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撫育費糾紛案件是涉少民事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的受案數呈逐年遞增趨勢,因相應法律、法規的滯后,司法實踐中該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均有一定的難度。撫育費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出發案高、增長快、當事人積怨深、調解難度大、所涉利益多元及關系復雜的特點,是具有血親關系的各方進行一場以金錢和親情為武器的戰爭。

 

關鍵詞:撫育費 調解 未成年人  民事權利

 

 

近年來,撫育費糾紛數量逐年上升,已成為涉少民事案件重要部分。該類糾紛是基于父母子女間因血緣和特定法律規定形成的特殊關系而發生的,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及非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未成年人雖然是該類糾紛的當事人,但由于其本身通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權利及訴權往往是借助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行使。父母離異是絕大多數撫育費糾紛產生的前提條件,父母的感情糾葛、利益糾紛對該類案件具有重大影響。撫育費糾紛實際就是血親關系的各方在進行一場金錢與親情的戰爭。

 

一、撫育費糾紛產生的原因

 

撫育費糾紛是基于父母子女間因血緣和特定法律規定形成的特殊關系而發生的。目前最常見的撫育費糾紛是離異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同不直接撫育自己的父母一方發生的糾紛,訴訟的主體也是未成年人及非撫養方父母。

 

在父母離婚后,子女無論由哪方直接撫養,其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雙方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解決子女撫育費問題,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一般也會在離婚協議中就子女的撫育費問題進行約定,這樣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權益。但是,未成年子女成長是個長期過程,情況在不斷的發生變化,一時的約定不能約束一世。同時,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權利及訴權是通過撫養方的父母行使的,該類案件往往會牽涉到父母的感情因素及經濟利益。

 

二、撫育費糾紛的常見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要求增加生活費用。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均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用需要隨著年齡的增長也在不斷提高。父母離婚時約定了一定的生活費金額,但當初的約定已滿足不了目前的實際需要。

 

在一起女兒要求父親增加撫育費的案件中,婚生女在父母2000年協議離婚后一直隨母親生活,其父按當初的離婚協議每月支付撫育費50元。2008年,女兒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其父增加撫育費。受理此案后,少年庭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要求作為父親的被告考慮目前的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撫育費的數目,經雙方協調一致后達成了新的協議,其父將撫育費增加為每月300元。

 

第二種類型是要求非撫養方承擔實際支出的相關費用。在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常常出現的情況是就給付子女每月的生活費進行了約定而沒有提到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承擔問題,主要包括教育和醫療方面的費用。

 

在撫育費糾紛中,作為當事人的未成年人絕大多數都是學生,教育費用在實際開支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隨著未成年人年紀的增長,升學壓力的增大,學校的變遷,擇校費、補習費等開支增多,撫養方的經濟壓力大為增加,而在當初的協議對這方面并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該部分費用的承擔就難以解決。醫療費用也是未成年人在成長發育過程中必然會支出的部分,而這部分費用在當初的協議中也往往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這兩部分費用,是未成年人實際需要支出的費用,應作為未成年人生活費的組成部分,非撫養方有承擔的義務,同時非撫養方對于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愛醫療情況也應有知情權、參與決定權。

 

第三種是追索費用的情況。離婚時由于種種原因,撫養方表示放棄對另一方的給未成年子女撫育費要求。由于情況變化,過后又提出要非撫養方給予一定數量的撫育費或承擔相關的費用。非撫養方常常根據離婚時的協議提出抗辯,稱自己無給付的義務。在此種情況下,當時的離婚協議有免權約定雖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已違反了法律關于未成年人撫養費的規定,該類約定應視為無效,未成年人有向非撫養方的父母提出撫育費要求的權利,非撫養方仍然負有給付的義務。

 

第四種是對已約定的費用,非撫養方拒絕或拖延給付。這類情況中,非撫養方通常是以此作為一種手段,尋求達到自身的目的。在實際審理的案件中,有多件是非撫養方拒絕按約定給付或是延遲給付撫育費。

 

該部分案件中,非撫養方提出最多的抗辯理由是對子女的探視權沒有得到實現。這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夫妻對子女的看重,一方不希望另一方與子女有所接觸;二是夫妻一方付出了撫養費的同時,相應地希望能實現探視子女的權利;三是新婚姻法規定了子女探視權,但法律規定比較原則,欠缺可操作性和強制執行性。撫養方或者實際撫養未成年人的長輩常常以子女學習繁忙、有其他活動安排等等借口拒絕、阻撓非撫養方的探視。

 

非撫養方還會提出其他一些的抗辯理由,如未成年人的姓名被單方變更、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意見未得到實現、未成年人的財產未得到合理監管、離婚協議的其他約定未得以實現等等。曾經有一名十七歲的高三生在距離高考僅有四個月的時間向法院提起撫育費訴訟,其父當庭表示自己和家里長輩都是非??粗剡@個兒子的,以往撫育費都是按時給付并且超額給付,此前自己到學校向老師了解兒子的學習情況,老師卻說并沒有他問的這個學生,這才發現兒子的姓名改了,一怒之下拒絕給付當年的撫育費。其當庭提出在兒子改回原來的姓名前,不會給付撫育費。孩子的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到庭表示當時高考已經報名結束,孩子的改名暫時無法進行。經過法庭主持調解,反復做調解工作,其母也表示在孩子成年后由其決定姓名,最后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并當庭履行,糾紛的及時解決才沒有給考生的備考造成重大影響。由于目前立法的不完善,如何處理子女的姓名、財產、教育等問題,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非撫養方不與子女共同生活,在處理這些問題時常常沒有可能表達自己意見,因此就以撫育費的拒絕或延遲給付作為手段,雙方最終將矛盾升級成糾紛。

 

三、撫育費糾紛的處理方式

 

目前,有關撫育費的立法并不完善,撫育費金額確定和給付方式雖有規定,但在實踐中離婚遺留問題難以解決、一方具體收入難以查明、強制給付難以執行等問題都讓該類糾紛不能一判了之,更不能寄希望于判后的強制執行。從“情”入手進行調解,庭前抒情,庭審動情,執行留情,三情到位,將雙方的焦點從金錢之爭感化為血緣之情。

 

庭前抒情,化解心結。承辦人受理案件后,分別約談原被告雙方,讓當事人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在陳述過程中釋放怨氣和怒氣,抒發出自身的不滿情緒,解開心中郁結。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因此態度松動或者做出讓步,糾紛在庭前就得以解決。承辦人也得以了解糾紛的深層次原因,為制定調解方案打下基礎。

 

庭中動情,對癥下藥。開庭審理時雙方到場,面對面進行溝通,承辦人找準時機,以血緣關系打動當事人,喚起當事人之間的親情,化解積怨,承辦人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調解意見,促使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執行留情,息訴止爭。調解協議達成并不意味一勞永逸,執行到位才能真正化解糾紛。在達成協議時就要考慮條款的可操作性,防止因給付方式、給付時間等細節問題再次產生矛盾。有條件的情況下,還要給未成年人和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創造相處機會,加深他們之間的感情,打破因分離產生的隔閡。

 

三情方式調解撫育費糾紛,化解這一金錢與親情的戰爭,解決未成年人成長生活問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減少未成年人在訴訟中受到的傷害,為未成年人創造和諧、幸福的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