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院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近三年來的刑事法律援助情況

 

2010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總數為15件,其中未成年被告人受援助13件,盲聾啞被告人受援助2件。2011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總數為25件,其中未成年被告人受援助22件,盲聾啞被告人受援助3件。2012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總數為21件,未成年被告人受援助18件,盲聾啞被告人受援助2件,其他被告人受援助1件。2013年上半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總數13件,未成年被告人受援助11件,盲聾啞被告人受援助2件。

 

(二)我院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況分析

 

2010年年度,本院刑事立案總數308件,有律師辯護的案件161件,法律援助案件15件,占全部案件的4.87%,占有律師辯護的案件9.32%2011年年度,本院刑事立案總數389件,有律師辯護的案件196件,法律援助案件25件,占全部案件的6.43%,占有律師辯護的案件12. 76%2012年年度,本院刑事立案總數455件,有律師辯護的案件195件,法律援助案件21件,占全部案件的4.62%,占有律師辯護的案件10.77%2013年上半年,本院刑事立案總數223件,有律師辯護的案件75件,法律援助案件13件,占全部案件的5.8%,占有律師辯護的案件17.3%

 

在已過去的三個年度,我院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總體平穩,原因是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上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可以指定辯護的案件數量較少,僅在2012年度為經濟條件較差、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被告人沈某某指定了辯護人。 2013年以來,隨著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我院將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在審判實踐中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要求,但法律援助的案件仍將集中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中,當然可能適當加大為共同犯罪中沒有律師的被告人及其他部分案件的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力度,預計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會呈適當上升趨勢。

 

二、新刑訴法實施后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

 

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加強和重視,不僅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而且將法律援助工作提前至案件的偵查階段,既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為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提供了便利。

 

(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

 

我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筆錄中,增加了向被告人告知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并作為筆錄的格式化內容,確保符合條件的被告人清楚取得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在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情況下,對于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會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師,法律援助機構也均及時向本院指派了刑事辯護律師;對于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也一定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及時與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聯系,讓他們協助向法律援助部門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確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落到實處,確保案件審理程序的公正。

 

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人民法院比較好保證辯護人有效地參與刑事辯護,為他們的閱卷工作提供便利,確保他們及時、有效地熟悉案情,比起委托辯護更加重視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因為指定辯護人更多的是從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辯護意見,但因為我們不具備案卷材料的復制條件,無法幫助指定辯護人減免復制案卷材料的費用,當然隨著刑事指定辯護工作的提前進行,指定辯護人可能在案件移訴前已經完成了案卷材料的復制工作,減少了我們在該方面的被動。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加強與法律援助機構的銜接、協調,解決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共同推進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二)刑事法律援助保障機制

 

人民法院負責實施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機構是刑事審判庭,作為刑事案件審理的每一位審判人員會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程序公正促進案件審理的實體公正,落實“應當指定”的法律援助要求,確保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人得到指定辯護的機會,也將更加重視“可以指定”的法律援助要求,重視爭議案件、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通過法律援助律師的界入,增強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

 

三、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銜接機制不順暢。要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不是法律援助機構一家所能做到的,要使刑事案件的受援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公檢法、法律援助機構在程序上的銜接配合非常關鍵。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法規中涉及此處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實公檢法司四家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機制也缺乏實施細則,事實上造成了有關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視,宣傳不到位,工作不落實。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不知道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自然無從保障其訴訟程序的合法辯護權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總體上偏少。根據修正的刑事訴訟的規定,人民法院指定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有“應當指定辯護”和“可以指定辯護”二類,對于“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人民法院基于案件順利審理或其他原因的考慮,大多數情況下沒有為相應的被告人指定律師辯護,導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總體上偏少,本院前三個年度刑事立案總數在逐年增加,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沒有大的變化,反映了我們的審判人員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思想認識還不到位。此外,為被害人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指定律師代理目前尚找到比較明確的規定,致使刑事被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律師介入訴訟不及時,影響刑事法律援助的開展。按照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應當將指定法律援助通知書、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機構;決定開庭審理的,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以外,應當在開庭十五日前將上述材料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辯護的律師通常也有一個過程,提供辯護的律師在接受指派后又可能沒有及時與人民法院聯系,導致法律援助律師介入訴訟不及時,導致案件情況不熟悉,無法開展有效的刑事辯護工作。

 

(四)刑事法律援助律師工作積極性不高。參與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辯護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指定可能會與自己承辦的其他案件存在沖突,加之從法律援助案件中收費較少,工作積極性不高,不愿意化太多的精力在法律援助案件上,庭前不作準備,部分律師工作流于形式,不愿意幫助被告人收集有利的證據,沒有充分發揮辯護人的作用。

 

五、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建議

 

第一,全面落實法律援助權利告知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義務及時告知其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權利,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已經獲得了法律援助,在案件的其他階段即不需要重新申請法律援助,真正落實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時,承擔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充分地熟悉案情,更好地履行辯護職責。

 

第二,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建設。提高法律援助辦案經費是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一個基礎條件。各地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積極爭取財政支持,增加辦案經費,解決經費短缺“瓶頸”制約問題,爭取法律援助經費的較大幅度提高。本級財政預算和上級撥付的專項經費要全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實行專戶管理,防止被挪作它用。

 

第三,建議提高法律援助律師的辦案補貼。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類型和復雜程度,區別不同情形給予法律援助律師的辦案補貼,提高法律援助律師的辦案積極性,防止法律援助律師的辦案補貼低于辦案的基本成本。

 

第四,加強法律援助律師的監督考核。向辦案律師支付必要辦案補貼的同時,也需要監督考核辦案律師參與法律援助的工作效果,要求法律援助律師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他們要熟悉案件的情況,了解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掌握辯護意見的提出情況、被人民法院采納的情況,考查辦案律師全面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