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問題及進路

 

審判管理是基于對審判規律的正確認識和把握,對審判行為與過程實施調控、評價、引導的一種重要的司法工作機制。 近年來,在深入推進審判管理改革的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積極致力于審判效率評估體系的研究、探索與運用,加強管理機制的建設和平臺的搭建,審判管理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審判管理逐漸成為人民法院內部既有別于案件審判,又相對獨立于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務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司法管理活動,審判管理在人民法院管理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也不斷得到強化。但是,在改革的過程中,過分強調院、庭(局)長的管理作用,而忽視對法官自主管理的研究,鮮有論述法官個人因素對審判質效所產生的影響。在許多人看來,"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設計和建造的機械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是機械性的。" 。為什么會產生上述認識呢?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習慣于將法官非人化、機械化,忽略了法官作為一個活生生的人,其人的因素對裁判過程的影響。法官的個人經歷和社會環境影響著法官在判決中的傾向,法官自己都沒有認識到的潛意識、預感和直覺有時甚至起著決定作用。

 

法官的個人因素對裁判過程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它們"日復一日,以不同的比例,所有這些成分被投入法院的鍋爐中,釀造成這種奇怪的化合物"。 而對法官個人產生影響的諸因素中,有法官的知識結構、思維方式、價值取向以及非理性因素等,本文重點要研究的是非理性因素中的習慣問題。非理性因素是指"理性或理智之外的因素,主要包括情緒、情感、意志、動機、態度、興趣、性格等因素"。在每個人的思維活動中,都有不同種類和不同層次的非理性因素在發揮作用,它們是客觀現實的反映,并對人的思維活動產生十分重要的制約和影響。裁判過程并不是一個客觀的和非個人的過程,法官同樣不可能逃脫這種無意識的東西在判決形成中的影響,它是"深深掩藏在表象之下的力量"。而非理性因素中,習慣對審判管理工作影響尤為明顯。習慣是指長期形成的、一種重復性的、通常為無意識的日常行為規律,它往往通過某種行為的不斷重復而獲得。法官在工作中一旦養成良好的習慣,就會激發內在潛力和創造精神,這種動力是內在的、自發的、持久的、源源不斷的,它讓審判管理成為一種不自覺的行動,從而促使審判工作不斷朝著好的方向發展,形成良性循環。因此,如何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來發揮法官個人因素的積極作用,抑制其消極影響,是我們加強審判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背景資料:影響審判質效的不良習慣及其特征描述、評價

 

法官個人因素積極作用的發揮是法律價值目標實現的必要途徑,也是法律不斷向前發展的強大動力。但是,一旦法官的個人因素過度膨脹,突破了相應的限制就會走向相反面,對于法院來說后果無疑特別嚴重。不良習慣就是個人因素不斷膨脹的產物,是我們法官在審判實踐中""而成""的種種不良個性特質。為排查影響審判質效的不良習慣,我們有針對性地設計了調查表格,調查對象不僅包括資歷較深的老法官、新任命的年輕法官,也包括從事法官輔助性工作的書記員。調查結束后,我們將回收的調查表根據審判條線、節點等要素分類匯總,邀請審判業務骨干座談,就審判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習慣問題進一步進行梳理和討論。在此基礎上,再深入分析、歸納,共提煉出立案、審理、執行、卷宗裝訂與歸檔四大環節15個節點92項不良習慣。隨后,分階段、按步驟運用6個月時間引導法官對照問題查找不足,在養成良好習慣的同時,抑制不良習慣的消極影響。在此期間,通過隨機抽查、法官論壇、專項評查分析等形式督促提醒,有效鞏固成果。

 

(一)不良習慣的特征描述

 

不良習慣是一種非理性的因素,對其特征的描述,必然與非理性概念、特征相結合。非理性作為人類精神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一種關于人的特征及認識能力的精神構成。這種精神構成建立在感知、情緒、行動三個相互關聯的鏈條上。不良習慣的特征是:

 

1、非智力性。在法官所具備的各項素質中,習慣與信心、意志、興趣、性格等一樣,屬于非智力因素。即不良習慣與法官的智力高低并無必然聯系,不論是智商高的人還是智商低的人,都可能會沾染上一些不良習慣,且不良習慣的多少與智力的高低亦不成比例。另外,不良習慣與法官的年齡大小無必然聯系,在審判實踐中,年長的法官與剛任命的年輕法官相比,基于不良習慣的日積月累,顯然前者多于后者。

 

2、非自覺性。不良習慣是一種不自覺的意識活動,它根源于人的本能欲求,具有心理內化的特征,因此它往往是隱蔽的、潛在的、自發的。從法官個體看,每個法官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素質的差異,生活經歷和環境的不同,從而形成了各自特有的行為方式和行為習慣,這種在司法過程中的習慣性話語和行為方式的表現不是有意而為的,而是一種無意識的。從法官群體看,法官個體之間行為方式和行為習慣的影響是相互的,習慣的形成與周圍的環境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環境的影響亦是在潛移默化中發揮作用。

 

3、頑固性和可變性。不良習慣作為人的心理因素,不可避免地要滲透于人的認識,并在人的認知定勢中積淀下來。認知定勢具有相對穩定性,形成后難以改變或改變幅度很小,總是保持著一種慣性,促使人們按原有方式認知事物,因而形成一種循環式、封閉式的認知模式、思維模式和行動模式。當然,這種穩固性也不是絕對的,只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強化訓練和影響,即使是已經形成的較為牢固的不良習慣,也不是絕對不可能改變的。

 

(二)不良習慣的危害

 

習慣對于一個人的行為有著強烈的控制力,在審判管理中,那些影響審判質效的不良習慣,無論多么細微與尋常,都會起到錯誤的誘導作用,給認識和思維造成障礙,從而影響法官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會在不同程度上對審判工作造成負面的影響,制約審判質效指標的提升,甚至損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權威。

 

1、審判效率。司法的功能意義邏輯地、內在地要求必須把公正作為其最高價值。但是在現代司法中,公正并不是司法唯一的追求,司法還必須關注其他價值,其中最重要的是效率。效率主要考慮的是司法的投入與司法的產出之間的關系。司法必須要以效率為目標、及時、有效地對社會資源進行公平分配,使之達到收益最大化。這是效率價值存在的獨立意義。司法實踐中,審判效率除受到案件的難易程度、案件數量的多少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外,還受到法官辦案節奏、工作速率、工作積極性等主觀因素的影響。法官一旦養成散漫、拖拉、懶惰的不良習慣,必然會導致辦案的低效率,進而案件積壓、超審限現象突出,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和司法形象。正所謂"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2、審判質量。案件質量是審判工作的生命線。評判案件質量的優劣,應從實體質量和程序質量二個方面來考量。從實體公正看,其結構要素包括兩個方面:準確認定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從程序公正來看,其結構要素包括:司法的中立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參與性、程序的自治性和程序的公開性等。實體公正直接反映在裁判結果上,程序公正則反映在案件審理的不同環節上。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司法實踐對實體公正的推崇,以及過分強調程序的工具價值,導致了我們法官在裁判過程中,久而長之形成習慣,對程序公正缺乏足夠的重視,違反程序法和程序不規范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當然,在強調程序公正的同時,我們也不能把程序公正推到目的論或本位論的高度。離開了實體公正,司法活動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只有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這才是現代司法所追求的方面。

 

3、審判效果。在劇烈變動的社會轉型時期,司法活動的復雜性,決定了司法審判不僅要強調審判活動的合法性,注重法律效果的實現,而且要關注審判工作對于社會生活的依存性,把握社會公眾對審判過程與結果的認同關系。因此,作為一項基本的司法政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要標志。嚴格適用法律,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固然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一味機械地適用法律,不考慮社會需求、社會后果和社會評價,也是有悖于法治精神的。在案件裁判過程中,我們的法官習慣于以追求"結案"為目標,不愿意付諸心血去調解、去化解矛盾,一判了之,非但沒有真正解決矛盾反而進一步激化了矛盾,嚴重違背了司法解決糾紛、安定秩序、促進發展等方面的功能。

 

(三)成因剖析

 

美國心理學家威廉詹姆斯說過:"播下一個行動,收獲一種習慣;播下一種習慣,收獲一種性格;播下一種性格,收獲一種命運。"好習慣的養成歸根結底是對自我的科學管理。而不良習慣的形成是內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人的態度、意志、品質等自身主觀因素占據了主導地位,環境、制度等外部客觀因素則構成了外部原因。外因通過內因而發揮作用,雖然不是決定性的,但好的外部環境可以抑制不良習慣的滋生,反之卻成為加速不良習慣滋長的催化劑。

 

1、主觀因素。當今人的精神世界中非理性問題是理性和非理性之間矛盾運行產生的,是人的理性和非理性發展不平衡帶來的,是理性的消極作用缺乏理性的指導而造成的。更進一步說,精神世界中非理性問題主要根源于人自身錯誤地價值取舍。因此,影響審判質效的不良習慣也源自于法官的價值觀問題。可歸納為:懶、散、慢、拖,精神狀態不佳,效率低下,敷衍了事,推諉扯皮;責任心不強,缺乏進取心,安于表面,缺少創新意識,處理事情方法比較簡單、表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客觀因素。不良習慣是一種非理性因素,屬于人的精神領域,是人的精神屬性的重要表現形式,所以它同整個精神一樣是對客觀世界的反映,是在社會環境中、生產和生活實踐中形成的。因此,要研究不良習慣的客觀因素,必須要根植于法官們所生活的環境以及所處的角色。第一,法官是自然人。作為一種自然存在的生物,法官自然有著最基本的自然本性。第二,法官是社會人。法官總是生活在特定時空的社會共同體之中,特定的社會文化觀念、倫理價值積淀為法官的價值觀和個性心理支配其行為。社會轉型所引起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轉型對人(包括法官)的精神世界造成沉重的影響,這是當今重要的客觀因素。第三,法官是政治人。法官作為國家公共權力系統中的一員,政治信仰對其行為的影響也很深刻。第四,法官是裁判者。在這里,我們主要研究的是法院的內部環境對法官所產生的影響。

 

1)周圍環境的同質化效應。同質化效應是指人們的態度和行為逐漸接近參照群體或參照人員的態度和行為的過程,是個體在潛移默化中對外部環境的一種不自覺的調適。尤其在職場中,在同一個單位或部門的時間久了,人與人之間會呈現出一種趨同性,如果周圍的人普遍存在一些共同的不良習慣,那么即便原來沒有這種不良習慣的人也很可能在耳濡目染中漸漸地被同化,人的從眾心理也會引導其跟隨大多數人的腳步,而不愿意讓自己顯得與眾不同。法院這樣一個相對穩定、寬松的職業環境,客觀上容易消磨人的競爭意識和危機意識,產生安于現狀、不思進取的心理狀態,工作中缺乏創造性和主動性。

 

2)管理制度不合理。制度是一種固化的社會關系。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形成一種既定的力量影響著人的和諧發展。但審判管理制度本身不合理或存在缺陷和漏洞,得不到法官思想上的認同和共鳴,產生抵觸情緒,在工作中不自覺地破壞規則,或不按規則行事。另一方面,管理者缺乏先進的管理理念、成熟的管理模式、有力的管理措施,導致管理松散、監督薄弱,不能及時有效地發現、分析、糾正審判工作中的問題與弊端,未能引起法官思想上的重視和行動上的配合,違規行為屢禁不止。

 

3)管理手段缺失。對于審判工作,傳統的評價方式主要有定性和定量兩種方法,在審判管理中廣泛運用的主要是定性評估的方法,并適當運用定量評估作為補充。這種考核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著一些弊端。對于司法這處復雜的系統而言,采取思辯的、定性的傳統評估方法,并不能全面揭示司法運用內在的客觀規律,也不能正確、全面地把握審判活動運用過程和運作結果。加之,公務員工資改革后,獎懲激勵機制功能的弱化,做多做少、做好做差都一個樣或者差別很小,法官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受到挫傷,工作缺乏動力,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懶散、馬虎、低效率等不良習慣。

 

三、運行設計: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之完善

 

(一)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解析

 

管理的基礎在于有一個制度化體系,一個結構合理、層次分明的管理體系才能發揮出管理工作最大的效能,審判管理亦是如此。近年來,各地法院紛紛進行形式多樣的審判管理體制改革,出現了多種模式,如江蘇法院打造的以評估體系為基礎和導向,包括審判信息處理、審判宏觀決策、審判程序控制、審判質量控制、法官行為激勵在內的綜合性管理模式。

 

自律型管理,本質上就是自主管理,是對組織基層充分授權,從而激勵組織和個人工作自覺性和創造性的管理方式。它要求充分注重人性要素,充分注重個人的潛能的發揮,注重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的統一,在實現組織目標的同時實現個人的價值。如果說,在推進審判管理機制改革中,江蘇法院適應審判工作新形勢新要求,根據審判特點、審判職能、人員特征、外部環境等要素構建一個科學合理的綜合性審判管理體系的話,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則是對法官行為激勵這一內容的具體化,它是從習慣等非理性因素的角度出發,激活法院隊伍內在活力,優化法院發展的重要手段。

在構建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他律與自主管理的關系。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本身追求公平正義、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甚至追求個人良心安寧、價值實現,這是一個自主管理的過程。自主管理的過程就是不斷自省、修正自己的過程;就是不斷自律,提升自己的過程;就是不斷自勵,優化自己的過程。審判管理不解決以他律管理為本向以自主管理為本的轉變,永遠只能在低層次上徘徊。自律型管理模式的要義就在于充分發揮好他律管理與自律機制的共同作用,實現審判管理方式的轉型。

 

自律型管理模式應貫徹的價值理念是:首先,充分尊重審判規律是一切審判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第二,審判管理制度的人性化再造:由剛性的制度控制向互動的激勵監督機制和自我控制轉變。第三,切實增強法官的司法能力,凸現法官的主體地位。在審判管理是一定要想方設法尊重法官的自主性,激發法官的自覺性,強化法官的自律性,引導法官的創造性。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要通過他律引導自律,即在理性的正確引導下,伴隨著非理性問題的解決而不斷向前推進的,期間需要不斷自我修正、自我調整。

 

(二)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的實踐

 

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是一個相對開放的管理模式,是審判管理的最高境界。在構建該模式過程中,我們主要從排查不良習慣入手,經歷了發現、矯正、穩固、定型四個階段,實現了從過去以他律管理為本向以自主管理為體的轉型。

 

1、發現階段。不良習慣是潛藏于人的精神深處的心理活動,是處于意識之下的無意識,因為習以為常,法官往往自己并不能意識到。所以,發現和找出不良習慣就成為了關鍵。作為院、庭(局)長、審判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就是通過對評估指標的綜合分析,全面、客觀地排查出審判工作中影響審判質效的病癥、研究挖掘其背后深層次的病理,從而揭開隱藏著的不良習慣的面紗。

 

2、矯正階段。矯正階段是整個過程中最關鍵也是最困難的一個階段。不良習慣的頑固性,決定了這個階段要有一個較長的過程,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不間斷地、反復地督促、提醒,進行矯正工作。矯正階段一般以2個月時間為宜。在這一階段,法官需增強自律性,依靠自身努力,克服不良習慣。

 

3、穩固階段。經過矯正,審判工作中不良習慣的現狀得到極大改觀,不良習慣的消極影響在逐步消除。但不良習慣并未得到徹底根治,容易出現反復。這個階段也是不良習慣向良好習慣過渡、轉化的重要階段,一般需要2個月時間。適宜采取隨機抽查、個別提醒的點對點模式,來檢驗前一階段的整改效果,也可從正面表揚鼓勵、樹立先進典型。

 

4、定型化階段。此時,不良習慣消失,良好習慣定型,并沿著良性的軌道繼續發展下去。良好習慣"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不需要加諸外力的幫助,法官的自律就可以抑制不良習慣的再生。

 

四、結語

 

美國學者彼得.德魯克說過:"管理是一種實踐,其本質不在于""而在于"";其驗證不在于邏輯,而在于成果;其唯一權威就是成就。"從不良習慣入手,構建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是我們在深入推進審判管理機制改革中進行的一次有益的探索。隨著該模式的不斷深化,法官對審判工作的觀念正在悄然發生變化,不少法官對審判管理工作的態度,經歷了從不了解到了解,從不重視到重視,從抵觸到支持的遞進轉變過程。當不良習慣離我們漸行漸遠時,當良好習慣指導著我們的審判實踐時,一切都在改變。