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作為非監禁刑罰的執行方式,社區矯正制度已經由新修訂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予以明確定位。對于社區矯正對象這部分特殊人群通過減刑方式的刑罰調控來促進其改造自新,存在可行性和必要性。我國現行的減刑制度體系主要是圍繞監禁刑來設計的,就已經開展的非監禁刑減刑司法實踐來說,尚處于摸索階段,缺乏理論和制度支撐。刑法謙抑思想為社區矯正對象非監禁刑減刑提供了法理內核、功能導向以及解釋論依據。在非監禁刑減刑制度的構建中,必須解決好報應刑論和目的刑論兩種基本刑罰觀的沖突,同時還要體現出人權保障的理念。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一是要改變傳統監所減刑的書面審理方式,采用聽證審理的基本模式,以滿足最低程序公正標準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二是要在刑法減刑條款的一般規定統攝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不同形態,依法區分不同的減刑條件并予以相應的細化。三是要合理分配司法職權,明確社區矯正機關的法定非監禁刑罰執行機關地位,由司法行政機關作為社區矯正機關提請減刑建議,啟動減刑程序。還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將檢察監督的關口前移,確保司法公正。全文8000字。

 

前言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作為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重大變革,成為推進司法改革進程的熱點之一。我國于2003年啟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2004年將其納入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范圍,2009年進入全面試行階段,2011年以后先后由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訂后的新刑事訴訟法在立法層面上予以明確定位。社區矯正對象被確定為五種情形的罪犯: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暫予監外執行的、被裁定假釋的、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開展,對于社區矯正對象這部分非監禁刑服刑人群的減刑司法實踐也在北京、江蘇等各地相繼展開,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社區矯正減刑制度的理論基礎,挖掘其功能和價值,進而對其未來的規范進路和實踐導向作出判斷。

 

一、刑法謙抑:非監禁刑減刑的理論基礎

 

(一)刑法謙抑構筑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理內核

 

二戰以后,世界各國的刑事政策朝著"輕輕重重" 兩極化方向發展, 對于重大危險犯罪采取嚴格的刑事政策,對于輕微犯罪采取寬松的刑事政策。與此相適應,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寬嚴相濟為核心內容,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懲辦和寬大相結合的傳統刑事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以刑法的謙抑性為其理念基礎。刑法謙抑是現代刑法追求的價值目標, 與刑法濫用相對應,要求刑法應當力求以最小的資源投入,取得最大的社會效益,體現出緊縮性、補充性和經濟性。刑法謙抑包含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兩種基本途徑。非刑罰化要求限縮刑罰,包括了刑罰輕緩化,本質在于刑罰非監禁化。社區矯正適用的非監禁刑罰方式本身就是刑罰謙抑的體現,所針對的對象處于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處于可控制的狀態,大多數能夠通過矯正在較短的時間內消除殘留的危險性,對此適時的通過減刑進行輕緩化的刑罰調控,也正是謙抑理念下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深入體現。

 

(二)刑法謙抑突出社區矯正對象減刑的再社會化功能

 

從法社會學的角度來說,刑罰就是促進罪犯再社會化的過程。由于犯罪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必須對罪犯進行改造使其放棄舊有行為方式而采取新的與從前完全不同的新生活方式,使其再社會化以此防止再次危害社會。再社會化既有監所改造的壓制性形式,也包括社區矯正參與性形式。社區矯正由于是在不脫離社會基礎上的改造,主動性、針對性強,屬于再社會化的高級形式。而減刑是行刑司法對罪犯改造行為的肯定評價,具有正面反饋的鼓舞功能,形成進一步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的內在激勵。與監所服刑相比,矯正對象處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中,雖沒有被剝奪人身自由,但卻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對于矯正對象來說,減刑不僅僅是對其形式上的肯定評價,而是完全人身自由的實質恢復。減刑不僅有助于被減刑對象的再社會化,也會對其他的社區服刑人員的改造產生正面的行為導向,促進他們更加積極的重新融入社會。

 

(三)刑法謙抑提供非監禁刑減刑的解釋論依據

 

現行刑法規范下的減刑體系主要是圍繞主刑和監禁刑設計的。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在包含管制的非監禁性質主刑情形下,仍然把認真遵守監規納入減刑的一般規定之中,監禁刑調控色彩濃厚。對于非監禁刑的減刑,刑法條款并沒有直接調整。雖然罪刑法定主義排斥類推解釋,但減刑制度是符合刑法謙抑思想的輕緩化刑罰調控措施,在對非監禁刑減刑的法律適用上可以進行相對有利于罪犯的合目的性的擴張解釋,這也與我國古代刑法中"出罪,舉重以明輕" 的適用規則有相似的考量。在謙抑性思想的引導下,最高法院在對非監禁刑減刑的司法解釋上持較為開放的態度。1997年的減刑假釋解釋明確規定了緩刑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97解釋還規定了附加刑中的剝奪政治權利也可以隨主刑有期徒刑減刑時相應予以酌減。2012年的減刑假釋新解釋也對上述條款予以承繼。非監禁刑罰減刑的意義不完全等同于普通自由刑的減刑。以緩刑為例,減刑的對象不僅僅針對所宣告的拘役和有期徒刑,其實際意義的對象在于緩刑的考驗期。除管制本身就是主刑外,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作為刑罰執行的特殊方式,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其所內嵌的主刑在理論上均屬于減刑適用范疇,相應的執行方式也可以進行符合調控目的性的調整。

 

二、學派之爭:非監禁刑減刑制度的定位沖突

 

(一)兩種基本思想的對立: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絕對主義與相對主義)

 

19世紀末,歐洲刑法學界產生了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的學派之爭,影響深遠。客觀主義(行為主義)犯罪論秉承報應刑思想,認為犯罪是犯罪人根據自由意識做出的行為,因此要對他追究行為責任,處以相應的處罰,這種觀點在刑罰論上稱為絕對主義。主觀主義(行為人主義)犯罪論把犯罪看成行為人反社會的表現,著眼于罪犯的社會危險性,要求消除危險,預防犯罪,在刑罰論上稱為相對主義,是目的刑論(教育刑論)的理論依據,意思是刑罰只有在為了實現一定目的即預防犯罪上才有意義。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思想在漫長的爭論中不斷相互妥協和融合,形成了綜合主義,力求在正義和合目的性上尋求刑罰的依據。從基本觀點來看,兩派依然存在對立的基礎。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兩種思想之所以難以徹底融合,在于兩者的正義觀依據有所不同,客觀主義是以古典自然法中的樸素正義觀為其支撐,客觀主義則體現出濃厚的功利主義色彩。

 

(二)學派之爭對非監禁刑減刑制度的影響

 

近現代刑罰體系發展中始終貫穿著報應刑和目的刑思想的對立和融合,兩者理念上的不協調也對非監禁刑減刑制度的構建帶來定位上的沖突。

 

1、減刑司法權性質判斷:行刑權還是量刑權    

 

以國家運用刑罰的刑事活動的特點與刑罰運用的特有邏輯為根據,刑罰權可分為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 減刑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刑罰變更制度,減刑權也是刑罰權的組成部分之一。關于減刑司法權的性質是行刑權還是量刑權,存有一定爭議。減刑是對犯罪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的積極反饋,將其視為行刑權的一部分符合教育刑的目的觀。然而,減刑程序雖然處于刑罰執行過程中,但減刑權本質上還是接近于量刑權。理由在于:(1)減刑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減刑權是審判權的一部分,與行刑權的執行性質不相符。(2)減刑的后果是對罪犯刑罰期限的縮短,是罪犯實體刑罰義務的減免,雖然減刑目前是以裁定的形式發生法律效力,但其效果和內容是實體性的而非程序性的。

 

2、減刑依據設定:司法獎勵還是罪犯權利

 

關于減刑的依據,存在獎勵說和權利說。前者認為減刑是一種司法獎勵,帶有濃厚的報應刑思想;后者認為是罪犯的一種法定權利,符合目的刑的基本觀點。以學派之爭中的分配理論為依據,與立法、審判和行刑三個階段相適應的分別是報應、法的確認和教育這三個概念。行刑把目的刑作為理想,目的在于改造教育受刑者,但是審判作為立法的確認,其核心還是以報應為基礎的。減刑屬于審判機關的司法職權范疇,并且以刑罰執行機關的行政獎勵為主要依據,將其視為報應刑下的刑罰獎勵,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傳統刑事政策相符。另外權利是以可主張為前提的,但刑法卻規定了減刑建議權歸屬于刑罰執行機關,也與權利說不符。然而,權利說也并非全然沒有根據。1992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白皮書中指出,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好的有獲得依法減刑、假釋的權利,在國家層面上肯定了罪犯的減刑權利。此外,刑法關于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予以減刑的規定也在一定意義上提示了減刑權利的存在。

 

3、程序選擇:審批機制還是訴訟模式

 

由于監所封閉管理、法院案多人多等諸多主客觀原因,在監所減刑的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刑罰執行機關主導下的審批機制。表現為審理方式單一,主要為書面審,僅對監所報請的減刑材料作形式上的審查,不提審罪犯或進行其他實質審查。這種監所建議、法院審批的審理方式,缺乏程序的公開和保障,其公正性受到社會的質疑。因此有觀點認為應當在減刑中建立某種訴訟機制來保障程序的公正,可以按照普通程序簡易審的方式來進行。與此相反的觀點認為現行減刑制度中不存在訴辯對抗,減刑程序不具有訴訟的基本特征;減刑制度具有一定的訴訟形式,但實體上的訴訟性不強。

 

三、價值衡平:非監禁刑減刑制度架構的設計思路

 

(一)統一指導思想

 

1、整合刑罰的多元目的

 

刑罰的目的具有多樣性,可以從多角度論述。報應刑論認為刑罰的目的主要是懲罰和威懾,目的刑論認為刑罰的目的即非懲罰也非威懾,而是預防犯罪人再犯新罪和防止其他人犯罪,即個別預防和一般預防。也有學者提出刑罰的目的有根本目的與直接目的之分,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直接目的則包括懲罰、威懾和改造三個不同層次。報應刑以矯正正義為理念,主張報復理論下的罪罰相適應;目的刑論則主張分配正義,以刑罰個別化為基礎,教育犯人再社會化就是正義,就是刑罰目的。 報應刑論和目的刑論都有符合自身需求的正義理念作為刑罰的正當化依據,將兩者的角度結合起來就形成并合主義的折衷說。并合主義以相對報應刑為內容,認為刑罰的正當化根據一方面是為了滿足惡有惡報、善有善報的正義要求,同時也是防止犯罪所必需和有效的,應當在報應刑范圍內實現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目的。并合主義在整合刑罰的多元目的觀上無疑是成功的,我國刑法也采取了并合主義立場。減刑制度雖然是目的刑的產物,但懲罰與恢復秩序的刑罰目的仍貫穿于其中,比如罪犯認真遵守監管規定就是減刑的必要條件之一。非監禁刑減刑也應以并合主義為指導思想,有機整合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多元目標。

 

2、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

 

在中國傳統的身份社會里,個人權利處于長期被漠視的狀態,因此促進人權發展在我國具有特殊的意義。隨著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被引入修訂后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保護人權已經從單純的憲法宣示進入到刑事領域全面具體執行的軌道之中。刑法除了規制罪行、保護法益外,還有保障罪犯基本權利,免受不恰當刑罰的規范機能。刑法因此在某種意義也被稱為"犯罪人的憲章"。 雖然減刑目前還不能視為服刑罪犯的實體權利,但對于罪犯在減刑程序中的訴訟權利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實現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的良性互動。

 

(二)保障正當法律程序

 

1、尊重法律程序的正當性要求

 

英國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不僅要有正義,而且要讓人明顯的看到有正義的行動。 就刑事司法程序來說,至少要達到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標準:(1)程序參與原則:受到裁判直接影響的人應充分而有意義的參與裁判制作過程。(2)裁判中立原則:裁判者應在控辯雙方之間保持中立。(3)程序平等原則:控辯雙方受到平等對待。(4)程序理性原則:審判程序的運作應當符合理性的要求。(5)程序自治原則:裁判應當在審理過程中形成。(6)程序及時和終結原則:程序應當及時產生裁判結果,使刑事責任得到最終的確定。傳統的減刑程序正是由于其封閉司法的缺陷影響到了其正當性根據,不斷受人詬病。滿足最低限度公正標準的程序改造是減刑制度發展的方向之一。

 

2、確立聽證審理的基本模式

 

根據保障法律程序正當化的要求,建議在非監禁刑減刑制度中廣泛采用聽證審理方式。聽證概念源于英國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自然公正原則包括一個最基本的程序規則: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一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根據這一原則,法官在裁決過程中,必須給當事人以充分的陳述、申辯權,必須在公平、公正的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做出裁決。聽證審理方式的優點在于:(1)在訴訟模式上具有靈活性。當前的行刑立法和司法實踐表明,減刑等刑罰執行變更的程序模式在今后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將繼續偏重于職權主義,非監禁刑減刑也將圍繞社區矯正工作來展開。然而,公開環境下服刑罪犯所帶來的社會關注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減刑抗辯的需要。聽證程序對于利害關系人的開放性可以靈活納入所有的必要程序參與主體(包括被害人、律師代理人等),在抗辯主義和職權主義中取得平衡。甚至可以在社區內進行公開聽證,實現刑罰執行中的一般預防功能。(2)可進行模塊化的訴訟構造改造。雖然與普通庭審訴訟的構造有別,但也具有區別于書面審批模式的訴訟性,可依據實際情況將刑事訴訟的普遍原則,包括公開原則、公平原則、權利保障原則、辯護原則和處分原則,根據模塊化的方式嵌入程序之中,以滿足最低限度公正標準。(3)有一定的司法實踐基礎。最高法院針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模式的弊端,要求對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實行公示制度和有條件的公開聽證制度。各地根據最高法院的意見相繼開展了聽證審理方式的試點和規范化建設,取得了一定的審判經驗,完全可以通過社區矯正減刑聽證實踐予以逐步完善。

 

(三)依法設置減刑條件

 

1、確定分類原則

 

社區矯正對象并非是一個精確的刑法學概念,沒有統一的刑罰形態。在所涉及的刑罰中,管制屬于主刑,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刑罰執行的特殊方式,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由于社區矯正對象形態的復雜性,在設定減刑條件時必須作出區分。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是關于減刑的一般條款,確定了減刑的適用范圍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減刑條件規定了"悔改表現""立功表現"兩項相對條件和"重大立功表現"的絕對條件。由此,管制犯可以直接適用刑法關于減刑的規定。被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理論上只要主刑滿足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也可適用。但是對于緩刑犯和假釋犯,最高法院考慮到刑罰輕緩化的幅度不宜過大,在減刑上做出了限制。97減刑假釋解釋規定,緩刑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并相應縮減緩刑考驗期,將絕對條件降格為相對條件。而假釋犯,除非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上的特殊需要外,不得減刑,假釋考驗期也不得縮短。暫予監外執行由于涉及的都是保外就醫、懷孕哺乳婦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人群,最高法院對該類罪犯的減刑并無特別限制,體現了人道主義關懷。此外,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可以隨主刑減刑而酌減,但不能單獨減免。在社區矯正范疇內的剝奪政治權利,要么主刑監禁刑已服完,不存在減刑的必要;要么就是獨立附加刑而不能單獨減免,因此在社會服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犯不存在減刑的制度空間。綜上,目前非監禁刑減刑的實際適用對象僅為管制犯、緩刑犯和暫予監外執行犯,其中緩刑犯至少要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才能減刑。

 

2、細分實質條件

 

根據社區矯正工作實際,確有悔改表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承認犯罪事實,服從法院判決(按正常程序申訴的不應視為不服從法院判決);(2)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教育;(3)積極參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規定的教育課時,成績良好;(4)積極參加公益勞動等活動,完成和超額完成規定的任務;(5)積極參加健康有益的社會活動;(6)綜合評議情況居所在社區矯正對象的前列。立功表現主要包括:(1)檢舉、揭發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5)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突出貢獻的。重大立功表現可以包括:(1)檢舉揭發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綜合考核方法

 

當前,各省市社區矯正管理機關都相繼制定了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辦法。大體來說,這些考核辦法主要都延續了監所管理中通過計分考核作為獎懲依據的模式。雖然計分考核使罪犯的改造表現具體化和客觀化了,符合一定的管理需求和監管目標。但是純粹的量化監督容易導致"惟分是舉",助長罪犯改造的功利心理,甚至偽裝改造。如果簡單將減刑標準與計分考核相掛鉤,社區矯正減刑可能重新陷入形式主義的困局。因此,計分考核不能作為減刑的唯一依據,要科學確定量化標準,引入心理評估、社會評估機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綜合考量罪犯的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

 

(四)合理分配司法職權

 

1、明確減刑建議權歸屬

 

當前刑事立法下,減刑建議是啟動減刑的唯一途徑,可以說是影響服刑人員減刑的最具實質意義的司法職權。根據法律規定,減刑建議權歸屬于刑罰執行機關。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訴訟法修訂以前,公安機關是管制犯、緩刑犯等社區矯正對象的法定刑罰執行機關,與社區矯正機關之間在職權上存在一定的銜接問題。兩新法關于社區矯正的規定出臺以后,社區矯正機關取得了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機關地位。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社區矯正機關定位不明的問題也得到解決,司法行政機關代表社區矯正機關依法行使社區矯正對象的減刑建議權。然而,其中仍存在一定的規范沖突需要解決,比如暫予監外執行的減刑建議問題。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監獄作為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是保外就醫)罪犯的原刑罰執行機關行使減刑建議權。監獄不僅是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機關,還要定期對這部分罪犯是否持續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追蹤考察,并且擁有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的職權。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建議權歸屬于社區矯正機關后,監獄的管理職能就存在落空的可能。而且,實踐中還存在矯正對象在監所服刑期間獲得的行政獎勵與其社區矯正環節的獲得的行政獎勵如何合并考量的問題。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嘗試通過由監獄與社區矯正機關共同提請減刑建議的方式協調解決兩者之間的職能沖突。

 

2)改革檢察監督方式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是減刑工作中的重要職能部門。當前從監所減刑的實踐來看,檢察機關主要采取兩種方式進行法律監督:一是宏觀監督,通過日常化的檢察工作了解和掌握行刑情況,但這種監督對罪犯具體悔改表現的掌握十分有限。二是事后監督,在罪犯被裁定減刑后,發現其中確有錯誤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上述兩種監督方式并沒有全面發揮出檢察機關的司法職能作用。在社區矯正環節的減刑中,有必要將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前移。在社區矯正機關提出減刑建議后,由檢察機關即時啟動監督程序,提前介入掌握罪犯具體情況,參加聽證并出具檢察意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有效發揮司法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和相互約束的機制作用,確保和維護司法公平公正。

 

結語

 

非監禁刑減刑是在社區矯正環境下,結合非監禁刑的刑罰措施、緩刑考驗、暫予監外執行等制度,通過減刑方式鼓勵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罰執行變更程序,有助于促進社區矯正機構在非監禁狀態下對罪犯的教育轉化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質量,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開展,非監禁刑減刑制度的理論與實務將得到不斷豐富和發展,對完善我國減刑制度體系產生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