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概述

 

(一)前科及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概念

 

1.前科的概念

 

不論是作為人們對其更泛化的認識還是法律的專業術語,"前科"一詞在在日常生活中的出現頻率并不低。現代漢語詞典中將其定義為"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并已執行完畢的人又犯新罪,其前罪的處刑事實叫做前科"。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會從各自國情和相關法律理論的成熟度去做出自己的理解與定義,所以目前也尚未有個確切統一的定論。但總結得出主要區別在于:宣告有罪之后是否必須要求刑罰執行完畢。

 

目前,我國對"前科"一詞的概念也沒有在立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但是在刑法理論對于該問題的研究中,學者們均有自己的獨到見解。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第一,歷史污點說。認為前科是歷史上由于違反法紀而受過各種處分的事實;第二,判處刑罰說。前科是指曾被法院判處刑罰的事實;第三,徒刑執行完畢說。認為前科是指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已執行完畢的事實;第四,勞動教養與刑罰并合說。認為前科是指曾因違法犯罪而受過勞動教養或刑罰處罰的事實;第五,構成犯罪說。認為前科是指曾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事實;第六,累犯事實說。

 

根據我國《刑法》第 100 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基于該定義,有學者理解認為,我國在前科報告制度中刑法規范采用了科刑說,便由此推論出前科消滅制度中宜采用科刑說是符合邏輯的。但筆者認為,之所以我國前科報告制度中采用了科刑說,將"有前科者"的范圍縮小化,其初衷是為了人性化的將對他們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同樣,今后我國建立了規范明確的前科消滅制度,仍應從維護有前科者利益及未來發展的角度出發,相應的將有前科者的概念范圍擴大,即無需刑罰執行完畢等,有宣告事實即可。在這樣基礎上建立的前科消滅制度才能服務更多重新回歸社會的有前科者,尤其是未成年人,這也是現行政策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2.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概念

 

首先,對于未成年人前科,不外乎即是把未成年人和前科兩個詞結合在一起。我國的未成年人年齡界限在法律上的定義為未滿十八周歲,又如上文所述,前科是指被判處有罪宣告無論刑罰處罰是否執行完畢。綜述,未成年人前科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青少年實施了被認定是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并已經有罪宣告。

 

雖然理論上對前科的爭議頗大,但對所謂前科消滅制度的概念基本達成了共識,是指具有前科的人經過法定程序被宣告注銷其犯罪記錄,恢復正常法律地位的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是指曾經受過有罪宣告或者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具備特定條件時,由有關司法部門宣告注銷其犯罪記錄,恢復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種制度。在我國現行法律理論中,相關研究也并非一片空白,對于前科消滅制度的探索需從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起步,我國在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免除了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便是一大理論性突破。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主要內容

 

1.適用條件

 

首先,主體是未成年人,根據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未成年人的年齡范圍是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其次,根據刑法規定的"輕罪"的范圍應限制在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或免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此外,是否適用還應根據未成年人犯所犯罪行的具體情況而定,如對于初犯、過失犯、非嚴重暴力犯罪可以適用,對于累犯、嚴重暴力犯罪嚴禁適用或嚴格限制。

 

2.運行程序

 

目前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主要有兩種消滅方式:其一是司法機關依職權,如判決,主動對滿足條件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記錄進行消滅:其二是司法機關只對滿足條件的未成年犯罪人盡告知義務,由未成年犯罪人自己申請,來決定是否對前科進行消滅,也有國家無需申請,實行自然消滅。

 

3.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檔案中不再留有其犯罪或刑罰的記錄,不負有向單位等報告前科的義務,并且原本的基本權利可以恢復,如升學和就業等。第二,可以設立專門機構用以封存犯罪記錄并設立嚴格的查詢程序,這是基于日后案件審理的需要。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現狀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國內理論現狀

 

"標簽理論"通常又被稱為"標簽定論"、"貼標簽論",其理論核心是主張行為人成為犯罪人的原因在于社會給其貼上了越軌的標簽。所謂"貼標簽",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社會輿論把某些個體定義為"越軌者"的過程。該理論告訴我們的是,如果用有色眼鏡或標簽另類的看待他們反而會刺激或促成有前科者做出社會危害性更大的行為,致使更多的犯罪行為產生。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取消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和累犯制度,屬于初步摘除有前科者"標簽"的一個重要舉措,同時對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在我國的構建帶來了許多有益的啟示。刑法修正案() 涉及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法條有:六、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對于這樣的變動,我有以下幾點認識:一是"前科報告義務"的未成年人是指"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而非審判時或者刑滿時的周歲實齡,即使在審判時已滿18周歲以上,仍應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二是"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僅限于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立法對五年以上重罪之人并不必然免除其前科的報告義務,不能與前科消滅制度相等同。       

 

對未成年犯罪人來說,前科的"標簽"時刻強調著未成年犯罪人其過去是一個觸及過法律底線的人。帶著這樣的心里狀態,他們很難邁出勇敢的一步與社會融合起來,甚至根本沒有邁出那一步的機會,這樣的否定評價容易讓他們"破罐子破摔",若反社會心理得以進一步擴張,在沒有完全具備自身控制力的情形下,任一導火線的牽引都極有可能使其做出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未成年犯罪人身上犯罪"標簽"的去除--免除前科報告義務,意義十分重大。首先一定程度上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權益,完善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同時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相符,對于未成年人本身是種很好的鼓勵機制,幫助其較好的回歸社會重塑人生道路。其次,實現了少年刑事立法和司法與國際接軌,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早在《北京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少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可見,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記錄在今后的訴訟是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的,并且非經法定程序不允許外露,實際上也就是對未成年犯罪人前科的封存和消滅。刑法修正案確定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免除制度,為構建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創造了立法和司法條件,給予了我國法制不斷完善的動力,指引了發展方向。

 

(二)國內司法實踐經驗

 

2003 年底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在全國首開先河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滅"試行辦法至今,已有多個省市地區相繼出臺有關規定。 2008 年,四川省彭州市法院率先制定出臺并實施了《"前科消滅"制度實施意見》。201011日起,山西省太原市實施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犯罪情節輕微并且通過三年考察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將不再記入戶籍登記和人事檔案。2010年兩會期間,貴州省公安廳廳長崔亞東呼吁對未成年犯罪實施"前科消滅制",并稱貴州先行一步的嘗試已使甕安縣100多名未成年人獲得新生。20104月,山東德州市綜治委、中級法院、公安局、檢察院、司法局等 10 個單位聯合簽發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實施細則,稱其在復學、升學、就業時,法定機關依據一定程序有條件地封存其犯罪檔案,刑事判決書不進入其學生檔案和人事檔案,從而視為其未受過刑事處分。對輕罪犯罪記錄消滅的未成年人,在就學、就業以及從事法律沒有明確限定的職業時,與其他人享有同權利,免除其報告義務,學校和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曾經犯罪而拒絕復學、升學、就業和錄用。如果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遭受歧視或變相歧視,他們有權利向相關單位申訴。2011年,廣東中山市法院根據刑法修正案()相關規定從51日開始實施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將不再作為累犯情節認定和記入檔案。同樣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頒布實施的這一天,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第二批 6 名未成年犯實施前科消滅,并對該院已判決生效未成年犯的前科記錄全部予以封存。與以往不同的是,這次因為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實施,免除了未成年人在升學、入伍、就業時的前科報告義務,從立法上對未成年人前科消滅提供了依據。這意味著"前科消滅"制度終于能夠權威登場。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國外考察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專門規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并且立法已經比較成熟。

 

對于上述未成年人的前科制度俄羅斯聯邦法律又做了進一步的修改, 20113 26 日俄羅斯國家杜馬第三次會議又通過了《關于縮短未成年人前科消滅期限》的修正案, 對刑法典第九十五條進行了修訂: 即因為輕罪和中等嚴重犯罪被判處剝奪自由刑罰的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期限依然是一年,但是上述未成年人如果因輕罪和中等嚴重犯罪被判處比剝奪自由輕的刑罰, 其前科消滅的期限由一年縮短為六個月。上述修正案表明了俄羅斯聯邦當局對盡可能完善消滅未成年人所犯輕罪的前科記錄做出的積極努力。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少年法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少年法官確信,被判刑少年的行為無可挑剔,證實已具備正派品行時,少年法官可依其職權,或經被判刑少年、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請,宣布消除前科記錄。亦可經檢察官申請,或被判刑人在提出申請時尚未成年,經少年法院幫助機構的代表申請,宣布消除前科記錄…"。

 

法國《刑事訴訟法典》中專門對未成年人刑事污點的消滅作了全面的規定,其第七百七十條規定:"對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裁判決定,在此種決定做出起三年期限屆滿后,如未成年人已經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經達到成年年齡,少年法庭得應其本人申請、檢察機關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從犯罪記錄中撤銷與前項裁判相關的登記卡;經宣告撤銷犯罪記錄登記卡時,有關原決定的記述不得留存于少年犯罪記錄中;與此裁判相關的犯罪記錄卡應銷毀。"

 

瑞士1971 年修正的《瑞士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對未成年犯罪人"處罰記錄之注銷"的制度。

 

澳大利亞《青少年犯罪起訴法》規定,警方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歲后必須銷毀,以便其以無罪記錄的身份進入社會,過正常人生活。

 

此外,《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時候加以銷毀。"《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少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少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案中加以引用"。

 

各國對前科的范圍大小限定不同,考察期長短不一樣,罪行輕重也有區別,但每個國家的法律對于其特定國情都有先進性和合理性的地方,我國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時可以結合自身特點予以借鑒。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在我國實施的可行性

 

(一)社會學與心理學理論依據

 

一種刑事制度的確立, 除有其歷史政治背景外, 還有其賴以支撐的理論基石, 否則, 這種制度則是空中樓閣,沒有存在的基礎, 建構我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是具有哲學、 犯罪學、 社會學、 倫理學等方面的依據或者基礎的。

 

1.社會學理論依據

 

社會化理論認為,文化屬于社會的那些習得的方面而非繼承的方面。兒童或其他社會成員學習他們那個社會的生活方式的過程被稱為社會化。社會化實際上是兩個過程的結合:一是個人通過與社會的互動,獲得獨特的個性和人格,學會適應并參與社會生活的過程;二是社會成員、社會結構和社會文化一起行動,共同支持和維護社會生存與運行的過程。由此不難看出,人的社會化過程不僅需要有最基本的生物性基礎,還應具備一定的環境因素,具體有家庭、學校、工作單位和社會大眾傳媒等等。這些社會環境因素對個人產生的影響根據人不同的發展階段和人格成熟程度有較大差異,顯然未成年時期受環境影響的程度比較大。對許多未成年犯的犯罪行為調查不難發現,究其根源或多或少都有受到家庭、學校等不良因素的影響,而恰恰家庭、學校等又是承擔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角色,是未成年人性格和意識成長的重要來源,因此有著不可推脫的責任,所以對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這樣一個再社會化的過程,家庭、學校及社會應盡可能的為其創造條件。并且在社會聯系理論中認為"任何人都是潛在的犯罪人,個人與社會的聯系可以阻止個人進行違反社會準則的越軌行為與犯罪行為,當這種聯系薄弱時,個人就會無約束的隨意進行犯罪行為,因此,犯罪就是個人與社會的聯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結果。在美國社會學家、犯罪學家赫??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就是因為未成年人同社會的聯系薄弱或者受到了削弱。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對于家庭、學校這些環境因素的依賴性還是比較大的,他們的內心也存在因自己的犯罪行為導致這種良好關系破裂的恐懼,所以更因利用好這一點原理建立起良好的聯系,遏制不法后果的重演。

 

于此,現實的意義便賦予了前科消滅制度其內在的合理性,有句諺語說" 年輕人犯錯誤上帝也會原諒",未成年人犯罪有著其年齡和性格給予的特殊成長性特征,過于嚴厲的前科制度只會給他們帶來冰冷無情的負面回應,前科報告制度即使對于一些成年犯,也難以承受其后果之重,難免會產生對社會排斥的情緒,進而重蹈覆轍再度滋生反社會行為。在未成年人可塑性還很強的時候社會應該給予正確的引導,使他們摒棄自暴自棄, 從而很好地適應與回歸。

 

2.心理學理論依據

 

未成年人正處于心理上與生理上的發育急劇變化的特殊年齡階段。主要依據是:(1)孤獨感和強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齡普遍提前, 生理上發育使性意識和成人感等逐漸增強,從而產生了種種困惑和不安的復雜心理,在缺乏正確引導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心理閉鎖。(2)好奇心強和辨別是非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有著強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社會經驗不足,尚未具備完善的認識能力,容易受教唆而模仿,對許多社會現象和觀點還沒有自己的見解,易不自覺地受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3)獨立性和依賴性的矛盾。隨著成人感的增強,未成年人對自己獨立自主的能力過于自信,想離開父母的監護和管束,而現實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賴父母。由此可能加大代溝,甚至激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沖突。(4)強烈的情緒沖動和理智控制較弱的矛盾。未成年人情緒的興奮性高,波動性大,沖動性強,既熱情活潑,又易急躁好感情用事。(5)自我意識的矛盾。未成年人由于獨立性意向的發展使其將對外界事物與自己關系的關注轉變為對自己心理活動的關注。當這些處于不協調狀態時,就會導致未成年人出現不安、苦惱、憂慮的情緒,如果未成年人無法將這種消極狀態轉化,最終便促使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正是因為未成年犯罪人在這樣一個關鍵的時期,他們更迫切需要家庭與社會提供一個平等的交流機會與和諧的環境,從而協調好生理與心理之間的關系,避免再次陷入犯罪的泥潭。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有人說,"和諧社會并不是一個沒有矛盾和糾紛的社會,更不是一個沒有犯罪的社會。和諧社會是指在一個社會,矛盾和糾紛能夠得到及時的調解,犯罪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而法律就是各種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各種社會矛盾的化解器。刑法,則是控制犯罪的一種方式。因此,只有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輕罪與重罪分別得到妥當的處理,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2010 2 9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指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體考慮其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其是否屬于初犯,歸案后是否悔罪,以及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理。"                          

 

不論是學者的言論還是最高院明文規定的若干意見,都從人文關懷和人權保障的角度出發。對待未成年犯罪人,我國已基本運行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樣既符合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成長需要,又遵照了社會、家庭配合教育和感化的思路。讓未成年犯罪人自身也能夠體會到回歸社會之后其人格和尊嚴受到了尊重,能以正常身份重新被接納融入社會。政策實踐時仍應遵循"寬中有嚴、寬嚴相濟",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并不是絕對化的,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對罪行較輕、在考察期內改造良好的未成年人給予前科消滅的機會;而對嚴重暴力犯罪、主觀惡意性較大的未成年人應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嚴加管教,助他們早日走上正途。但在我國刑法中,無論立法還是實踐上,""始終較""出于一個更加主要的地位,所以在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運用到針對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相關問題的時候,我們必須突出""的地位,切實的做到幫助其盡早卸掉精神包袱,所以說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正是體現寬嚴相濟政策中""的一個重要亮點,同時也順應了世界法治的潮流。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可行的配套機制

 

1.完善少年法庭的建設

 

我國對少年犯罪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1984年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20多年來,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和積極推動下,少年法庭獲得了極大發展,目前基本實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但有學者認為,"我國目前盡管有少年法庭,但是都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基本是普通法院的附從物,強化了少年司法制度的成人化。"總而言之,我國在未成年人司法模式方面的協調性還不夠,應切實落實刑法修正案(八)中有關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并從實踐中總結不斷深入研究,其次要加強少年司法機構建設,強化少年司法保障并爭取創新機制。

 

2.社會觀念的轉變和行動上的支持

 

傳統遺留的報應觀念,讓民眾從內心習慣了對犯罪人深惡痛絕和排斥,這是社會大眾的普遍心理。但時代在變化,政策在更新,社會和民眾的觀點也應隨之蛻變,因為社會觀念的改變也是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在我國建立的一個社會基礎,新制度的真正落實需要民眾的迎合。建立制度的同時,政府和機關必須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宣揚制度的合理性和重要性,消除民眾對有前科者的歧視和質疑,只有公眾真正從心底接受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才能使其更好的發揮其作用。

 

除觀念上的修正之外,社會大眾也應從行動上承擔起責任,如積極推行社區矯正制度,并科學摸索出與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對接的機制,還可以設置扶助機構、技能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切實幫助有前科的青年人解決生活和就業的困境,促進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早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