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今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日前確定了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數額標準,具體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其中,盜竊弱勢群體以及在突發公共事件中趁火打劫的情形,其入罪門檻低至普通標準的50%。

  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內定罪量刑。

  針對江蘇司法部門新制定的上述具體入罪及量刑標準,江蘇省高院刑二庭負責人解釋稱,江蘇省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在司法解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充分考慮省內近年來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并與其他相關財產犯罪執行數額標準相協調后確定的;且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對近年來辦理盜竊刑事案件的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了基層一線執法辦案部門的意見,確保執行標準的科學性和實踐性。

  江蘇還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將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等八種情形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標準確定為新標準的50%,與刑法所規定的“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入罪標準一起,進一步明確了盜竊犯罪的入罪門檻。

  這意味著,在江蘇盜竊2000元以上,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盜竊5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竊4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但慣犯、團伙犯罪、盜竊弱勢群體以及在突發公共事件中趁火打劫的情形,其入罪門檻低至普通標準的一半。

  據悉,相關標準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已下發江蘇全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