)念~度可逐年遞減,如溯及力以5年為限的話,年遞減為15%。反過來也可以先確定補償?shù)哪赀f減額,然后推出溯及力的年限。

 

(四)特殊保護原則。對性犯罪被害人,應充分考慮其身心所遭受的打擊和終生造成的影響,給予特殊的關懷和優(yōu)厚的精神損害補償;對于因犯罪被害而生活陷于極度困難的被害人,在補償額確定時應給予特殊的照顧;對死亡者的未成年遺屬應建立教育基金,以保障他們接受教育的權利。

 

(五)多方援助的原則損害補償?shù)闹Ц斗绞健Mㄟ^保險機構理賠、被害人所在單位扶助、接受捐贈等途徑,使被害人在醫(yī)療、就業(yè)、生活等方面的困難有所緩解。除了國家將取之于民的財產用之于民外,我國創(chuàng)造的見義勇為獎勵基金,就是一種將民間力量組織起來資助被害人的好辦法。籌集基金的做法克服了一切由國家包下來的弊端,不失為解決被害補償資金來源不足的一個好辦法。

 

 

參考文獻:

 

[1] 張步洪:《中國行政法學前沿問題報告》,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

 

[2] 馬懷德:《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 楊正萬:《刑事被害人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 劉方:《權刑事被害人賠償之價值分析-刑法第36條的展開》,載《社會公共安全研究》(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1年第6期。

 

[5] 郭云忠:《試論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載《法學家》2000年第5期。

 

[6] 田思源:《構建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框架的基本設想》,載《法學》2001年第6期。

 

[7] 董士曇:《犯罪被害人權利保護的理論與實踐》,載《法學論壇》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